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

2021-03-04 01:40:13 字數 1956 閱讀 9133

為規範公司的防火、防爆、防塵和防毒的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護公司員工的生命和財產,特制定本制度

適用於公司所有的生產車間和倉庫、罐區場所。

3.1 安環部負責檢查、監督實施;

3.2 各部門(車間)負責本單位的安全措施的落實,並進行日常檢查;

4.1 防火、防爆

4.1.1 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防爆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公司廠房布置、建築結構、電氣裝置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以及《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等規範、規程的有關要求;

4.1.2 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災、**的部位,應充分設定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報警(聲、光)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

4.1.3 在有可燃氣體(蒸汽)可能洩漏擴散處,應設定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其報警訊號值應定在該氣體**下限的20%以下,如與安全聯鎖配合,其聯鎖動作應是在該氣體**下限的50%以下;

4.1.4 所有自動控制系統,應同時並行設定手動控制系統;

4.1.5 所有與易燃、易爆裝置連通的惰性氣體、助燃氣體的輸送管道,均應設定防止易燃、易爆物質竄入的設施,但不宜單獨採用向閥。

4.1.6 生產中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災、**危險的裝置,應設定自動和手動緊急洩壓排放處理槽等設施。

4.1.7 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定阻火器,在便於操作的地方設定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源滅火。放空管最低處應裝設滅火管接頭;

4.1.8 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裝置、管道等防靜電措施,應按《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技術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4.1.9 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的生產裝置或貯存裝置,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安全方向,並根據需要採取防止二次**、火災的措施;

4.1.10 各生產裝置、建築物、構築物、罐區等汙水出口處,除按規定做水封井外,尚應在上述區域與水封井間設定切斷閥,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發性進入下水系統;

4.1.11 用於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必須將其匯出管置於室外,並高於建築物2公尺以上;

4.1.12 在防火、防爆區域進行作業時,必須按公司《安全作業管理制度》進行。

4.2 防塵、防毒

4.2.1 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工作,採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4.2.2 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洩漏和擴散、保持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應採取有效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並定期進行監測和體檢;

4.2.3 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規劃,並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畫和長遠規劃,結合挖潛、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塵毒危害。

4.2.4 凡治理技術條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業崗位,要列科研計畫,進行攻關;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定的職業健康安全標準、塵毒危害嚴重的作業,要限期整改,經過整改,仍達不到標準者,停業整頓;

4.2.5 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採用密閉的裝置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4.2.6 對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並採取**利用、淨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4.2.7 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整潔;

4.2.8 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裝置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裝置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對各種防塵、防毒設施,未經生產副總或總工程師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4.2.9 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洩漏擴散。

4.2.10生產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車間應成立搶救組,並備有急救箱;有腐蝕性的物料或有能使**吸收毒物的崗位,應配備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還應設有洗眼、噴淋或清水池等沖洗設施;

4.2.11 對生產車間產生的有毒、有害的廢棄物不得隨意排放和丟棄,必須按公司環保指定方案處理。

《日常工作檢查表》

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加強防火 防爆 防塵 防毒管理,保障員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保障公司安全生產,特制訂本制度。2 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廠區範圍內。3 職責 3.1安環部負責制定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3.2各部門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工作。3.3安環部和生產車間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 防火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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