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補充意見

2021-06-06 10:13:01 字數 948 閱讀 6910

金山區廊下小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補充意見)

一、對於嚴重違反學校安全制度的有關規定,導致安全事故發生的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和損失大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個人或組室負責人,根據其失職、瀆職情節輕重,

由學校給予其相應的行政處分;

三、學校對具備下列情形的個人或組室負責人實行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

1、發生有個人或組室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安全事故;

2、在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中,個人或組室負責人有失職、瀆職情況或者按照學校安全制度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

四、對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個人或組室負責人,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學校在

局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提交之日起30日內給予行政處分;

五、對於一次事故導致5人以上10人以下輕傷,或者1人至2人重傷,或者

20人以

上29人以下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到19萬元之間的安全事故發生

部門的個人或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和行政處分;

六、對於一次事故導致1至2人,或者11人以上輕傷,或者3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或者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20萬元到49萬元之間的安全事故

發生部門的個人或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撤職的行政處分;

七、對於一次事故導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1人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

50萬元以上的安全事故發生部門的個人或負責人,給予撤職或開除公職的行政處

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在安全事故發生後,部門或個人未按照安全制度的程式和時限立即上報或者

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不配合或者阻繞、干擾事故調查的,對部門或個

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九、對於玩忽職守,一再違反學校安全制度,導致事故重**生的部門或個人給

予從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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