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2023-01-19 02:39:04 字數 2959 閱讀 3910

學校教學事故鑑定與追究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教學管理,嚴肅教學紀律,保障正常穩定的教學秩序,積極預防、妥善處理教育教學責任事故,保證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創辦促進人民幸福的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教學責任事故是指教職員工在教學活動和教學管理過程中,因本人過錯或過失造成的,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和教育質量,或違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制度性檔案的教育教學行為。

第三條教學責任事故責任只能由過錯責任人(可以是一人或多人)承擔,不得以部門、單位或集體名義代替。

教學責任事故追究是對教學責任事故負有直接或間接責任的相關人員進行的行政問責。

第四條教學責任事故責任追究的原則:

(一)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公開透明原則;

(二)堅持違規必究、失責必追原則;

(三)堅持懲教結合、教育為主、處置適當原則;

(四)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於各小學、幼兒園在職或在聘教師、教學管理人員、教學輔助人員。

第二章教學責任事故分級

第六條根據教學責任事故的性質和所造成的影響程度分為四個級別:

(一)一般教學責任事故;

(二)較大教學責任事故;

(三)重大教學責任事故;

(四)特大教學責任事故。

第七條一般教學責任事故:

1、教學管理人員未及時提交教學組織計畫和教學進度安排,教師教學實際進度與教學進度表無故相差一周以上;

2、教學管理人員因人為原因未及時提供教學資料、教學用品或教師教學需要的輔助裝置,教師未按規範辦學行為要求組織教學,影響正常教學秩序或教學效果;

3、教師上課遲到、提前下課、中途離場、拖堂等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緊急情況除外);

4、一般性教學考試過程中,有下列情形:試卷分裝分發錯誤、監考人員未按規定按時到崗、考場外工作人員未按時到崗、不嚴格履行監考職責、閱卷失誤等、不在規定時間和地點閱卷、評分、報送成績;

5、其它帶來輕微負面影響的情形。

第八條較大教學責任事故:

1、放假或全校性教學調整等事項,因未能及時通知或妥善安排,公升旗儀式、課間操或大課間活動、集會、外出等集體活動,因管理措施不力,造成教學秩序混亂;

2、人為原因導致較大範圍師生缺課、停課,漏考、停考。教師上課遲到、提前下課、中途離場、拖堂等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緊急情況除外),造成較大影響;

3、上課時間隨意讓學生離開課堂請家長、取物品或做別的事情,無故不接受、不按時參加、或不按時完成學校或上級主管部門安排的教學、教研等方面的工作;

4、由於監考人員失誤,造成下列情形之一:

(1)教學考試結束後收回試卷數與參加教學考試人數不相符;

(2)不按要求裝訂試卷;

(3)遺失學生試卷;

(4)因其它原因造成學生成績無法確定。

5、監考中對學生答題進行暗示、提示;監考時以各種方式要求學生提前交卷;

6、教學考試試題有嚴重錯誤未能事先發現,影響教學考試正常進行,造成教學考試延誤、中斷或失效;

7、採用降低學生教學考試成績(分數或等級)的方式來懲罰學生,隨意給學生記零分、打不及格的分數;

8、其他帶來較大負面影響的情形。

第九條重大教學責任事故:

1、違反規定向學生推銷、**教輔資料或學習用具;

2、未經批准,擅自推遲開學時間或提前放假,不嚴格執行規定的作息時間,隨意提前學生到校時間或推遲放學時間;

3、未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或授權,擅自停開國家課程或減少周課時數量;

4、隨意變更教學計畫,組織師生參加商業性的社會活動,或隨意借用、出租校舍致使教學秩序受到干擾;

5、在規定的保管時間內,丟失學生原始成績、原始學籍,故意出具與事實不符的學歷、學籍、成績等各類證書、證明;

6、隨意開除學生和攆差生,以及控輟保學措施不力,學生流失嚴重,以及未實行平衡分班,擅自設定重點班、快慢班等;

7、教師在上課時,攜帶通訊工具在上課時間撥打、接聽**或收發資訊,酒後上課;

8、所任教班級紀律混亂,致使所任教班級出現打架鬥毆、聚眾**等惡性事件;

9、學生曠課逃學,科任教師發現學生不在課堂,未能及時向班主任教師通報,班主任教師未能當即向學校有關部門報告,因處置措施不力造成重大後果;

10、教職員工對學生有體罰或變相體罰行為,歧視後進生;

11、違規舉辦特長班、補習班或組織學生集體補課等;

12、因學校自身原因造成停水、停電而未能及時修理,導致教學活動中斷,影響教學秩序和教學程序;

13、其他帶來較大負面影響的情形。

第十條特大教學責任事故:

1、未能及時處理教學責任事故或學生矛盾,造成事態進一步惡化並造成嚴重後果;

2、因指導和管理不當,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使學生及其他人員受到傷害,;

3、在教學過程中散布違背《憲法》、法律法規,或帶有封建迷信、**及其它思想內容不健康的,違背教書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論;

4、重要考試試卷在印刷、傳送、保管過程中洩密,監考員對學生教學考試違紀行為不制止、不上報,放縱考生舞弊,對突發事件處置不當,導致考場秩序混亂,違反規定,私自更改學生教學考試成績;

5、其他帶來較大負面影響的情形。

第三章教學責任事故過錯認定

第十一條教學責任事故的發現可以通過過錯人主動報告、知情人舉報或檢查人發現等途徑。學校教務處要作出專門記載,並通知當事人所在部門。

第十二條教學責任事故知情人要在事發當日向學校教務處報告,對隱瞞不報或拖延不報的人員,視為事故責任人,一併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教學責任事故過錯責任人所在部門對事故要組織調查、取證、核實,對事故級別與當事人提出初步認定與處理意見,送交學校教務處。

第十四條教學責任事故級別認定實行分級負責。一般教學責任事故由學校職能部門負責人認定;較大教學責任事故可由分管副校長負責認定;重大教學責任事故須由校長認定;特大教學責任事故由教育局認定。

第十五條一般教學責任事故要在事發當天初步處理完畢並通知過錯責任人;較大教學責任事故要在事發後兩天內處理完畢並通知過錯責任人;重大教學責任事故要在事發後三天內處理完畢並通知過錯責任人;特大教學責任事故要在事發後五天內處理完畢並通知過錯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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