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民事訴訟證明妨礙制度的完善

2022-11-07 08:45:04 字數 5091 閱讀 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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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3期

論我國民事訴訟證明妨礙制度的完善

唐仕義(湖南師範大學法學院,湖南長沙410081)

摘要:證明妨礙行為不僅是對公法秩序的違反,同時也是對私法權利的侵犯。若要充分發揮證明妨礙制度的機能,

規範民事司法證明行為,抑制證明妨礙行為的發生,保障當事人的證明權,我國需盡快加強立法完善該制度。

關鍵詞:證明妨礙;誠實信用;規制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證明妨礙是指不負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因故意或過折衷說認為,應區分證明妨礙者不同的過錯形態來加以說

失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使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陷於舉明和解釋:在證明妨礙行為屬故意而為的情形下採取經驗證不能、使待證事實形成真偽不明狀態的情形。顯然,其非法則說,而在證明妨礙行為屬過失的情形下,則採取實體法正義性不言而喻,必需通過相關法律的調整,使當事人的舉義務違反說。

該種學說合理的闡明了對不同型別妨礙行為證行為回歸常態,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實體正義。進行規制法理依據,具有說服力。由於誠實信用在訴訟法1證明妨礙行為歸責的法理依據

中的地位有如在實體法中的地位,具有基本性和最高性,應

關於證明妨礙行為規則的法理依據,理論上主要有訴當貫穿民事訴訟活動過程的始終,即任何一項訴訟制度的訟促進義務說、經驗法則說、實體法上義務違反說和誠實信法理依據皆能找到其「美麗的身影」,自然也應作為規制證

用原則違反說

明妨礙行為的法理基礎。但應注意,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訴訟促進義務說(也稱訴訟協力義務違反說)認為,一

事訴訟的一般原則,它不能作為規制證明妨礙行為的特有

旦進入訴訟程式,依據訴訟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除了享有依據。鑑於此,

證明妨礙歸責的理論依據可概括為兩個層訴訟權利外,也有協助法庭保障訴訟順利進行的義務,否則次:

一為一般依據,即誠實信用原則;二為特有依據,即混合就是對該原則的違反,所以該義務要求當事人即使明知該說。

證據對自己不利也必須遵守真實義務以保障程式的順利進2 我國規制證明妨礙行為的立法現狀及評析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

經驗法則說認為,依據經驗法則,如果舉證責任者主張

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

的事實為假,相對方不但不會作隱匿證據、毀滅證據的行

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偽造、毀滅重為,反而更願意將這個證據提出使用。因此,證明妨礙行為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脅、賄買乃出於相對方擔心舉證的結果於己不利,在這種情況下,應

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但

給予相對方以訴訟上的不利益。

該條屬於公法制裁,未涉及對公民私權利的救濟。因此,最

實體法義務違反說主張,儲存證據是合同上的附隨義高人民法院於1998年發布的《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務,不作成、不保管或不提交證據的行為是對實體法上義務問題的若干規定》第30條規定:「有證據證明持有證據的一

的違反,其效果是將舉證責任轉換給證明妨礙者。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除以上三種觀點外,也有學者認為證明妨礙歸責的法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自此,理依據應當是信義原則。

該觀點認為,對證明妨礙行為進我國將證明妨礙行為與私法制裁後果相聯絡。2002年的行制裁的依據在於「信義原則所派生的與先行行為矛盾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5條吸收了該條的精舉動的禁止」,即行為人不能通過使舉證責任者處於舉證不神,作了類似規定。該兩條文儘管在民事訴訟法的基礎上能的狀態來謀取利益,因為以此謀求訴訟上的利益的行為取得了明顯進步,但從證明妨礙制度的相關理淪和對比其可以被看作與先行行為有矛盾,因此應該予以禁止。

此即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規定看,我國證明妨礙制度的立法仍訴訟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該原則包含了當事人以及其他不夠完善,其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訴訟參與人在進行民事訴訟時必須誠實和善意,不得因故其一,從法的解釋角度看,這兩個條文存在一些可詬病意或過失而獲得訴訟上的不法利益,不得以不正當的手段的缺陷:(1)要求提供證據的主體不明確。該條並沒有規定形成有利於自己的訴訟狀態。

要求證據持有方提供證據的主體。(2)「正當理由」的內容

對上述前三種學說應一分為二地看,一方面,這三種學界定不明確。法律內容的模糊,不僅不利於司法實踐的操說皆不能充分說明對證明妨礙進行規制的理論依據:訴訟作,也容易導致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和間接法官自由裁量權

促進義務說不能規制訴前實施的證明妨礙行為;經驗法則的濫用。因此,應該進一步明確「正當理由」的具體內涵。說不能說明因過失毀滅證據也應承擔責任的情形;實體法(3)拒絕提出證據的法律後果不盡科學。

該兩條規定的「推義務違反說則無法解決實體法沒有規定儲存證據義務時卻定該主張成立」實際上採取的是~種舉證責任轉移說,這可給予行為人以訴訟上的不利益這一問題。另一方面,它們能會導致案件事實的迴圈證明,不利於法官對事實形成內也具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但以任何一種學說單獨作為法理心確信。

(4)適用該兩條進行推定的相關程式有待完善。依據,都無法作出合理解釋,因此,應當吸取三者之合理因由於其採取的是以法律推定的方式確認當事人的主張,故素,採取多元化的立場折衷解釋,此即混合說或折衷說一在程式上應充分保障相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作者簡介:唐仕義,湖南師範大學法學院2009級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程式法基本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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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3期

