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證據交換制度的理論基礎

2022-12-26 01:54:03 字數 1185 閱讀 1602

作者:彭軍林

**:《科教導刊》2023年第11期

摘要每一種制度設計,都有其相應的理論支援。我國民事訴訟證據交換制度存在的諸多問題,最根本的是我們對制度構建的理論基礎缺乏應有的認識,沒有充分發揮其程式性功能和實體性功能。因此,要完善我國證據交換制度,首先有必要梳理一下證據交換的理論基礎。

本文通過對我國證據交換制度現狀的分析,從理論基礎角度對證據交換制度進行研究,以期為完善我國證據交換制度提供理論參考。

關鍵詞證據交換正義觀審理結構訴訟目標

中圖分類號:d925文獻標識碼:a

1 完善我國證據交換制度勢在必行

1.1 我國證據交換制度的含義

證據交換制度起源於國外,是庭審準備的一項程式和制度,經過多年發展已經相當成熟,有著重要的功能價值:整理和明確爭點;建立訴訟主體之間的公平論戰;確保案件的審判質量;積極促成和解;降低訴訟成本、提高司法效益。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證據交換是指當事人在法院審判人員主持下,將其蒐集的證據在指定期限內提交法院,雙方當事人進行證據副本交換的一種操作規程。它是民事訴訟證據制度中的乙個重要環節,其實質是一方當事人用自己已有的證據去交換相對方所持有而自己沒有的證據,使當事人對對方的觀點及證據有充分的準備從而公平訴訟的制度。

1.2《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廣受爭議

2023年以前,我國還沒有證據交換制度;2023年至2023年初創證據交換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年4月開始實施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中規定了證據交換制度,從而以有效法律檔案的方式正式確立了證據交換制度。

但由於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約,《證據規定》執行過程凸顯出我國現有民事訴訟制度的諸多問題,給我國的司法現狀帶來了新的課題。雖然我國現行法律關於證據交換制度的核心內容有所規定,並已經取得一些成功經驗,但是此項制度只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可操作性不強,缺乏配套制度支援,實踐中證據交換常常流於形式,不能取得預想的效果,與該制度本身的價值追求相距甚遠,遠未達到要求。《證據規定》雖然是我國目前為止規定證據交換制度最為權威和全面的法律檔案,但對證據交換制度的規定仍然十分簡單、粗陋,在實踐中的不足之處廣受爭議。

主要集中表現在:關於舉證時限的規定過於模糊、舉證時間的不明確性導致了實踐中理解的分歧、適用證據交換的案件範圍過於狹窄。此外,《證據規定》對證據交換的許多具體問題都沒有規定。

例如:證據交換的形式、方法、次數、可供交換的證據的範圍、證據交換的程式設定、證據交換的效力以及違反證據交換要求的制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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