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 醫療糾紛處理及責任追究制度

2021-05-27 20:25:22 字數 4904 閱讀 9288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質量管理,明確醫療糾紛的責任,便於有關責任人員吸取教訓,保障病人及醫療單位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丹陽市衛生系統內各醫療機構。

第三條醫療機構應進一步健全各項醫療制度,加強醫療質量管理,重視醫療安全工作,制定醫療事故防範預案和醫療事故處理預案,積極防範醫療事故、醫療糾紛的發生。

第二章醫療糾紛的處理與委託

第四條醫療糾紛發生後,當事科室負責人及當事人應積極做好解釋工作,以利糾紛及時解決。當患者或家屬不能理解或接受時,當事人可以自願填寫醫療糾紛處理委託書,科主任簽署意見,委託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處理。

第五條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立即組織人員對醫療糾紛進行調查核實,得出初步結論,同時封存有關的病歷資料及相關物品,將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向家屬通報、解釋,並組織力量維護工作秩序。

第六條較為複雜的醫療糾紛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根據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報告,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並向患者通報、解釋。

第七條醫療糾紛發生後需市衛生局出面協調解決的,由醫院相關職能科室填寫醫療糾紛協調處理委託書,院長或分管院長簽字後,委託市衛生局處理,具體由市衛生局醫政科負責。

第三章醫療糾紛評析

第八條醫療機構和市衛生局承擔醫療糾紛評析工作,其程式如下:

一、各醫療單位對本單位發生的醫療糾紛必須組織評析,並把評析報告上交市衛生局醫政科。

二、市衛生局醫政科負責彙總各單位的評析報告,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剖析、複評,並把評析報告提交局有關領導審批。

三、局有關領導負責對評析報告中所反映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負責人制定整改措施,落實處理意見並對整改、處理結果進行督查。

第九條醫療糾紛評析工作程式

一、組織建設

1、各醫療單位應分別建立由醫院領導、醫教、護理等有關科室負責人及業務骨幹組成的醫療糾紛評析小組。

2、市衛生局成立評析委員會,由局領導、醫政科、相關專業專家組成,必要時邀請上級相關專業專家參加。

二、 對需進行評析的醫療糾紛的識別

1、醫療單位評析小組評析物件

(1) 凡發生補償的所有醫療糾紛(包括醫藥費減免);

(2)雖無補償,但已嚴重影響本單位聲譽的醫療糾紛。

2、市醫療糾紛評析委員會評析物件:

(1)二級醫院補償額度在5000元以上,鎮衛生院在2000元以上的醫療糾紛(不包括醫藥費減免);

(2)雖無補償,但已嚴重影響衛生系統聲譽的醫療糾紛;

(3)醫療單位要求評析的醫療糾紛;

(4)當事人對本單位評析結果不滿,要求複評的醫療糾紛。

3、醫療糾紛的經濟補償包括以下費用:

(1) 由人民法院裁定,醫院應作出的經濟補償或賠償;

(2) 糾紛發生後經行政機關或醫院調解,醫院應作出的經濟補償或賠償;

(3) 糾紛發生後經行政機關或醫院調解,由醫院承擔(或免除)的醫療費用。

三、醫療糾紛的資訊**

1、病人或家屬的投訴;

2、當事單位或當事人的報告;

3、市衛生局或醫院在醫務工作檢查中發現的。

三、醫療糾紛的評析

1、各醫療衛生單位在糾紛處理終結後15日內組織醫療糾紛評析小組進行認真的評析,20日內將評析報告遞報市衛生局醫政科。

2、市衛生局醫政科對各醫療衛生單位所上報的醫療糾紛整理後,定期組織評析委員會進行評析。

3、評析內容:

(1)醫療糾紛的原因;

(2)醫療糾紛的性質;

(3)醫療糾紛的評析結果:可以避免、存在缺陷、不可避免。

第四章醫療糾紛性質的認定

第十條醫療糾紛評析委員會應對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應吸取的教訓提出書面評析意見。

第十一條醫療糾紛評析委員會應按情節及後果,認定當事人應承但責任的大小,主要責任人及次要責任人。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

一、上級醫療事故專家鑑定組鑑定屬醫療事故的。

二、雖未經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但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有違反或未嚴格執行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等醫療行為,給病人造**身損害的。

三、由其他缺陷直接導致的醫療糾紛。

四、因醫院管理不善、醫德醫風敗壞引起,並導致嚴重後果,經醫療糾紛評析委員會評析認為屬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存在缺陷的醫療糾紛:

一、在整個診療護理過程中,存在醫療管理缺陷、醫德醫風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夠不上「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

二、存在醫療缺陷,但該缺陷與不良後果無直接因果關係。

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應認定為不可避免的醫療糾紛:

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六種不屬醫療事故的情形;

二、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無過失,由難以預見或雖在預料之中,也已採取了預防措施,但終因難以防範的原因而導致的醫療意外。

