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鑑定委員會工作制度及職責

2021-04-10 11:02:40 字數 748 閱讀 4155

1、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委員在分管業務院長的領導下,負責管理醫院各科室發生的醫療糾紛、事故的技術鑑定工作,並通過對糾紛、事故的鑑定,提出有利於解決糾紛的意見。

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

主任:副主任:

委員:秘書:

3、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醫教科,負責處理病人或病人家屬反映的可能是醫療糾紛或事故的事件,並做好接待工作。

4、迴避原則:為確保鑑定結論的公正,鑑定委員會成員與醫療事故有利害關係者,鑑定委員會主任有權要求其不參加鑑定。

5、凡已經發生的醫療事故或可能構成醫療事故的事件,科室主任或負責人應及時向鑑定委員會報告,各種有關的原始資料和實物(如輸液、輸血、注射、服藥的器械和剩餘藥物)等,應立即封存,交鑑定委員會,未經鑑定委員會批准,任何人不得呼叫。

6、委員會負責全院醫療事故的鑑定工作,凡有關醫療事故事件,應嚴謹的做好調查研究,審閱有關材料,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如材料不全或情節不清,有權深入科室進行調查、補充或對有關情節進行複核,凡遇到因有關資料被塗改、偽造、隱匿、銷毀、實物被銷毀而影響鑑定的,委員會有權根據有關資料和規定,做出醫療事故的鑑定結論。

7、委員會對醫療糾紛、事故的鑑定,以事實為依據,以有關醫療事故的規定為準繩,可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參加。委會員對醫療糾紛、事故的鑑定,根據醫學科學原理作出是否屬於醫療事故和醫療事故的性質、等級、責任劃分和主要負責人、次要負責人的明確結論。

8、鑑定結論必須經鑑定委員會2/3以上成員通過。

9、結論意見以書面形式做出,經鑑定委員會主任簽字和醫教科蓋章後生效。作為醫院處理的依據。

醫療糾紛處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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