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事件責任劃分規定

2021-03-19 02:24:45 字數 2066 閱讀 9946

1 目的

為提公升安全作業水平,減少檢修作業安全事故的發生,強化作業人員責任感,明確作業事故(事件)責任劃分,特制定本規定

2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2.1本標準規定了有關人員和各級領導人員的事故責任的劃分。

2.2本標準適用化肥二廠各級人員及外來施工作業的外單位。

3 管理原則

按事故調查「四不放過」原則,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中有關人員的責任,使事故責任者和他人受到應有的教育,責任者受到應有的處罰,促使安全責任制進一步落實。

4管理程式

5 事故責任的劃分

5.1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中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在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中,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和擴大責任者,並確定各級領導對事故應負的責任。

5.2 如果發生事故,在事故報告中要寫明事故責任者的姓名、職務、技術等級。

5.3 事故責任劃分:

5.3.1 「直接責任」和「主要責任」是指:

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過失和失職(擅自拆除、毀壞或挪用安全、保護、自動裝置和設施,違反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違反勞動紀律等),直接導致事故(事件)發生和發展,在事故(件)過程中起主導作用者,直接責任者一般為作業執行人,主要責任者一般為監護人員,一般均為沒有嚴格落實票證中的每項安全措施,而導致違章事件或事故的發生。如果因為安全措施編制人(或填寫人)因為考慮不全面或工作疏忽,致使安全措施編制不全面而發生違章事件或事故的發生,安全措施編制人(或填寫人)要負主要責任,追究其責任,接受處理或考核。(注:

需三方會簽人員,誰未到現場會簽,誰負主要責任)

5.3.2 「次要責任」是指:由於過失、疏忽,在安全組織方面安排、布置不嚴密,未能及時制止事故的發生、發展。

5.3.3 「擴大責任」是指:由於違章、過失、失職、違反勞動紀律,安全措施的布置、安排

不當或發生事故過程中處理不當等等,導致了事故的擴大和發展。

5.3.4 「領導責任」是指:

各級領導人員在其職責範圍內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或因工作計畫、安排、組織、技術措施不落實,督促、檢查、指導不夠,對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貫徹不力,對職工安全思想教育不夠等等,導致或影響了事故的發生、發展。

5.3.5 根據對事故責任的分析,領導責任一般可分為主要領導責任、次要領導責任。

5.4 按《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第4.7條款,凡因下列情況造成事故者,應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5.4.1 違反安全職責,或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

5.4.2 對貫徹上級和本單位提出的安全要求和反三違措施不力;

5.4.3 對頻發的重複性事故不能有力制止。

5.4.4 對職工安全培訓不力、考核不嚴、造成職工不能安全操作者;

5.4.5 現場規程制度不健全;

5.4.6 現場安全防護裝置、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不全不合格;

5.4.7 重大裝置缺陷未及時組織排除;

5.4.8 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違章作業。

5.6 其他人員事故責任的劃分;

5.6.1 凡是發生事故或事件等,均需考核發生車間或部門。

個人的事故安全責任。責任劃分:

5.6.1.1 負全部責任:承擔事故、異常的發生和發展過程中的100%責任;

5.6.1.2 負主要責任(直接責任):承擔事故、異常的發生和發展過程中50%以上責任;

5.6.1.3 負同等責任:各自承擔事故、異常的發生和發展過程中50%的責任;

5.6.1.4 負次要責任:承擔責任50%以下—10%以上的責任;

5.6.1.5 負一定責任,承擔責任10%。

5.6.1.6 無責任:不承擔事故異常的發生和發展過程中的任何責任。

6 檢查與考核

6.1本規定的落實由化肥二廠安全科負責檢查考核。

6.1.1安全措施不(認真)落實以及填寫不全面,每項50元,落實不力同時追究監護人責任。

6.1.2發生事故按照上述責任劃分依據,進行事故處理。

6.2具體考核標準執行化肥二廠安全獎懲規定。

7 附則

7.1本規定由化肥二廠安全科負責解釋。

7.2 自本規定頒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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