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修改稿

2021-06-15 03:35:27 字數 2994 閱讀 4153

醫療事故、糾紛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為了加強醫療質量和安全管理,明確醫療事故的責任,增強醫務人員的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最大限度減少醫療事故及重大醫療糾紛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對發生醫療事故及重大醫療糾紛的當事人實行責任追究,具體辦法如下:

一、醫療事故、糾紛技術鑑定委員會及職能

醫療事故、糾紛技術鑑定委員會職能:調查醫療事故、糾紛的原因,醫療事故、糾紛的性質,判定醫療事故、糾紛的評析結果;對醫療事故、糾紛發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應吸取教訓提出書面評析意見;按情節及後果,認定當事人應承擔責任的大小,主要責任人及次要責任人。

二、處理醫療事故、糾紛的程式

(一)接受患者及其家屬醫療事故、糾紛的投訴,做好記錄;

(二)調查了解事件發生過程與事實真相,做好記錄;

(三)組織本院醫療事故、糾紛技術鑑定委員會、相關科室及人員協商研究,討論初步處理意見等,做好記錄;

(四)由院領導決定醫療糾紛的處理原則。處理部門將處理情況隨時向院領導匯報;

(五)與投訴人見面,事件當事人到場參與解釋說明工作;

(六)通過解釋、協商、行政調解、醫療事故鑑定、訴訟等形成最終處理結論;

(七)最終處理完畢後,組織本院醫療事故、糾紛技術鑑定委員會討論研究醫療事故、糾紛的責任認定,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決定事件性質與當事人責任,形成院內鑑定結論;

(八)由院領導研究形成醫療事故、糾紛責任科室與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

(九)與我院事件當事人或科室見面,落實考核措施,在院周會上向全院通報。

三、醫療糾紛、事故責任追究範圍

(一)醫療責任事故: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等行為,給病人造成傷、殘、死等嚴重後果。醫療責任事故的危害後果是醫務人員違反規章制度造成的,與醫療技術水平無關,因而在此類事故中,醫療方就必須承擔完全責任,甚至承擔刑事責任。

(二)醫療技術事故:指醫務人員因專業技術水平和經驗不足造成診療、護理中失誤,導致病人傷、殘、死等嚴重後果。

(三)未定性為醫療事故,但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給予經濟賠償(每起賠償2000元以上)的醫療糾紛、差錯等;

四、醫療事故、糾紛技術鑑定專家組處理原則

(一)醫療事故、糾紛發生後,事件中的當事人或事件中的上級醫師(**)為第一責任人,科主任(**長)為第二責任人;

(二)醫療事故、糾紛涉及二人或二科以上,按照事實情況分清事件當事人或相關科室的責任;

(三)醫療事故、糾紛涉及行風問題,協助紀檢監察部門共同處理;

(四)醫療事故、糾紛技術鑑定專家組成員必須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進行研究處理;

(五)對已經經過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療糾紛,不再組織醫院內部鑑定。

五、醫療事故、糾紛責任追究標準

(一)責任事故、糾紛是由於工作責任心不強,職責履行及醫療核心制度執行不到位,違反法律法規及技術操作規範或服務態度惡劣等原因引發的醫療事故、糾紛,應從嚴處理,對屢犯者加倍處罰。

1、經司法、行政處理的**、四級醫療事故或經過協商處理賠償金額在2萬元以上的(含2萬元)醫療事故、糾紛,第一責任人經濟賠償50%,停止處方權及手術權6個月,並全院通報批評、低聘一級或轉崗,撤銷行政職務,二年內不得晉公升技術職稱。第二責任人經濟賠償30%,並全院通報批評,科室及個人年度考核不能評優評先。

2、經司法、行政處理的二級、一級醫療事故或經協商處理賠償金額在2萬元以下的醫療事故糾紛,責任人經濟賠償50%,停止處方權及手術權3個月,並全院通報批評、低聘一級或轉崗,撤銷行政職務,一年內不得晉公升技術職稱。第二責任人經濟賠償30%,並全院通報批評,科室及個人年度考核不能評優評先。

(二)技術事故、糾紛是指由於裝置條件和技術水平所限造成的醫療事故糾紛,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和後果從輕處理或免予處理的原則。

1、經司法、行政處理的**、四級醫療事故或經協商處理賠償金額在2萬元以上的(含2萬元)醫療事故、糾紛,第一責任人經濟賠償20%。第二責任人經濟賠償10%。科室及個人年度考核不能評優評先。

2、經司法、行政處理的二級、一級醫療事故、糾紛或經協商處理賠償金額在2萬元以下的醫療事故、糾紛,第一責任人經濟賠償10%。第二責任人經濟賠償5%。科室及個人年度考核不能評優評先。

(三)凡構成醫療差錯,但沒有發生經濟賠償,未給醫院和科室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責任人全院通報批評,年度考核不能評優評先。

七、醫療事故、糾紛責任追究其它規定

(一)為了醫學科學的創新和發展,各科室開展新技術、新**須報醫務科批准。在符合醫學診療常規和高度負責的前提下,開展新技術、新**過程中所發生的難以預料和防範的不良後果,不屬醫療缺陷,當事人不承擔責任。

(二)本院醫生外出醫療服務需報醫務科批准。對私自外出行醫、私收費或非衛生下鄉規定的時間、地點、範圍內行醫者,一經查實若無醫療糾紛,全院通報批評並按非法行醫處理。由此引發醫療事故、糾紛所產生的經濟賠償和法律責任,由本人負責處理並承擔全部後果,同時停止處方權和手術權3—6個月,由此對醫院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醫院將追究其責任。

(三)由於責任心不強原因引起的醫療事故、糾紛、性質嚴重或發生兩次以上(含兩次)責任事故的責任人應予以待崗或辭退。

(四)對重大醫療糾紛雖未經過醫學鑑定,但是醫院負有一定責任,賠償額達到30萬元以上的當事人,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按《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五)對造成有過失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的進修醫生、實習醫生,依性質及後果給予批評教育、全院通報、中止學習退回原單位,並建議原單位予以相應的處分。構成醫療事故賠償的,直接指導老師和所在科室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未安排帶教老師,由科主任承擔責任。經濟賠償的30%由當事人本人承擔。

(六)對醫療事故、糾紛發生後,不配合調查、處理,弄虛作假,推託責任,隱瞞事實真相的,或利用糾紛製造矛盾,擴大事態的,要對當事科室或有關人員從嚴處理。對責任人不請示上級人員或不聽從上級人員指導,擅自行事引發醫療糾紛,由責任人個人承擔全部責任。對及時發現醫療事故隱患、避免醫療事故發生的當事人給予重獎。

(七)對出現重大醫療事故,給醫院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和惡劣社會影響的,應追究相關責任人員和科室主任的責任,並做出嚴肅處理。對經常出現有過失的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的科室(平均每月達一起或以上),責令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以吸取教訓,並予以相應的處罰。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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