「惡意欠薪"人罪化對解決勞資糾紛的實用性**

王兆忠(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湖北武漢430073)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刑修(八)》)正式將「惡意欠薪」」行為納入刑法規制,但是拖欠勞動者的報酬「跑路老闆」依然屢禁不絕。我們不禁要思考,法律只是巨集觀調控的手段之一,「惡意欠薪」入罪化對解決勞資糾紛有一定的幫助,但做不到「包辦」。

解決勞資糾紛,需要經濟、社會等各方面的力量的共同努力。

關鍵詞:惡意欠薪入罪;刑法規制;法律手段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惡意欠薪」入罪化的內涵

(五)》將其確定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惡意欠薪是指「用工單位或者個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2「惡意欠薪」入罪化的背景

在其有能力支付工資的情況下,故意不支付或拖欠,數額較法律是社會發展自我調節的底線,是必需之舉,也是無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

奈之舉。「惡意欠薪」人罪是在市場經濟「無形的手」不能有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刑修(八)》,第四十一效解決勞資關係糾紛的情況下出現的,有著其獨特的政治、條規定將「惡意欠薪」正式列罪:「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經濟和社會背景。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2.1政治背景

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惡意欠薪現象是影響社會發展的頑疾之一,近年來,由惡付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意欠薪所引發的極端行為不斷出現在人們的視野中,如「自殺」

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

討薪、「暴力」討薪,勞動者集體上訪、堵塞交通等群體性欠薪糾

金。」同年4月13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紛事件屢有發生。2010年「高郵檢察官幫農民工討薪」和2011《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年的「重慶九部門聯手為農民工討薪」等事件吸引了全國人民其二,對實行私法制裁的證明妨礙行為的種類規定單一。

並不理想,因為當事人經過權衡輕重,在能夠謀取更多私法我國對證明妨礙行為實行私法制裁的現有規定僅限於「一上的利益時,則會不惜冒險挑戰法院權威,以公法上並不嚴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情形,而對當事厲的懲治換取私法上更為可觀的利益。故應對民事訴訟法人實行的故意毀損、滅失證據和拒絕接受詢問等行為的私第102條所規定的積極的證明妨礙行為課以私法制裁,同

法制裁付之闕如。

時適用至其他種類的證據,以最大限度的保障當事人的證

其三,我國尚未規定證明妨礙行為的過失情形。明權和實體權利。

3 完善我國民事訴訟證明妨礙制度的設想

(3)區分不同的證明妨礙情形,設定不同的制裁措施。

(1)完善取證制度,確保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取證權證明妨礙行為主觀形態各異,

應區分不同的情形,規定不同的實現。江偉教授指出:「公正的程式設計應該保障當事人的法律後果:

對於故意行為,法官可依據自由心證直接認定有足夠的手段收集到必要的證據。」因而,雙方當事人在平被妨礙事實為真;對於重大過失行為,則可降低證明標準,

等條件下擁有獲取證據的方法途徑極為重要。儘管我國民只要求對方當事人的證明程度達到「低度蓋然性」即可;對

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人有收集證據的權利,於一般過失行為,仍按降低證明標準來處理,但證明程度應但其並未賦予他們充分的收集證據的手段和程式,因而導比重大過失情形的要求要高,即達到「蓋然性優越」的標準。

致該項權利空洞化。取證權乃證明權之重要部分,其空洞

(4)建立妨礙方權利救濟制度。保護一種利益應當不化直接導致當事人證明權陷入困境。因此,規制證明妨礙以損害另一種利益為前提。民事訴訟是乙個當事人之間相

行為以保障當事人之證明權,首當其衝的就是要完善證據互攻擊與防禦的過程,為了防止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濫用,在收集(即取證)制度,而完善取證制度之首要,在於擴充取證制度設計時也應賦予妨礙行為人相應的救濟權,以防隨意主體收集證據的手段與程式,在此基礎上,再針對當事人取啟動證明妨礙行為調查程式而損害「妨礙方」的權利,避免證受阻的情形,對有拒不提供證據、毀損證據等妨礙行為的為了公正目的而設計的證明妨礙制度本身就存在不公正現

當事人在法律上設定相應的制裁措施,如承擔訴訟費用、認象。

定主張者所主張的內容和事實為真實、讓行為人賠償對方

參考文獻

當事人因妨礙行為所遭受的損失等。只有建立完備的取證制度,方可杜絕或減少證明妨礙行為的發生。

[1][日]高喬巨集志.民事訴訟法制度與理論的深層分析[m].林劍鋒

(2)擴充對證明妨礙行為實行私法制裁的種類。將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

明妨礙行為與訴訟上的不利後果相聯絡是杜絕證明妨礙行

[2][韓]李時潤。金玄鉀.論民事訴訟中的舉證妨礙行為[c]//何家

為發生的最為有效措施,而證明妨礙行為範圍的大小則直弘證據學論壇.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

[3]江偉,劉榮軍.民事訴訟程式保障的制度基礎[j].中國法學,

接關係到對當事人權利保護的強弱。實踐證明,對證明妨l997.(3).礙行為僅予以公法制裁,對杜絕證明妨礙行為發生的效果

作者簡介:王兆忠(1988一),男,山東聊城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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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民事訴訟迴避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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