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2021-05-25 09:00:58 字數 1813 閱讀 1146

一、醫療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是執行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的核心制度,是良好解決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尤其是進一步做好防範醫療事故的具體措施。

二、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三、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活動中,醫務人員雖有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患者造成死亡、殘廢、或組織器官損害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分為嚴重差錯和一般差錯。

(1)嚴重醫療差錯是指由於醫務人員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給患者造成一定痛苦,延長**時間。

(2)一般醫療差錯是指醫務人員雖有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患者造成痛苦。

四、醫療事故、醫療差錯的直接(主要)責任人,是指其行為與患者的不良結果之間有直接的關係,並對不良結果起決定作用的人員。由複雜原因或多環節因素而產生的醫療事故、醫療差錯,根據有關人員在造成不良結果過程中所起的作用,確定其所負責任。

醫療事故、醫療差錯處理程式

一、發生醫療事故、醫療差錯後,當事人應立即向科室領導報告,科主任、**長或指定責任人要在24小時內報告醫務科,並在48小時內向醫務科提出書面材料,醫務科按規定向分管副院長及院長上報。

二、責任人及其所在科室主任要立即採取積極措施解決好醫療問題,並做好病員及其家屬的接待工作。

三、醫務科接到報告後,應指定專人及時調查了解醫療事故、醫療差錯詳細情況,並協助科室做好有關善後工作;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病歷首頁、病程記錄、體溫單、醫囑單、檢查單、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記錄、會診意見、以及護理記錄、輸液卡、床頭牌等資料,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由醫院保管。

四、科室要及時組織相關人員對發生的醫療問題進行認真分析、討論,吸取經驗教訓、提出防範措施和處理意見報醫務科,醫務科上報醫療鑑定委員會,醫療鑑定委員會組織有關專家對發生的醫療問題進行討論定性。責任人及責任科室必須參加醫療事故、醫療缺陷的處理過程。

五、醫院依據定性結果及處罰辦法條款,視情節較重,對責任人予以處罰,並形成書面材料存入責任人檔案。

六、發生醫療事故、醫療差錯後的處罰執行時間從醫療問題定性之日起算。

醫療事故、醫療差錯的處罰

一、由責任原因引起的醫療事故、差錯,對直接責任人按規定處罰;

(1)一級醫療事故:全院通報批評;當事人暫停1年執業活動。

(2)二級醫療事故:全院通報批評;當事人暫停半年執業活動。

(3)**醫療事故:全院通報批評;當事人暫停3個月執業活動。

(4)四級醫療事故:全院通報批評;當事人暫停1個月執業活動。

(5)嚴重醫療差錯:全院通報批評;當年不得晉公升專業技術職務。

(6)一般醫療差錯:全院通報批評。

二、因醫療事故、醫療差錯而發生的醫療欠費及對患者的補償由直接責任人、科室和醫院共同承擔。

三、存在責任的直接責任人,因人為因素違反醫院工作制度、違反診療護理操作規範,而造成醫療隱患、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等不良後果所引發的經濟賠償、院方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並對責任人實行責任追究。

四、凡因私自會診、出診、診治等原因引發的醫患糾紛、醫療事故以及經濟賠償等一切後果全部由個人承擔,院方一概不予承擔。

五、同一人員一年內連續發生兩起可以避免的醫療事故,且均為主要負責人,應予辭退。

醫療糾紛、事故的備案登記

醫院對發生的醫療糾紛、事故登記備案。內容包括:

(1)醫療糾紛資訊的**;

(2)當事人或科室的書面陳訴和認識;

(3)醫院對事件的調查報告;當事病人、醫務人員及其他有關部門人員的證據和檢驗、檢查報告;

(4)醫療專家鑑定組的鑑定報告;

(5)醫院的處理意見;

(6)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的協議書;

(7)醫院對主要負責人和科室負責人的行政處理意見。

醫療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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