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醫療糾紛及醫療事故責任分擔的管理規定

2021-03-19 02:22:36 字數 834 閱讀 9628

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加強醫療安全,增強醫務人員對醫療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減少醫療糾紛事故的發生,認真落實醫療責任分擔制,為了合理分擔,便利操作,經2023年1月18日院長辦公會決定,對於按規定重新調整實施:

一、 臨床工作中因工作失誤造成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一醫院、科室和責任人共同分擔,醫院承擔賠償總額80%,科室及責任人共同承擔賠償總金額的20%。

1、 經濟賠償總額≦20000元的,科室承擔賠償總金額的10%,從個人月經金中扣除;責任人承擔賠償總金額的10%,從個人月獎金或工資中逐步扣除。

2、 經濟賠償總額>20000元的,科室承擔賠償總金額的10%加上科室責任人增加承擔的部分,計算公式為「賠償總金額*10%+(賠償總金額-20000)*10%*50%」,科室應承擔的10%從當月獎金中扣除,科室給責任人增加承擔的部分即「(賠償總金額-20000)*10%*50%」從科室當月毛收入中扣除;責任人除承擔上述20000元的賠償比值金額外還需加上20000元以上比值金額的增加部分,計算公式為「20000*10%+(賠償金額-20000)*10%*50%」,從個人月獎金或工資中逐步扣除。

二、 院長、分管院長、科室責任人責任分擔:

院長、分管院長、科室責任人盡職盡責並已做了工作安排和加強管理督導的,將不承擔賠償責任。若未盡職盡責,工作安排出現疏漏,管理工作不到位而出現的醫療糾紛及醫療事故,院長將承擔賠償總金額的2‰,分管院長承擔賠償總金額的2‰,科室責任人除與科室共同承擔科室賠償金額外,另承擔賠償總金額的2‰。

三、 其他相應科室出現的糾紛及事故,由院長、分管院長、相應科室、科室責任人及責任人共同承擔上述相應賠償比例。

四、 責任認定:

已經出現經濟賠償責任,由院內「醫療糾紛及事故鑑定小組」調查鑑定,院長辦公會研究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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