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立汙點證人豁免制度必要性思考

2023-01-02 14:42:05 字數 950 閱讀 6122

更關鍵的是,由於**犯罪案件物證、書證等客觀證據少,言詞證據往往是定罪的關鍵。

有些偵查人員為了獲取犯罪嫌疑人供述,採取連續拘傳、變相羈押,甚至刑訊逼供等一些違法措施。

這不僅嚴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權,還使得偵查人員自身走向違法犯罪。

如果建立汙點證人豁免制度,就可以合法地鼓勵行賄人主動交代行賄犯罪事實,並為收集其他證據提供有價值的線索。

這不僅可以提高訴訟效率和案件質量,還有利於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防止違法偵查活動的發生。

第三,在賄賂犯罪案件中建立汙點證人制度,還是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的重要措施。

賄賂犯罪發生的乙個重要原因在於其隱蔽性強,發現難、定罪難,犯罪人有很強的僥倖心理。

早在兩百多年前,貝卡利亞就指出,對犯罪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不是刑罰的嚴酷性,而是刑罰的不可擺脫性。

預防腐敗犯罪的關鍵不在於加大懲罰的嚴厲性,而是不斷提高賄賂犯罪案件的偵破率,消除犯罪人的僥倖心理。

在賄賂犯罪中建立汙點證人制度正可以打破行**人的利益依存狀態,提高賄賂犯罪的偵破率,使**人失去「安全感」,對其形成巨大的心理威懾,從而減少腐敗犯罪的發生。

二、建立汙點證人豁免制度的可行性1汙點證人豁免制度符合現代司法的方向。

汙點證人豁免制度是與公民享有的不自證其罪權利密切相關的。

「反對強迫自證其罪」是現代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它是指公民享有不被強迫作可能使自己陷於刑事追究的證言的權利。

我國已於2023年簽署《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第十四條第三款第七項規定「公民有權不被強迫作不利於他自己的證言或強迫承認犯罪。

」雖然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有如實供述的義務,但是從現代法治的發展來看,在立法上確立公民不被自證其罪的權利將是一種趨勢。

如此,偵查人員要求公民供述犯罪事實將是一種違法行為。

要想在保護公民權利的前提下有效偵破案件,提高訴訟效率,就必須彌補傳統偵查模式的不足,而設立汙點證人豁免制度以交換證人對不自證其罪權利的放棄就是一項重要的司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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