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初探

2023-01-11 13:18:03 字數 1294 閱讀 4440

作者:黃文昌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32期

摘要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出現可能不需要繼續羈押的事由時,檢察機關依申請或主動啟動,對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依法作出是否繼續羈押的建議或決定。該制度作為新刑訴法修訂的亮點之一,對保障人權,強化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改變以往「一捕到底、一押到底」的做法都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逮捕羈押必要性制度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11-050-02

一、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背景和意義

(一)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意義背景

羈押是目的在於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出現逃跑、串供、毀滅證據等妨礙訴訟的行為或者繼續犯罪。但長期以來,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法定的羈押規則和司法審查制度,羈押並不能算作一項獨立的強制措施,而只是刑事拘留或逮捕後的一種附屬狀態或自然狀態。羈押常被異化為替代偵查的一種手段,通過對被羈押人人自由的限制來獲取口供,從而達到迅速破案的目的;羈押也常被異化為懲罰措施,羈押量越大,羈押率越高,就越能承擔起震懾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的功能。

事實證明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比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更容易受到有罪判決。羈押功能的異化一定程度上背離了羈押制度應有的法律價值,不利於保護被羈押人的合法權益,也不利於刑事訴訟程式的有序執行。此外,羈押狀態從偵查階段一直持續到判決生效,時間短則數月,長則數年。

由於法律沒有嚴格規定羈押適用條件和期限,致使實踐中延長羈押期限較為隨意,審前羈押比率普遍較高。因此本次刑訴法修訂從保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規定了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

(二)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意義

首先,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致力於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及進一步完善刑事訴訟制度,其出發點和落腳點值得肯定。通過我國特有的逮捕必要性審查機制,並以逮捕後的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作為救濟措施,也能夠充分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同時也能完善對刑事強制措施的監督。其次,設定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同時可以修正因訴訟風險降低而作出的不必要逮捕。

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要求,對輕微刑事案件能夠從寬處理的要從寬,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能不判實刑的不判實刑。由於逮捕後有充分的時間對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及保障訴訟可能性進行系統地審查和論證,因此在此期間內設立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可以及時修正適用逮捕措施的瑕疵,同時能更好地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再次,設定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有利於降低訴訟成本,提公升司法效率。

近幾年,違法犯罪率一直處於較高水平,看守所經常人滿為患,相關的財政支出也在逐年增加。對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適時解除羈押,可以有效緩解看守所人滿為患的壓力,從而降低司法成本,節約司法資源。

論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的完善

作者 周麗 法制與社會 2016年第06期 摘要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具有監督 救濟和補充的功能屬性。但由於法律的規定不完善,實施的效果也不甚理想,需要從審查評估機制 審查啟動模式 異議救濟措施和相關配套制度出發來構建乙個科學有效的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保障該制度能夠得以有效的執行,切實實現懲罰犯...

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的探索

作者 周鵬 中國檢察官 2013年第09期 在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被逮捕後,由人民檢察院繼續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是本次修改刑事訴訟法新設定的制度。該制度是刑事訴訟法 尊重和保障人權 的重要體現,對於完善我國未決羈押制度,強化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具有重要意義。本文以偵查階段檢察機關開展捕後繼續羈押...

我國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我國新 刑訴法 將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權力賦予檢察機關,訴訟規則 確立了偵監 公訴 刑執三部門分段審查模式,但在實踐中並未象某些學者設想的那樣執行順暢,2016年 高檢規定 出台,明確規定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主體是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的刑執部門。一 充分發揮刑執部門的主體優勢 加強部門間協作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