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民事訴訟訴前調解制度的完善

2023-01-02 15:57:03 字數 901 閱讀 6064

作者:金小皖

**:《現代交際》2023年第08期

[摘要]大陸地區2023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適時地引入了訴前調解,增加了「先行調解」的規定。同時,作為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訴前調解制度已經越來越多地適用於法院實踐,但在實踐中也存在著訴前調解的缺陷。

[關鍵詞]大陸地區台灣地區訴前調解先行調解民訴訴訟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6)08-0018-02

我國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這一規定將訴前調解制度納入《民事訴訟法》中,使訴前調解正式確立為民事程式機制,為訴訟當事人提供了新的糾紛解決途徑。

一、大陸地區確立訴前調解制度的必要性

伴隨我國法治建設的逐步推進,公民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利益的意識逐步增強,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數量激增。據《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總結,2023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565.1萬件,審結、執結1379.

7萬件,結案標的額2.6萬億元,同比分別上公升10.1%、6.

6%和15.7%,其中,各級法院審結一審民事案件522.8萬件,同比上公升5.

7%。其中,婚姻家庭、撫養繼承等案件161.9萬件,人身損害、勞動爭議、教育、醫療、住房等案件149.

4萬件,民間借貸案件102.4萬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糾紛、拖欠農民工工資等案件21.9萬件。

①民事訴訟單個案件在審理難度上增加,隨之而來的是個案將耗費法官過多的精力。這也間接影響到民商事案件整體的審判效率。僅僅依靠傳統的訴訟解決機制,已經難以滿足當事人的要求,影響司法公信力。

有學者斷言,對於重視審判外糾紛解決機制不僅僅是因為審判外解決機制構成乙個社會糾紛解決體系的基礎部分,而且對其研究提高社會解決糾紛的整體質量上具有重大意義。②

試論我國民事訴訟中法院調解制度的缺陷與完善

我國民訴法學界對法院調解制度性質的認識,主要存在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是 審判權說 源於計畫經濟時代強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認為調解就是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民事案件的一種結案方式。第二種觀點是 當事人處分說 與第一種觀點相對,認為調解本質上是當事人在法院的指導下自律地解決糾紛的活動。第三種觀點是 審判權...

論我國民事訴訟迴避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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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思考 提要 民事訴訟調解,又稱法院調解,司法調解,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各類案件時,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當事人自願就民事權益的爭議平等地進行協商,達成協議,解決民事爭議的訴訟活動,它既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貫徹調解原則所進行的一項訴訟活動,又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