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 事故 責任追究制度

2021-06-02 13:27:16 字數 1545 閱讀 2789

為堅持醫療糾紛(事故)處理的「公平公正、責任明確」原則,達到「找出原因、分清責任,分別處理」,積極防範醫療糾紛(事故)發生的目的,特制定本院醫療糾紛(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一、凡確定為醫療事故(醫療糾紛)並發生賠償(補償)後果的必須進行責任追究。

二、醫療糾紛(事故)處理終結後,由院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進行糾紛(事故)評析。評析主要內容:1、糾紛發生的原因;2、糾紛定性;3、責任人應承擔的責任。

三、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業醫師法》及醫院相關規定,根據評析結果,醫務科、護理部提出處理意見,經院長辦公會討論後落實責任追究。

1、由各臨床、醫技科室自行解決不涉及院部賠款的醫療糾紛,相關科室科主任簽字認可,報醫務科同意並備案,科室應認真分析總結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若有醫療事故傾向的,應由醫務科介入調查處理,落實責任。

2、科室與患者(家屬)達成協議、經醫務科同意報院領導批准後發生的賠款及減免醫療費用。

3、由醫務科介入處理的醫療糾紛,同患者(家屬)達成協議所發生的賠款及減免醫療費用,報院領導同意後,科主任必須簽字認可,科主任拒絕簽字的,院部可強制執行。

4、通過法院訴訟判決(或調解)賠償的費用,其賠償費用按照《醫院行政管理方案》規定的條款作相應考核,其他各項費用(訴訟費、律師費、鑑定費等)全部計入糾紛發生科室成本,但若司法訴訟結果為勝訴,則訴訟費、律師費、鑑定費等全部由院部承擔。

5、凡涉及到2個或2個以上科室的醫療糾紛,處理和賠償原則同上所述,賠償費用由所涉及的相關科室共同承擔,可由各相關科室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經院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討論責任定性及各相關科室責任比例,根據比例考核到科室。

6、在診療過程中,對其按醫院的規定實行先**後診治,並到收費室繳取了相應費用形成醫患合同者,如因技術失誤並採取積極補救措施仍造成嚴重後果者,其所帶來的全部損失由損失由責任人承擔10%,其餘列科室30%、單位60%支出,責任人均不參加年度技術人員優秀及先進考評。

7、凡3、4級醫療事故或首次發生有違規行為的重大醫療糾紛的主要責任人,除按第6條處理外,另停處方權及手術權1月,並全院通報批評。

8、凡2級及以上醫療事故或發生2次及以上有違規行為的重大醫療糾紛的主要責任人,除按第6條處理外,另上報主管部門給予停止處方權及手術權6個月,並全院通報批評、低聘一級或轉崗、撤消行政職務。

9、醫療糾紛(事故)按技術因素和責任因素劃分,由於技術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可從輕處理;由於責任心不強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事故,則從重處理,對屢犯者則加倍處罰,此類人員將上報主管部門參照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其當年年度考核視為不合格。

10、對私自外出行醫或在非衛生下鄉規定的時間、地點、範圍內行醫者,一經查實若無醫療糾紛,除全院通報外,一律按非法行醫處理,由此引發的醫療糾紛所產生的經濟賠償和法律責任除由責任人全部自行承擔外,同時加停處方權、手術權3-6個月,此類糾紛病人未經醫務科或院領導批准不得轉入醫院**。

11、本規定所稱醫療事故是指經醫學會鑑定,確認為醫療事故的或未經鑑定而由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根據有關規定擬定為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本規定所稱重大醫療糾紛,是指主管部門確認當事人負有一定責任,最終賠償金額(含減免費用)在3萬元以上的;或賠款(含減免費用)不足3萬元,但影響較大,對醫院名譽造成消極影響的。

四、以上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醫療事故 醫療糾紛處理及責任追究制度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質量管理,明確醫療糾紛的責任,便於有關責任人員吸取教訓,保障病人及醫療單位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丹陽市衛生系統內各醫療機構。第三條醫療機構應進一步健全各項醫療制度,加強醫療質量管理,重視醫療安全工作,制定醫療事故防範預案和醫療事故處理預案,積極...

醫療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人和鄉衛生院 明確概念 一 醫療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是執行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的核心制度,是良好解決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尤其是進一步做好防範醫療事故的具體措施。二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法律 行政法規 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 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三 醫療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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