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洩漏安全管理制度

2021-03-04 01:40:13 字數 4468 閱讀 9504

1、目的

為加強對公司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災、**、洩漏、中毒等事故的發生,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2、依據及適用範圍

2.1依據

《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國衛疾控發〔2013〕48號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3號

《****監管總局關於加強化工企業洩漏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4〕94號

2.2範圍

適用於公司所有車間、部門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洩漏的安全管理。

3、防火與防爆的安全管理

3.1生產儲存裝置

3.1.1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防爆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廠房庫房布置、建築結構、電氣裝置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以及有關的專業防火技術規範的要求。

3.1.2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災、**的部位,應充分設定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報警(聲、光)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

3.1.3在有可燃、有毒氣體(蒸汽)可能洩漏擴散處,應設定可燃、有毒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

3.1.4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定阻火器,在便於操作的地方設定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源滅火。

3.1.5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裝置、管道等要有防靜電措施,應按國家防靜電有關標準規範執行。

3.1.6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的生產裝置或貯存裝置,應裝有爆破片,導爆筒出口應朝安全方向,並根據需要採取防止二次**、火災的措施。

3.1.7各生產裝置、建築物、構築物、罐區等工業下水出口處,除按規定做水封井外,並應在上述區域與水封井間設定切斷閥,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發性進入下水系統。

3.1.8用於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必須將其匯出管置於室外,並高於建築物2公尺以上。

3.1.9建築物、裝置等應按國家有關標準規範要求安設防雷保護措施,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不准設定移動照明燈具,敷設的配電線路必須穿金屬管或難燃塑料管保護,防爆場所必須用防爆電器。

3.2動火、用火管理

3.2.1公司機修車間為可動火區域,其他場所均為禁火區。

3.2.2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生產裝置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鑽、砂輪、切割機等,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3.2.3動火、用火的管理嚴格按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實施。

3.2.4動火尚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

3.2.4.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同的裝置、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3.2.4.2有易燃、可燃物的裝置、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如進入裝置內動火,同時要辦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3.2.4.3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3.2.4.4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3.3其他有關規定

3.3.1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採取先進的防火、防爆和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

3.3.2公司設立有總經理和各職能部門領導參加的安全環保生產委員會;各車間、班組等基層單位相應設立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3.3.3安環部應根據公司的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變化,實行消防工作目標管理。

進行經常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並結合事故預案進行演練,定期不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3.3.4對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過程及其相關的裝置,進行嚴格管理。

3.3.5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按國家有關規範、規定的有關要求配備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栓、水槍、水帶、乾粉滅火器等)。

3.3.6消防器材要設定在明顯、取用方便又較安全的地方,要經常檢查,做到「三定 」(定點、定型號和用量、定專人維護管理),不准挪作他用。

3.3.7進入公司的一切人員絕對禁止吸菸、攜帶菸具、火柴、打火機等引火物。嚴禁利用電器、砂輪等其他方法取火。禁止在生產區內打手機。

3.3.8外來人員如學習、參觀、提貨、送貨及民工進入禁火區前,必須由接待人員向其說明如:公司禁止攜帶煙火的規定,安全規定告知,安環部有權對其進行檢查;

3.3.9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庫。凡必須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應配裝防火帽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

3.3.10嚴禁使用易燃液體擦洗機動車輛、裝置、地面和衣服等。

3.3.11辦公室和更衣箱室等場所內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液體。

3.3.12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築、構築物或堆放各類物資。

3.3.13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嚴禁在易燃易爆場所內或附近進行可能引**災的任何不安全操作,對遺留或瀰散的危險物品要及時清掃和處理。

3.3.14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要有專用倉庫或其他專用儲存設施,並根據化學性質或不同的滅火方法等,分類、分項、分庫儲存,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嚴禁混存和超期超量儲存。

3.3.15根據生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實際情況,認真採取易燃易爆監測、報警、防潮、通風、防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措施,高溫天氣時,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運輸或使用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3.3.16從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有毒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的作業人員,必須經上崗前的安全消防培訓,熟練掌握安全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安全消防管理。

4、防塵、防毒的安全管理

4.1要認真做好作業場所防塵、防毒工作,採取綜合措施,消除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4.2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洩露和擴散、保持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應採取有效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並定期進行監測和體檢。

4.3凡治理技術條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業崗位,要進行攻關。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工業衛生指標、塵毒危害嚴重的作業,要限期整改。經過整改,仍達不到標準者,停業整頓。

4.4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採用密閉的裝置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4.5在生產過程中,對散發出的有毒、有害物質,如廢氣、廢水、廢渣、廢油等,要採取**綜合利用、淨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合格不得隨意排放。

4.6對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整潔。生產車間內禁食,飯前洗手、洗臉,更換工作服,工作服單獨存放。

4.7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裝置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裝置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對各種防塵、防毒設施,未經公司領導同意,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洩露擴散。

4.8新職工入廠後,應進行健康檢查,要妥善安排好職業禁忌症和過敏患者的工作。

4.9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在職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4.10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人員,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或職業性療養等措施。對患職業禁忌症和過敏症患者,應及時調離。

4.11對有腐蝕性的物料或有可能使**吸收毒物的車間(崗位),除配備足夠的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外,還應設洗眼、噴淋等沖洗設施。

5、防洩漏的安全管理

5.1要加強公司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洩漏的管理工作,減少生產裝置非計畫停車,避免發生事故,提高安全執行的可靠性,保護公司財產和員工的生命健康。

5.2加強生產裝置源裝置洩漏管理。對於發生的源裝置洩漏事件要及時採取消除、收集、限制範圍等措施,對於可能發生嚴重洩漏的裝置,要採取第一時間能切斷洩漏源的技術手段和防護性措施。

實施源裝置洩漏事件處置的全過程管理,加強對生產現場的洩漏檢查,努力降低各類洩漏事件發生率。

5.3公司任何人發現化學品洩漏、工藝洩漏時,必須立即採取相應措施,逐級上報。不能立即處置的要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並建立裝置洩漏臺帳,限期整改。

對於大量化學品洩漏,經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批准後,請求外部援助。

5.4危險化學品洩漏時,應及時用警戒線將洩漏區域隔離,避免其他人員誤入其中。搶險人員應穿戴正確的防護用品,在確保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及時停止洩漏。

5.5洩漏物是液體,應先關閉排放系統各級閥門,阻止物料的洩漏。洩漏得到控制後即可通過清理,真空吸收,挖掘,使用吸收劑,桶裝等措施恢復洩漏現場。

洩漏物產生蒸汽且物料是水溶性的(如氨氣),用水霧可以極大程度降低蒸汽的濃度。對於粉塵的洩漏,水霧或水簾能提供有效的保護屏障。

5.6員工必須清楚處理化學品洩漏應佩帶的防護用品、洩漏預防裝置及洩漏控制裝置的存放位置。洩漏必須以如下的原則處理:停止洩漏、圍堵洩漏、清除洩漏。

5.7可能發生洩漏或釋放的區域必須進行定期檢查。車間、危化品倉庫、罐區等生產及儲存區域必須按照規定要求進行定期檢查。與公司綜合安全檢查及車間、班組安全檢查相結合,做好檢查記錄。

5.8規範工藝操作行為,降低洩漏機率。操作人員要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避免工藝引數大的波動。

5.9加強洩漏管理培訓,不斷增強員工的洩漏管理意識,掌握洩漏辨識和預防處置方法。新員工要接受洩漏管理培訓後方能上崗。當工藝、裝置發生變更時,要對相關人員及時培訓。

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洩漏設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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