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2021-10-08 21:21:28 字數 1557 閱讀 1237

2、對自己管轄區域內存在的不安全問題視而不見,出現一次罰款5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罰款200元。

3、各單位管理人員及工程技術人員違章指揮或對工人違章作業、冒險蠻幹而不加以制止的,每次罰款100元。

4、各單位領導必須協助好業務部門對「三違」人員的追查,對本單位「三違」人員縱容、包庇或干擾對「三違」人員進行查處,每次罰款100元。

5、工程技術員人員必須堅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必須有針對性,並做到字跡清晰、**並茂。沒措施嚴禁安排開工;對未參加規程

措施學習並簽字的職工,嚴禁安排參與施工。否則,每次罰款50元。6、各單位主管和技術員必須參加專案部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必須按要求現場盯住落實,並把處理情況向經理和分管領導匯報清楚。

7、單位主管和技術員必須組織每週二的安全活動,不組織每次罰款50元;參加人員達不到出勤人數80%,每次罰款50元。

8、必須參加專案部組織的安全辦公例會。無故不參加每次罰款50元。9、部門管理人員不得安排無證人員擔任特殊崗位工作,否則,查到一次罰款50元。

10、部門主管未對新調入本隊的新工人簽定師徒合同,罰部門主管50元;造成事故的罰款100。第四條、特殊工種安全責任追究

1、安排未經過上崗培訓的人員上崗的,罰當事人20元;罰部門主管各50元。

2、井下所有崗位工種人員必須堅守崗位,發現一次脫崗罰款100元。3、安監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各類安全隱患,必須盯著督促處理,一時處理不完的重大隱患,必須立即向值班領導匯報,並現場交給下一班安監員,如不盯著督促處理,又不向值班領導匯報,每出現一次罰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罰款500元。

4、安監員發現「三違」現象及人員,不立即進行制止的。每次罰款50元。

5、變電工未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每次罰款100元,若造成事故罰

款500-1000元。

6、必須嚴格檢身,對在井下查出帶煙火、燈泡、礦燈拆卸專用工具、酒後下井,每次罰班長50元。

7、對喝酒、攜帶煙火、礦燈燈泡、燈泡撤卸工具在井口被檢身工查出者,一律罰款500元處分;並追查礦燈燈泡**,並對牽涉到的責任人罰50元。

8、井下發現睡覺的:安檢員、瓦檢員一次罰款100元;其它工種睡覺每次罰款50元。在井下發現乙個臥鋪罰責任單位50元,同月同一單位達到三次,罰部門主管各50元。

以此類推第五條、其他安全管理責任追究

1、施工中,不按規程、措施要求施工,當安檢員及業務部門人員提出整改而被拒絕或無故拖延,不及時進行整改的,有權做出停止生產進行整改的決定,每停產整改一次罰該頭(面)500元,現場班長以上的領導各罰50元。

2、各單位管轄內的安全設施必須齊全、牢固可靠,並且要正常使用。每發現缺一處,罰單位主要領導各50元,設施不齊或設施齊全而不使用的,一次罰當班責任人50元,併罰當班200元,造成事故的,加重處罰。

3、井下電器裝置失爆,每查出一台,罰責任人100元,並責令立即整改,否則加倍處罰。

4、嚴禁在井下乘坐礦車、電機車,嚴禁在井下進行扒、蹬、跳,發現一次罰當事人100元。

5、嚴禁用溜子運送的材料和裝置,違者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元/人,違章指揮者罰款100元。

6、對制止「三違」現象的職能部門和個人進行打擊、報復、侮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100—500元罰款,使人致傷或死亡的,承擔傷者醫療期間的所有費用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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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校長責任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負責人和代表,應當代表學校對所有集體的教育教學活動及其所帶來的行為後果負法定責任。當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主要是由學校方面引起時,校長要代表學校承擔主要的法律責任。對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校長自己若負有直接責任,校長則必須承擔法律規定的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在行政上也要接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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臥牛河鎮中心校 一 學校的校舍 場地 其他公共設施不符合規定或者有安全隱患而使用造成事故的。二 學校的安全保衛 消防 設施裝置管理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三 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 飲用水等不符合標準的。四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活動或者校外勞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安全教育,並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