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的完善

2023-01-02 15:57:02 字數 723 閱讀 9850

作者:周麗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06期

摘要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具有監督、救濟和補充的功能屬性。但由於法律的規定不完善,實施的效果也不甚理想,需要從審查評估機制、審查啟動模式、異議救濟措施和相關配套制度出發來構建乙個科學有效的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保障該制度能夠得以有效的執行,切實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之間緊張關係的平衡統一。

關鍵詞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保障人權

作者簡介:周麗,欽州學院海運學院,講師,研究方向:法學。

中圖分類號:d92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6)02-051-02

刑事程式制度所追求的終極價值目標,應該是實現人權保障和維護社會秩序之間的一種有效平衡。 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內在蘊含自由與安全價值碰撞的焦點,體現出保障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安全的價值目的。

一、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功能屬性

(一)監督屬性

由於特殊的法律傳統,我國並未採取國際上通行的逮捕和羈押分離的做法,實行的是拘留、逮捕與羈押合一的程式,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被檢察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以後必然被羈押,這極容易侵害到人身的基本自由。羈押必要性審查可以重新審視對於被羈押人的羈押是否必要,從而對於發生的錯誤逮捕、非法逮捕,甚至合法但不合理的逮捕也具有事實上的發現和監督功能,體現出檢察機關對內自我監督和對偵查機關監督的權能。刑事訴訟法將審查的職責賦予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檢察機關,而不是法院或其他機關,也在某個層面顯示出該制度的監督屬性。

(二)救濟屬性

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初探

作者 黃文昌 法制與社會 2013年第32期 摘要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出現可能不需要繼續羈押的事由時,檢察機關依申請或主動啟動,對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依法作出是否繼續羈押的建議或決定。該制度作為新刑訴法修訂的亮點之一,對保障人權,強化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改變以往...

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的探索

作者 周鵬 中國檢察官 2013年第09期 在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被逮捕後,由人民檢察院繼續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是本次修改刑事訴訟法新設定的制度。該制度是刑事訴訟法 尊重和保障人權 的重要體現,對於完善我國未決羈押制度,強化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具有重要意義。本文以偵查階段檢察機關開展捕後繼續羈押...

我國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我國新 刑訴法 將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權力賦予檢察機關,訴訟規則 確立了偵監 公訴 刑執三部門分段審查模式,但在實踐中並未象某些學者設想的那樣執行順暢,2016年 高檢規定 出台,明確規定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主體是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的刑執部門。一 充分發揮刑執部門的主體優勢 加強部門間協作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