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的五大職責

2021-08-27 09:50:51 字數 553 閱讀 6147

四、對破產財產進行估價、處理、變價和分配

破產管理人對破產財產應當重新估價,已經折舊完畢的固定資產,應對其殘值重新估價,殘次變質財產應當變價計算,不需要變價的,按原值計價。破產管理人應根據清算結果製作破產財產明細表、資產負債表,並提出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交給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後,破產管理人應即通知債權人限期領取財產,逾期不領取的可以提存。

破產管理人分配破產企業的財產,以金錢分配為原則,也可採取實物分配方式,或者兼用兩種方式。如破產企業的債權在分配時仍未得到清償的,也可將該債權按比例分配給破產企業的債權人,同時通知破產企業的債務人。破產財產未經依法處理和分配,破產程式不能終結。

我國現行破產法對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式、原則規定的不清楚、不具體,對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期限未作規定,這些缺陷有待修改完善。

五、辦理破產人的登出登記

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後,破產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破產程式終結後,破產管理人應當向破產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破產企業登出登記,並將辦理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法院。此外,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時,破產管理人應及時申請終結破產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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