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2021-06-06 08:53:30 字數 957 閱讀 9374

賈村小學

為加強學校的安全保衛工作,維護校園政治安定和治安穩定,保證教學、科研等工作的順利進行,依據「誰主管,誰負責」及「一票否決」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責任追究的原則

責任追究要遵循上級規定,堅持原則,實事求是,注意政策,區別對待,公正處理。

二、責任追究的範圍

直接責任人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安全保衛工作中出現下列問題必須追究責任。

1、對上級有關部門及學校有關安全保衛工作方面的規定,通知等不認真貫徹落實的。

2、對上級安全檢查及學校安全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或下達的隱患整改通知不正確對待,拒不整改的。

3、因宣傳教育管理不到位,防範不力,疏忽大意,發生火警、火災、盜竊、**、投毒及罷餐、罷課等造成不良影響的。

4、有修煉「**功」等非法活動的,領導排查不力或隱瞞不報的。

有上述情況之一者,責令直接責任人寫出書面檢查,由學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並根據具體情況賠償經常損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三、責任的認定

1、部門領導責任認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門領導責任

(1)安全防範管理教育不到位,安全防範措施不落實,造成經濟損失的。

(2)安全保衛制度不健全,監督管理工作不到位。

(3)部門發生火警、火災、盜竊、**、投毒及罷餐、罷課等造成不良影響的。

(4)不按有關規定下達的隱患整改通知的要求進行整改的。

(5)有修煉「**功」等非法活動的,沒有排查出來或知情不報的。

2、直接責任人責任認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

(1)管理不善,疏忽大意,沒有落實安全防範措施,造成經濟損失的。

(2)違反操作規程,引**警,火災等治安災害性事故的。

(3)宣傳教育管理工作不到位,發生罷餐、罷課的。

(4)發生案件不向部門領導、保衛處報告,或者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

(5)修煉「**功」或進行其它非法活動的。

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二 校長責任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負責人和代表,應當代表學校對所有集體的教育教學活動及其所帶來的行為後果負法定責任。當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主要是由學校方面引起時,校長要代表學校承擔主要的法律責任。對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校長自己若負有直接責任,校長則必須承擔法律規定的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在行政上也要接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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臥牛河鎮中心校 一 學校的校舍 場地 其他公共設施不符合規定或者有安全隱患而使用造成事故的。二 學校的安全保衛 消防 設施裝置管理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三 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 飲用水等不符合標準的。四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活動或者校外勞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安全教育,並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