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安全生產責任追究

2021-03-04 01:21:35 字數 4560 閱讀 7056

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一般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1)公司發生生產安全一般事故的責任追究,適用本規定。

(2)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及公司規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安全職責,造成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管理許可權,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3)相關責任人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直接管理責任、主管責任、分管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1.直接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職責範圍內,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安全職責、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對造成生產安全事故起決定性作用時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2.主要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職責範圍內,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安全職責,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對造成生產安全事故起主導性作用時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3.直接管理責任,是指職能部門管理人員在其職責範圍內,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對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4.主管責任是指職能管理部門主管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對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時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5.分管領導責任是指單位業務分管領導在職責範圍內,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時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6.重要領導責任是指單位主要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對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時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4)因未建立本單位內部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或者內部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存有缺失,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除按本規定對其他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外,單位業務分管領導和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分別承擔分管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5)因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未履行或者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違章指揮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相應責任人應當承擔直接責任。

(6)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未對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或對其包庇袒護的,一經查實,除按照本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外,對單位分管領導和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比照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7)因未有效實施安全生產投入,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除按照本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外,單位分管財務領導和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分管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8)責任追究的方式

1.誡勉談話;

2.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3.通報批評;

4.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5.經濟處罰:包括扣發薪金(獎金)或罰款等;

6.停職離崗培訓;

7.調離崗位;

8.責令停業整頓;

9.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職)、免職、撤職、解除勞動合同等;

10.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追究方式。

(9)根據生產安全一般事故造成的人員**、直接經濟損失、社會影響,生產安全一般事故分為較輕、較重、嚴重。

1.較輕的一般事故,是指造成重傷1人或者輕傷5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或者影響較小的事故。

2.較重的一般事故,。

3.嚴重的一般事故,。

(10)對於發生較輕一般責任事故的,對責任者單獨給予或者合併給予本規定第八條第1、2、3、4、5項規定的責任追究。

(11)對於發生較重、嚴重一般責任事故的,對責任者單獨給予或者合併給予本規定第八條1、2、3、4、5、6、7、8、9、10項規定的責任追究。

(12)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過查證核實和責任認定後,在依據有關規定要求予以賠償或者承擔經濟損失的基礎上,應當根據程度及影響對有關責任人,分別予以責任追究。

(13)受到處分的被追究責任者,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4)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相關責任人的罰款處罰,按事故輕重、責任大小分別給予相應的處罰。

(15)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有關責任人有兩種以上應當處以罰款的行為的,實施罰款的管理許可權單位應當分別裁量,合併作出處罰決定。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責任或從輕、減輕責任追究。

1.因不可抗力產生的生產安全事故;

2.因防禦故意破壞,緊急避險等原因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

3.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工作盡職盡責的。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1.對檢舉人、責任追究承辦人等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2.因人為因素直接引發集體上訪,產生嚴重負面社會影響或者造成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嚴重損失的;

3.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未按規定上報、未及時採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導致事態擴大的;

4.情節惡劣或者一月內連續出現三次以上應當追究責任的;

5.干擾、阻礙、不配合對其責任追究的;

6.一年內連續發生二次以上責任死亡事故或發生三次以上重傷3人以上責任事故的;

7.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

(18)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職,或者免職撤職,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1.違反操作規程或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2.在職責範圍內,忽視安全生產領導或管理;

3.對其存在的安全生產問題和事故隱患失察;

4.對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力;

5.其他未正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行為。

(19)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職,或者免職、撤職,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1.不執行****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機關,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決定、命令、指示;

2.對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目標、措施不落實;

3.對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不及時研究處理;

4.對已經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糾正或糾正不力;

5.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

6.對車輛、裝置執行過程失管失控;

7.其他違反安全生產職責的行為。

(20)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1.未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允許從業人員上崗,致使違章作業的;

2.拒不執行有關道路維修安全規定的;

3.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下違章指揮生產;

4.對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拒不進行整改或敷衍塞責;

5.其他嚴重違反安全生產職責的行為。

(21)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行政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1.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延誤上報、拖延不報,或者組織、參與瞞報、謊報、延誤上報、拖延不報的;

2.組織或者參與破壞事故現場,出具偽證或者隱匿、轉移、篡改、毀滅有關證據,阻撓事故調查處理的;

3.事故發生後,不及時組織搶救,或擅離職守的;

4.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2)一年內發生二次以上影響較大的一般責任事故,未正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單位,給予分管領導責任者免職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

一年內發生三次以上影響較大的一般責任事故,未正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單位,給予重要領導責任者免職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領導班子成員不享受年終考核獎勵。

發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重傷三人以上負同等責任及以上的作業員,三年內不得聘用。

(23)對責任追究單位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責任追究單位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核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責任追究單位的上一級部門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複核,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責任追究單位的上一級有關部門提出申訴。上一級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訴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情形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5日。

複核、申訴期間,責任追究單位作出的決定,不停止執行。

(24)責任追究決定作出並送達後,被追究單位和人員應當執行。拒不執行決定的,責任追究負責部門責令限期執行。仍不執行的,按有關規定對被追究單位負責人予以行政處分。

2、事故處理經濟處罰

(1)發生無人員死亡的一般安全事故,對責任人進行以下經濟處罰。

發生無人員死亡的一般安全事故,根據事故的輕重程度及責任情況對責任人經濟處罰500-1000元。

(2)一般事故的責任追究。

對發生一般事故,未正確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責任追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績效管理考核辦法》、《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相關管理制度進行。

(5)責任追究(經濟處罰)的落實和處罰款的管理。

基層單位是落實對肇事責任追究的責任主體,安全科是落實對肇事責任追究的監管主體。基層單位和安全科要對每起事故按「**放過」原則進行嚴肅處理,要完善事故登記、處理、責任追究、保險理賠等工作流程。安全科要將肇事責任追究情況及時書面上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肇事責任追究的處罰款實行二級交存,基層單位負責肇事責任追究處罰款的收繳,其中50%留存基層單位,50%交存到公司。基層單位對肇事責任追究處罰款收繳不到位的,由安全科出具處罰通知單,由廠財務科向基層單位收取,通過公司收繳的處罰款100%交存在公司。列專戶儲存,專項用於安全管理費用開支。

3、較大以上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責任追究按照法律法規、《績效管理考核辦法》、《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相關規定進行。

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1 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有效地防止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事故的行政責任,保證員工生命安全,防止企業財產受到重大損失,促進公司各項工作的健康穩定發展,依照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和公司安全生產檔案規定,制定本制度。2 安全事故劃分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公司安全檔案有關規定執行。3 行政處分分為 警告...

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四 事故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主要安全負責人及各級管理人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者,給予降職或撤職行政處分,並給予責任者5000 10000元經濟處罰。1.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而造成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2.由於違章指揮或強令職工冒險作業而造成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3.對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拖延整改或拒...

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二 校長責任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負責人和代表,應當代表學校對所有集體的教育教學活動及其所帶來的行為後果負法定責任。當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主要是由學校方面引起時,校長要代表學校承擔主要的法律責任。對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校長自己若負有直接責任,校長則必須承擔法律規定的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在行政上也要接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