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2023-01-10 08:33:06 字數 973 閱讀 8300

我國新《刑訴法》將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權力賦予檢察機關,《訴訟規則》確立了偵監、公訴、刑執三部門分段審查模式,但在實踐中並未象某些學者設想的那樣執行順暢,2023年《高檢規定》出台,明確規定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主體是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的刑執部門。

(一)充分發揮刑執部門的主體優勢、加強部門間協作配合

1.刑執部門作為羈押必要性審查主體的優勢

(1)刑執部門作為審查主體具有天然的中立性

需要強調的是,《訴訟規則(草案)》是以監所檢察部門(即刑執部門)為主進行設計的。但由於《草案》遭到了強烈的反對而無疾而終。學者反對的主要理由是刑執部門不是辦案部門,對案件事實不清楚,難以作出科學合理的判斷,如果刑執部門對案件事實重新審查,勢必會與司法效率不符。

但筆者認為,正是因為刑執部門不是辦案部門,其部門本身具有天然的中立性,才能作出客觀、真實的審查決定。

(2)刑執部門的工作性質決定了其成為審查主體的優勢性

第一,刑執部門的工作職責就在於保障被羈押人的合法權益,這與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立法本義相同;第二,刑執部門獨立於訟階的各個階段,但卻全面掌握著從拘留到審判各階段被羈押人的全面情況,包括身體健康狀況及羈押程序,更能從監督的角度對不適合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為促進刑執部門更好地履行羈押必要性審查職責,筆者建議,檢察機關內部應向刑執部門傾斜,給予配備必要的辦案人員和財政補貼。

2.加強刑執與其他部門的協作配合

正如某些學者擔心的那樣,刑執部門不是辦案部門,不直接接觸案件犯罪情況本身,很難客觀判斷。這就需要偵監、公訴等部門從羈押開始就應該積極配合刑執部門的工作,積極協助刑執作出正確、客觀的審查建議。

(1)審查批准逮捕結果報刑執部門監督備案

在審查批捕階段,偵監部門應將可能批捕的案件,及時告知刑執部門,通過資訊互享機制,讓刑執對即將要逮捕的案件的案情初步了解。案件被批捕後的當日,偵監部門還應將決定以書面的形式告知刑執,讓刑執備案。近年來,本院偵監部門對所有批捕的案件,都製作《逮捕情況措施通知書》送達刑執部門,使刑執審查的工作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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