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處理制度

2022-12-06 21:21:03 字數 4950 閱讀 7044

目錄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章  【處理程式】

第四章 【糾紛評估】

第五章 【性質認定】

第六章 【經濟罰則】

第七章 【行政罰則】

第八章  【風險**】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宗旨】為了加強醫療安全,避免醫療糾紛處理隨意性,使醫療糾紛處理制度化、程式化和規範化。為了處理醫療糾紛(事故)責任明晰,獎罰有據到位,以警示全院工作人員依法執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目標】全院各醫療科室、各職能科室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加強醫療安全意識,堅持依法執業,嚴格執行醫療操作規範和醫院各項醫療制度。

第三條 【預案】醫療糾紛(事故)高危科室,要針對本科醫療糾紛發生實際情況,制定相應切實可行的本科室醫療糾紛防範預案,並報醫防科備案。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四條  【領導負責制】醫療安全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制。醫院各主管領導、各臨床科室主任、各職能科室科長在各自分管職能範圍內,對其決策失誤、行政不作為、行政亂作為承擔相應行政責任。

第五條 【醫防科職責】醫防科為全院處理醫療糾紛(事故)的主管、指導、協調部門,並直接負責處理複雜、重大的醫療糾紛的調查、核實、調解、談判和處理工作。並且主管和協調醫療糾紛鑑定、屍檢、訴訟等工作。

第六條  【醫教科職責】醫教科負責醫療質量管理,協助醫防科對醫療糾紛(事故)進行調查、核實、評估工作。

第七條  【保衛科職責】保衛科負責維護醫院正常醫療秩序。遇有暴力傾向苗頭時,負責向**及時報告。當醫患雙方談判時,應醫防科要求指派保衛人員全程陪同醫院談判代表,不得離開談判現場,確保談判代表人身安全。

對於破壞醫院正常工作秩序的暴力行為以及侵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和醫院財產安全的行為,保衛科要果斷制止,並負責現場取證,向**和醫防科提供證據。當患方在醫院科室惡意**時,當事科室應立即通知保衛科,保衛科應立即到達當事科室(最多不超過5分鐘),並在**平息之前保衛科不得離開現場,保衛科應保證當事科室的醫務人員的安全,並配合醫防科、責任科室積極創造醫患談判的條件,以便醫防科盡快、有效介入解決糾紛。

第八條  【責任科室職責】一般醫療糾紛(重大、複雜的醫療糾紛除外)原則上歸屬各部門處理。病區各科室醫療糾紛由其科主任負責處理,門診各科室醫療糾紛由門診部負責處理,急診科由其科主任負責處理,由藥品引起的醫療糾紛由藥劑科主任負責處理,由醫療裝置、醫用材料引起的糾紛由器械科科長負責處理,收費引起的醫療糾紛由財務科科長負責處理,由後勤保障引起的醫療糾紛由行政科長負責處理。涉及多部門的醫療糾紛由醫防科牽頭協調各部門共同處理。

第九條  【複雜、重大案件解釋】對於案件複雜、醫患矛盾激烈的醫療糾紛由醫防科直接介入處理,其他任何科室、任何人無解釋的權利和義務,統一由醫防科向患方解釋。

第三章  【處理程式】

第十條 【初步解決】醫療糾紛發生後,當事科室責任人、上級醫師、科主任、**長積極向患方做好解釋工作,盡量把糾紛解決在萌芽之中。當患方不能接受解釋時,醫方當事人告知患方直接到醫防科進行投訴。

第十一條 【調查核實】醫防科接受委託或投訴後,應及時對醫療糾紛進行調查核實,責任科室負責人和責任人及其他醫務人員應配合醫防科工作,否則承擔相應行政和法律責任。醫防科應盡快做出初步調查意見及處理方案,向主管院長報告,向患方家屬通報和解釋。

第十二條 【醫患談判】當突發重大惡性事故發生需要醫患談判時,由主管院長、醫教科長、保衛科長、醫防科長,責任科室主任組成應對小組,主管院長任組長。談判代表由醫防科長出任,必要時主管院長親自出任。

第十三條 【報告制度】對於有過錯醫療糾紛,責任科室24小時內組織全科討論,三天內向醫防科提交書面報告。對於複雜的、重大的、有暴力傾向的惡性事件,科室當事人或當班人員應立即向科主任報告,科主任立即向醫防科、醫教科、保衛科報告,醫防科立即向主管院長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總值班代行院長職權時,責任科室立即向總值班報告,總值班立即同時向主管院長和醫防科報告。

第十四條 【鑑定、訴訟】醫療糾紛的鑑定和訴訟由醫防科、法律顧問、責任科室共同組成專案組,由醫防科承擔組織領導工作,法律顧問和責任科室對醫防科負責,醫防科對主管院長負責,主管院長對院長負責。

第十五條 【總結】醫療糾紛(事故)處理結束後三天內,責任科室組織全科討論,並寫出教訓總結報告,一周內交醫防科。

第四章  【糾紛的評估】

第十六條 【評估組織】醫院設立醫療糾紛評估委員會,醫療糾紛評估委員會由醫療各專業帶頭人、骨幹,醫政資深專職人員、醫療糾紛專職人員、醫學法律顧問組成。由主管院長和醫防科組織選擇對醫療糾紛有針對性的專業人員參加評估會議,評估會議由主管院長和醫防科主持。評估會議後,由醫療糾紛評估委員會寫出書面評估報告。

