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處理工作制度

2023-01-15 13:30:02 字數 2455 閱讀 8278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一條醫療糾紛發生後,醫療機構行政部門及各科室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重大醫療糾紛報告制度及時報告,不得瞞報、緩報、謊報。

第二條醫療糾紛發生後,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醫療糾紛的實際情況,採取以下措施進行處理:

(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有關醫療糾紛處理的辦法和程式;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要求協商解決的,應當告知其推舉不超過5名代表參加協商並確定1名主要代表。

(二)患者及其近親屬或者其委託人有權影印或者複製門(急)診病歷、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影印或者複製時應當有患者及其近親屬或者其委託人在場。發生醫療糾紛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

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影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糾紛處理完結6個月後醫療機構可以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 患者及其近親屬或者其委託人影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影印或者復**務,並在影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

醫療機構應患者及其近親屬或者其委託人的要求,為其影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可以按照省人民****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收取工本費。

(三)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屍體應當在2小時內移放太平間,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醫療機構沒有設定太平間的,應當在2小時內將屍體移送殯儀館,由醫療機構通知殯儀館,殯儀館應當及時到醫療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接收、運送屍體。 屍體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處理。

涉及醫療糾紛的,屍體在殯儀館的儲存費用由醫患雙方按照責任比例依法承擔。

(四)必要時組織專家討論,並將討論意見反饋患者或者其近親屬。

(五)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醫調委等部門、機構做好調查工作。

(六)醫療糾紛處理完畢後,醫療機構應當向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提交書面答覆。

處理醫療糾紛需要啟動應急預案的,應當按照預案規定採取相應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第三條醫療機構發現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和其他關係人有以下行為的,經勸說無效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警。分別有八種行為:

(一)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要挾醫療機構,或者在醫療機構尋釁滋事;

(二)盜竊、搶奪、故意損毀、隱匿醫療機構的公私財物及病歷、檔案等重要資料;

(三)聚眾**、圍堵醫療機構,強佔或者衝擊醫療機構辦公、診療場所;

(四)在醫療機構焚燒紙錢、擺設靈堂、擺放花圈、違規停屍、拉橫幅、張貼標語或者大字報,以及散發傳單、製造噪音、潑灑汙穢物等;

(五)搶奪屍體或者拒絕將屍體移送太平間或者殯儀館;

(六)侮辱、威脅、恐嚇、謾罵、毆打醫務人員,故意傷害醫務人員, 以及非法限制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和醫務人員的人身自由;

(七)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醫療機構;

(八)其他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和威脅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的行為。 公安機關接到警情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開展教育疏導,甄別身份,制止過激行為;

(二)及時將擾亂正常醫療秩序等違***治安管理的醫療糾紛參與人員帶離現場調查,維護醫療秩序;

(三)依法處理現場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

(四)對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其家屬阻礙將屍體移放太平間或者殯儀館的,現場民警應當配合衛生、民政等部門和殯儀館,做好屍體處置事宜

第二節解決機制

第四條發生醫療糾紛後,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醫患雙方當事人應當認真聽取對方意見,核實相關資訊材料,實事求是,協商解決。 需要賠償或者補償的,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達成書面協議。

醫療糾紛賠付金額1萬元以上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與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自行協商處理,需提交醫調委進行協助處理。

第五條發生醫療糾紛後,醫患雙方當事人按照就近原則,可以申請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發生地的醫調委也可以主動調解。醫患雙方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不會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條對當事人提出的醫療糾紛調解申請,醫調委會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查。決定受理的,及時答覆當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醫調委受理調解申請後,會告知醫患雙方當事人在調解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第七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醫療糾紛調解申請,醫調委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終止調解:

(一)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提出行政處理申請,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

(三)一方當事人拒絕醫調委調解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採用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

終止調解的,會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醫調委受理醫療糾紛調解申請後,指定1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也可以由當事人選擇1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必要時,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者有關社會組織的人員參與調解。當事人對人民調解員提出合理迴避要求的,經醫調委審查後,應當予以更換。

醫調委或者其指導管理機關及其負責人認為有應當迴避情形的,可以直接作出迴避決定;人民調解員認為有應當迴避情形的,應當向醫調委提出迴避。

矛盾糾紛調解處理工作制度

第一條對全區各類可調性矛盾糾紛堅持以調解為基礎,實行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 行政調解的對接聯動。第二條調解過程中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綜合運用法律 經濟 行政手段,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初發階段,防止激化 擴大。第三條按照 屬地管理 和 誰主管 誰負責 的原則,落實調解責任,加強有關部門的協作 配合,確保資訊收...

醫療糾紛處理制度

1.一旦發生醫患糾紛,要迅速成立由分管領導負責,醫務科 後勤部門 臨床科室負責人參加的醫患糾紛處理小組。遇到雙方分歧較大,多次協商不能解決,患方有揚言上訪 衝擊醫療單位 報復醫務人員等情況,應向上一級行政部門及當地派出所 公安局通報。2.處理醫患糾紛時,要耐心聽取患者或家屬反映的意見,對提出的問題,...

醫療糾紛處理制度

目錄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章 處理程式 第四章 糾紛評估 第五章 性質認定 第六章 經濟罰則 第七章 行政罰則 第八章 風險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 為了加強醫療安全,避免醫療糾紛處理隨意性,使醫療糾紛處理制度化 程式化和規範化。為了處理醫療糾紛 事故 責任明晰,獎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