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醫療事故鑑定程式

2022-12-09 04:12:02 字數 2859 閱讀 8414

醫療事故的鑑定,我們知道是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規的,並且有相當嚴格的鑑定程式。但是,對於具體的鑑定程式,相信很多朋友和小編也一樣都不是很清楚吧。今天,小編為了讓自己和大家都知道這個流程到底是怎樣的,所以特地整理了有關▲省級醫療事故鑑定程式的具體內容來跟大家分享,希望能讓疑惑的您豁然開朗。

▲一、醫療事故的定義和構成

(一)定義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認定。

(二)構成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

5、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省級醫療事故鑑定程式是怎樣的?

1、構成醫療事故必須具備4個條件:提供醫療服務的必須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要有違法、過失行為;必須有嚴重、明顯的不良後果;違法行為與不良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2、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分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首次鑑定由各區縣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由醫學會組織。

3、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有時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醫療事故糾紛鑑定的啟動程式,有三種方式,包括: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鑑定和法院指定鑑定。

4、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的如果醫患雙方在**過程中,發生醫療糾紛的,並且協商一致,通過醫療事故鑑定,來確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構成何種等級的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賠償數額的。通過醫療事故鑑定來解決醫療糾紛的,可以由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當地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鑑定。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鑑定的組織,是由醫療糾紛發生地的衛生行政部門主管。

5、衛生行政部門下屬的醫學會,專門設有醫學會,該委員會是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如果是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的,委託鑑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醫療訴訟前的協商過程中;也可以是醫療訴訟的庭審過程中。不過,該程式也有其特殊性,雙方共同委託的,要求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共同委託醫療事故鑑定。

在這種情況下,醫學會是不接受單方委託的!也就是說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單獨要求做醫療事故鑑定的,當地的醫學會是不會受理的。

6、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鑑定的如果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啟動醫療事故鑑定的程式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下屬的醫療機構的報告組織的鑑定;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屬單方面要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醫療事故鑑定,並且得到許可的情況下方可以啟動。

7、該程式的啟動往往需要醫療機構的報告,衛生部門認為必要;或者患者自己提出請求,衛生部門同意、許可,才可以啟動。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向衛生主管部門提出報告;衛生主管部門認為沒有必要鑑定;或者患者及其家屬提出鑑定申請,但是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沒有必要鑑定,或者拒絕鑑定的,則該程式是無法啟動的!患者及其家屬是可以單方面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啟動鑑定申請的要求的。

8、如果是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鑑定的,則往往是在醫療訴訟程式前,未進入醫療訴訟程式的情況下。如果糾紛已經進入訴訟程式,往往醫學會是拒絕受理的。等待法院的委託或者當事人的協商結果,通過在訴訟中的請求和委託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9、法院要求鑑定的根據中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在醫療糾紛訴訟中,醫療機構和患者及其家屬都沒有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申請的,而主審法官認為有必要做事故糾紛的,那麼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的要求,啟動醫療事故鑑定程式。

10、該鑑定程式在設定上是有其特殊性的,與其說是醫患雙方當事人的乙個訴訟權利,不如說是法律給了法官的一項權利。使法官在醫療糾紛訴訟程式中,可以更好的駕馭庭審程式,給法官的裁判提供法律依據。法院要求醫療事故鑑定的,不需要醫療事故糾紛雙方當事人的申請,也不存在當地醫學會是否受理的問題,只要庭審法官認為必要的,就可以啟動醫療事故鑑定程式。

11、患者或家屬在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前,一定要注意及時蒐集和保護證據,如病歷資料、實物、**證、醫療費單據、交通費票據等。此外,還要認真學習《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及衛生管理法律、法規,按照醫學會的要求及時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相關材料,並委派詳細了解整個醫療糾紛案件、邏輯思維清晰、會說普通話的人員參加鑑定會。

12、醫學會在接到鑑定申請後,會向醫患雙方發放提交材料的告知書,醫患雙方交齊鑑定材料後,由醫學會確定專家鑑定組的專家組成及專家人數,組織醫患雙方當事人隨機抽取專家,向鑑定專家送達鑑定材料,組織召開鑑定會。在專家合議形成鑑定結論後,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書,由醫學會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送達移交方或委託方。

13、乙個鑑定週期通常需要60天左右。專家組成事故技術鑑定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由專家鑑定組的專家依據醫療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鑑定的,所做出的鑑定結論具有法律證明效力,可以作為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事故爭議、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審判醫療事故爭議案件的證據之一。

14、患者如果對首次鑑定結論不服,可以在接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天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或人民法院申請再次鑑定。根據市物價局規定,首次鑑定費用3000元,再次鑑定費用3500元。鑑定費由鑑定申請方預先繳納。

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的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

15、醫療糾紛訴訟案件種類很多,除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外,還有醫療損害賠償案件、醫療侵權賠償案件、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等,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只作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結論,不能完全滿足申請方其他案件的訴訟要求。

由上可知,醫療事故鑑定的程式是非常嚴格的,要想作假基本不可能。所以,對於這個鑑定過程有任何懷疑的人相信您看到這裡已經體會到法律的公平正義了吧。同樣的,我們的省級醫療事故鑑定程式也是一樣的嚴格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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