第十七條 【外聯評估】對於複雜的、重大的、醫患矛盾激烈影響較大的案件,必要時可考慮臨時邀請外院或上級醫院醫療技術專家,上級衛生行政部門醫療事故專家、法律專家召開聯席評估會議。

第十八條  【評估內容】

一、醫療糾紛(事故)的原因,包括業務技術缺陷,裝置和醫用材料缺陷,責任心缺陷,醫德醫風缺陷等;

二、醫方有那些過錯;包括主觀過錯、客觀過錯。

三、醫方過錯的性質,包括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事故),不能避免的醫療糾紛(事故),瀆職行為的醫療糾紛(事故);

四、醫方責任大小,包括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輕微責任;

五、認定醫療糾紛(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和次要責任人。

第十九條  【評估結果】

評估委員會評估後應寫出書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包括醫療糾紛經過概要,評估意見和評估結果。評估結果包括醫方過錯的性質和大小。評估結果應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方式,評估結果反對意見應如實紀錄評估報告。

評估報告應有全體參加評估會議的人員簽名。

第二十條  【賠償預案】醫防科針對醫療糾紛的評估結果,根據事件的性質,責任大小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賠償條款進行賠償預算,向主管院長提出賠償方案。同時決定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由開封市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調解。

第五章 【性質的認定】

第二十一條 【性質分類】醫療糾紛(事故)的性質分為: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事故);難以避免的醫療糾紛(事故);瀆職引發的醫療糾紛(事故)。

第二十二條 【難以避免糾紛】符合下列條件的為難以避免的醫療糾紛(事故):

一、《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所規定的;

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六種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情形;

三、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無醫療行為過錯,糾紛是由於難以預見,或者雖在意料之中,也採取了積極防範措施,但終因困難難以完全防範而導致的醫療糾紛(事故);

四、開展有醫院批准的新業務、新技術,在充分履行告知義務,積極採取防範措施,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不違反醫療操作規範和醫院各項醫療制度的前提下而導致的醫療糾紛(事故);

五、其他無醫療行為過錯的醫療糾紛(事故)。

第二十三條 【可避免技術事件】符合下列條件應認定為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技術事件(事故):

一、《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所規定的;

二、省、市醫療事故鑑定部門作出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

三、人民法院判定有醫療行為過錯導致醫院賠償的;

四、雖未經醫療事故鑑定,未進入訴訟程式,但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違反醫療操作規範和醫院各項醫療制度的行為,其行為與病人損害有因果關係,導致醫院給患方賠償的。

五、由於溝通不到位所一起的醫療糾紛;

六、其他可避免醫療糾紛。

第二十四條 【可避免責任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可以避免的醫療糾紛責任事件(事故):

一、醫德醫風敗壞導致的醫療糾紛(事故);

二、擅離職守、上班飲酒或其他違反醫院紀律造成的醫療糾紛(事故);

三、進行超專業、超範圍的診療活動導致的醫療糾紛(事故);

四、多收費、亂收費導致的醫療糾紛(事故)。

五、其他可避免醫療糾紛。

第二十五條 【瀆職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瀆職行為導致的醫療糾紛(事故):

一、私自賣藥導致的醫療糾紛(事故);

二、私自購置醫療器材、衛生材料導致的醫療糾紛(事故);

三、私自收費導致的醫療糾紛(事故);

四、故意使處方外流導致的醫療糾紛(事故);

五、私自外出進行診療活動而導致的醫療糾紛(事故);

六、其他違法、違紀導致的醫療糾紛(事故)。

第六章 【經濟罰則】

第二十六條 【瀆職責任】符合第二十五條,經醫療糾紛評估委員會認定,由於瀆職行為導致的醫療糾紛(事故),扣發三個月全科獎金,責任人並扣發三個月工資。

第二十七條 【難以避免糾紛免責】符合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範圍,經醫療糾紛評估委員會認定,屬於難以避免的醫療糾紛(事故),責任科室和責任人不承擔醫療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責任、技術事件責任】符合第二十三條所規定的技術事件(事故)或第二十四條所規定的責任事件(事故),責任科室和責任人按下列比例承擔賠償數額:

分段標準

個人罰則

科室罰則

a段0~1萬元(包括1萬元)

扣除當月獎金50%

不扣除b段1~2萬元(包括2萬元)

扣除當月獎金70%

扣除當月獎金70%

c段2~5萬元(包括5萬元)

扣除全部當月獎金

扣除當月獎金80%

d段5~10萬元(包括10萬元)

扣除三個月獎金

扣除當月獎金90%

e段10萬元以上

扣除當月全部獎金和工資

扣除當月全部獎金

第三十一條 【帶教責任】實習生、進修生因帶教老師指導不力,管理不嚴導致醫療糾紛(事故)賠償的,由帶教老師承擔賠償。

第七章 【行政罰則】

第三十二條 【年終評比】醫院將醫療安全指標納入年終考評指標,作為先進科室、先進個人重要評比依據。凡經相關評定出現主要責任醫療事故或有醫療過錯的重大醫療糾紛(個案賠償2萬元以上),不得參加年終科室、個人評先。

第三十三條 【瀆職處分】對瀆職行為導致的醫療糾紛責任人,根據瀆職情節、醫療事故等級和糾紛責任程度,及給醫院造成的危害程度,參照相關規定分別給予全院批評通報、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開除留用、開除行政處分。當年不晉公升專業技術職務,年終考核為不稱職。

第三十四條【重大事故處分】二級甲等以上醫療事故和負主要責任的其他各級醫療事故主要責任人,建議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暫停執業執照半年,全院通報批評,給予警告以上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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