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責任追究制度

2021-06-06 14:55:07 字數 1483 閱讀 6579

一、為了加強醫療安全管理,增強醫務人員的風險防範意識和責任意識,預防和減少醫療差錯事故的發生,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結合我縣衛生工作實際情況,制定醫療事故糾紛責任追究制度。

二、醫院應經常加強職工醫療安全教育,制定切實可行的醫療安全管理制度,並健全醫療安全管理機構。

三、醫院應對發生的醫療事故糾紛進行全面調查,妥善處理,

並將調查處理結果按規定書面報告縣衛生局。

四、醫務人員應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增強法制觀念,增強醫療風險防範意識。

五、醫務人員應努力學習專業理論知識,不斷提高自己的專業理論水平和醫療服務能力,提高醫療服務質量,預防和減少醫療事故糾紛的發生。

六、凡做出處理的醫療事故糾紛(包括司法處理、行政處理和協商處理)必須查明事故糾紛原因、事故糾紛性質、事故糾紛責任,並進行責任追究。

七、責任追究分為責任事故糾紛追究和技術事故糾紛追究。

八、責任事故糾紛是由於工作責任心不強,不遵守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等原因引發的醫療事故糾紛,應從嚴處理。

經司法、行政處理的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糾紛(含二級)或經協商處理賠償金額在2萬元以上的(含2萬元)醫療事故糾紛,追究院長、業務院長、科主任、**長和責任醫師、責任**的責任,取消單位年終評獎評先資格,院長、業務院長、科主任、**長不能評為優秀等次,責任醫師或責任**評定為較差等次,責任醫師或責任**給予降職、降級、降薪、停止執業處理,兩年內不得晉公升技術職稱。

經司法、行政處理的二級以下(不含二級)醫療事故糾紛或經協商處理賠償金額在2萬元以下的醫療事故糾紛,追究業務院長、科主任、**長和責任醫師或責任**的責任,取消科室年終評獎評先資格,業務院長、科主任、**長不能評為優秀等次,責任醫師或**評定為較差等次,給予降職、降級、降薪處理,一年內不得晉公升技術職稱。

九、技術事故糾紛是指由於裝置條件和技術水平所限造成的醫療事故糾紛,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和後果從輕處理。

經司法、行政處理的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糾紛(含二級)或經協商處理賠償金額在2萬元以上的(含2萬元)醫療事故糾紛,追究業務院長、科主任、**長、責任醫師或責任**的責任,科主任不能評為優秀等次,責任醫師或責任**評定為較差等次,給予降職、降級、降薪處理。

經司法、行政處理的二級以下(不含二級)醫療事故糾紛或經協商處理賠償金額在2萬元以下的醫療事故糾紛,追究科主任、**長和責任醫師或責任**的責任,責任醫師或責任**評定為較差等次,給予降級、降薪處理。

十、 縣衛生局對發生醫療事故糾紛的單位要予以經濟處罰,並通報批評。因責任問題引起的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糾紛或協商處理賠償金額在2萬元以上的,每例對責任醫院處以1:1的罰款,二級以下醫療事故糾紛或協商處理賠償金額在2萬元以下的,每例對責任醫院處以1:

0.5罰款。因技術問題引起的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糾紛或協商處理賠償金額在2萬元以上的,每例對責任醫院處以1萬元的罰款,二級以下醫療事故糾紛或協商處理賠償金額在2萬元以下的,每例對責任醫院處以5000元罰款。

十一、醫療單位對醫療安全重視程度不夠,機構、制度不健全,導致醫療事故糾紛頻繁發生的,追究院長、業務院長的責任,視其情節,給予必要的組織紀律處分和一定的經濟處罰。

醫療事故 醫療糾紛處理及責任追究制度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質量管理,明確醫療糾紛的責任,便於有關責任人員吸取教訓,保障病人及醫療單位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丹陽市衛生系統內各醫療機構。第三條醫療機構應進一步健全各項醫療制度,加強醫療質量管理,重視醫療安全工作,制定醫療事故防範預案和醫療事故處理預案,積極...

醫療事故醫療爭議責任追究制度

杭州萬事利醫院醫療爭議評析制度 一 目的 為加強醫療質量管理,保證患者安全,維護醫院的醫療秩序,規範醫療行為,明確醫療爭議的責任,保障患者的合法權益,特制訂本制度。二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我院在醫療活動中所發生的醫療爭議。三 職責 1.對本單位所發生的醫療爭議必須組織評析,並把評析報告上報給醫院領...

醫療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人和鄉衛生院 明確概念 一 醫療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是執行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的核心制度,是良好解決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尤其是進一步做好防範醫療事故的具體措施。二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法律 行政法規 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 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三 醫療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