第五章醫療糾紛責任人員的處理

第十五條存在缺陷的醫療糾紛的處理:責任人員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額分段計算比例如下:

a段、0—1萬元(包括1萬元):25%

b段、1—2萬元(包括2萬元):20%

c段、2—5萬元(包括5萬元):15%

d段、5—10萬元(包括10萬元):10%

e段、10萬元以上:5%

一、補償(賠償)費額度在1萬元以內(包括1萬元):主要責任人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

二、補償(賠償)費額度在1—2萬元(包括2萬元):主要責任人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當年年度考核為基本合格,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

三、補償(賠償)費額度在2—5萬元(包括5萬元):主要責任人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當年年度考核為基本合格,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c段;

四、補償(賠償)費額度在5—10萬元(包括10萬元):主要責任人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當年年度考核為不合格,同時其專業技術職務低聘一檔半年,並相應下降全部待遇,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c段+d段;

五、補償(賠償)費額度在10萬元以上:主要責任人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當年年度考核為不合格,同時其專業技術職務低聘一檔一年,並自費到上級醫院進修半年,進修結束後提供進修合格證書,由本人提出申請,經衛生局考核合格後重新執業,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c段+d段+e段;

第十六條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責任人員承擔醫院補償(賠償)費用額分段計算比例如下:

a段、0—2萬元(包括2萬元):30%

b段、2—5萬元(包括5萬元):25%

c段、5—10萬元(包括10萬元):20%

d段、10萬元以上:15%

一、補償(賠償)額度在2萬元以內(包括2萬元):主要責任人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當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承擔醫療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

二、補償(賠償)額度在2—5萬(包括5萬元):主要責任人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當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同時其專業技術職務低聘一檔半年,並下降全部待遇,承擔醫療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

三、補償(賠償)費額度在5—10萬元(包括10萬元):主要責任人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當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停聘3個月,期間自費到上級醫院進修,進修結束後提供進修合格證書,由本人提出申請,經衛生局考核合格後重新執業,同時其專業技術職務低聘一檔一年,並下降全部待遇,承擔醫療補償(賠償)費用分為a段+b段+c段;

四、補償(賠償)費用額度在10萬元以上:主要責任人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當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停聘半年,自費到上級醫院進修一年,進修結束後提供進修合格證書,由本人提出申請,經衛生局考核合格後重新執業,同時其專業技術職務低聘一檔二年,承擔醫療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c段+d段;

第十七條經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為一級事故:主要責任人停聘一年,期間自費到上級醫院進修,進修結束後提供進修合格證書,由本人提出申請,經衛生局考核合格後重新執業,同時其專業技術職務低聘一檔三年,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承擔醫療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c段+d段:

a段、0—2萬元(包括2萬元):35%

b段、2—5萬元(包括5萬元):30%

c段、5—10萬元(包括10萬元):25%

d段、10萬元以上:20%

第十八條經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為二級醫療事故:主要責任人停聘一年,期間自費到上一級醫院進修,進修結束後提供進修合格證書,由

本人提出申請,經衛生局考核合格後重新執業,同時其專業技術職務低聘一檔二年,承擔醫療補償(賠償)費用為a段+b段+c段+d段:

a段、0—2萬元(包括2萬元):32%

b段、2—5萬元(包括5萬元):27%

c段、5—10萬元(包括10萬元):22%

d段、10萬元以上:17%

第十九條次要責任人承擔主要責任人承擔費用的30%。

第二十條同一人員一年內連續發生兩起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且均為主要責任人,應予辭退,個人檔案轉入人才市場。

第二十一條停聘、待聘人員工資福利待遇參照衛生局《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執行。

第六章管理者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二級醫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大於5萬元(指單起,下同)並經評析或鑑定屬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醫療糾紛發生科室的負責人扣除相應崗位津貼6個月,由於醫院管理不善引發的,相關的職能科室負責人扣除相應崗位津貼6個月。

第二十三條二級醫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10萬元(包括10萬元)以上並經評析或鑑定屬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該糾紛發生科室的負責人扣除相應崗位津貼一年 ,由於醫院管理不善引發的,相關的職能科室負責人扣除相應崗位津貼一年,醫院分管院長扣除一年崗位津貼,經查實有失職行為者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二級醫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50萬元以上(包括50萬元)的醫療糾紛,並經評析或鑑定屬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醫療糾紛發生科室的負責人應辭職 ,由於醫院管理不善引發的,相關的職能科室負責人應辭職,醫院院長、分管院長扣除當年年終效益工資。

第二十五條鎮衛生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2萬元以上的醫療糾紛,並經評析或鑑定屬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衛生院分管副院長扣除當年年終效益工資10%。鎮衛生院發生補償(賠償)額度在6萬元以上的醫療糾紛,並經評析或鑑定屬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衛生院院長、分管副院長扣除當年效益工資20%,經查實有失職行為者,視情節予以相應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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