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律師民事責任制度完善

2021-06-12 00:44:32 字數 965 閱讀 8200

導言202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首次以立法形式在我國確認了律師的民事責任。2023年修訂的《律師法》(以下簡稱」新《律師法》」)第54條再次明確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事務所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

律師民事責任制度是律師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是一國律師制度完善與否的重要標誌。律師民事責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對於當事人權利的保障、律師職能的體現、法律精神的彰顯均有確保功能,對於健全律師法律制度體系、推動律師業的繁榮和發展有不容忽視的意義。然而,新《律師法》規定的律師民事責任制度過於簡單、原則,許多內容沒有涉及,無法全面調整和規範律師的行為以及相應的權利、義務、責任關係,這不僅不利於維護受害人權益,也不利於監督和約束律師行為。

本文基於民法的基礎理論,著眼於律師的特殊身份,通過對新《律師法》第54條的分析,對我國律師民事責任制度的完善問題提出自己的觀點。

一、律師民事責任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律師的民事責任,又稱律師的專家責任,是指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並且依法取得律師資格的執業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向委託人或社會公眾提供法律服務時,因過錯損害其委託人或第三人權益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其具有以下特徵:

首先,律師民事責任的責任主體與行為主體相分離。根據民法」自己責任」原則,各人要對自己行為的後果承擔責任。但在律師民事責任中情況卻比較特殊,即責任主體是律師事務所,而行為主體是執業律師個人。

依照《律師法》的規定,與委託人簽訂協議的是律師事務所,協議約定的是委託人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律師事務所在簽訂委託協議後,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或與當事人協商收費。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後,指派所屬的執業律師為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

律師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開展訴訟**、法律諮詢等各項服務,律師個人是執業活動的行為主體。當發生損害時,委託人不能向有過錯的律師個人求償,只能要求律師事務所承擔責任,律師事務所是律師民事責任的承擔者。可見,律師民事責任的責任主體與行為主體不是同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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