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的探索

2021-06-21 00:29:00 字數 832 閱讀 2043

作者:周鵬

**:《中國檢察官》2023年第09期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由人民檢察院繼續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是本次修改刑事訴訟法新設定的制度。該制度是刑事訴訟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體現,對於完善我國未決羈押制度,強化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具有重要意義。本文以偵查階段檢察機關開展捕後繼續羈押必要性審查為視角,**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程式構建與保障措施,為貫徹刑事訴訟法規定,提公升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監督實效提出建議性意見。

一、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程式構建

(一)審查範圍:全面審查與重點審查

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物件是已作出逮捕決定並被執行的犯罪嫌疑人。依據刑訴法第93規定,檢察機關審查的物件應當包括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的全部三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羈押必要性審查的主要目的,是解決較高羈押率、較長羈押期限與法定羈押條件不適配的問題,應當主要集中在罪行較輕的已捕案件;同時還應當考慮當前檢察機關特別是承擔審查任務的偵查監督部門案多人少任務重的實際情況,將有限的司法資源發揮出作用。

因此,審查應當突出以下重點:1.可能判3年以下的輕罪案件;2.

犯罪主體或者相關利害人具有一定特殊情形的案件,如犯罪嫌疑人系75周歲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或者犯罪嫌疑人突患嚴重疾病,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親屬生活不能自理,其可能系唯一撫(扶)養人等;3.案件的事實證據發生重大變化以及適用的法律、司法解釋等發生變化等。需要說明的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徑行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時不需要考慮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備五種法定社會危險性情形之一,但是如果依據新的證據等,不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身份已查清,不能當然地再認為具備羈押的必要性,應當作為羈押必要性審查的重點案件,對是否具備社會危險性等進行審查。

(二)審查途徑:發現與應申請審查

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初探

作者 黃文昌 法制與社會 2013年第32期 摘要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出現可能不需要繼續羈押的事由時,檢察機關依申請或主動啟動,對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依法作出是否繼續羈押的建議或決定。該制度作為新刑訴法修訂的亮點之一,對保障人權,強化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改變以往...

論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的完善

作者 周麗 法制與社會 2016年第06期 摘要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具有監督 救濟和補充的功能屬性。但由於法律的規定不完善,實施的效果也不甚理想,需要從審查評估機制 審查啟動模式 異議救濟措施和相關配套制度出發來構建乙個科學有效的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保障該制度能夠得以有效的執行,切實實現懲罰犯...

我國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我國新 刑訴法 將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權力賦予檢察機關,訴訟規則 確立了偵監 公訴 刑執三部門分段審查模式,但在實踐中並未象某些學者設想的那樣執行順暢,2016年 高檢規定 出台,明確規定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主體是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的刑執部門。一 充分發揮刑執部門的主體優勢 加強部門間協作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