防火 防爆 防毒管理制度

2021-11-04 13:41:30 字數 3163 閱讀 5919

第五條: 各生產裝置、建築物構築物、罐區等工業下水出口處,除按規定做水封井外,尚應在上述區域與水封井間設定切斷閥,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發性進入下水系統。

第六條: 用於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必須將其匯出管置於室外,並高於建築物2公尺以上。

第七條: 對從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作業的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後取得有關方面批准的上崗操作證後方可上崗操作。

第八條:單位要建立應急救援方案,配備必要的有效的防火、防爆、防毒器材、設施,防護用品等,並對使用方法進行培訓,專人保管,定期檢查,一旦發生火災、**、毒品洩露事故應急處理和按事故管理進行報告和處理。

第九條:動火,用火

1、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防火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2、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1)動固定動火區應設定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2)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裝置、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於30公尺。

3)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牆與其他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4)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5)固定動火區內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誌,落實專人管理。

3、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化驗室用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爐、茶爐等),均須辦「用火證」,用火證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許超過1年。生產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熱飯等。

4、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火點附近備查。

5、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鑽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6、動火作業分**管理:

1)特殊動火,指在處於執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3)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4)凡全廠、乙個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並採取隔離措施後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區域性降為二級動火管理。

5)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應公升級管理。

6)各類動火作業區域應由各廠明文規定,並在廠區平面圖上標明。

7、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後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1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6天(144小時)。

8、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9、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1)動火專案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並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2)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後,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並向單位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

每次動火前30分鐘(含動火停歇超過30分鐘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化工班組長呈驗動火證。

3)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監護人在作業中不准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絡有關人員採取措施,作業完成後,要會同動火專案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化工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並簽字認可。

6)各級審查批准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並確定動火等級,審查並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後,方可簽字批准動火。

10、動火分級終審權規定如下:

一級動火,是動火單位所屬車間主任複查後,報廠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准。

二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單位主管主任終審批准。

特殊動火由廠安全(防火)部門複查後,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准。

(1)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2)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間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3)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該儀器必須經被測物件的標準樣標定合格。

(2)動火分析應執行以下標準:

1)若使用測爆儀時,被測物件的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於或等於**下限的20%(體積比,以下同)。

2)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下限濃度大於等於10%時,其濃度應小於1%;當**下限濃度大幹等於4%時,其濃度應小於0.5-%;當**下限濃度小於4%時,其濃度應小於 0.2%。

(3)動火尚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

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裝置、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裝置、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如進入裝置內動火,同時要辦「裝置內作業許可證」。

3)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製造的容器、裝置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

4)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5)5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第十條:消防組織與設施

1、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採取先進的防火、防爆和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

2、企業必須設立有主要領導和各職能部門領導參加的防火安全委員會;車間相應設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及在其領導下的義務消防組織。

3、消防組織應根據企業的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畫,實行消防目標管理,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結合事故預想進行演練。

4、對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過程及其相關的裝置,進行嚴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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