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的分析

2023-01-02 14:42:05 字數 1472 閱讀 8931

作者:楊震

**:《青年與社會》2023年第02期

摘要: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呈現出逐步上公升的趨勢,而又因其是國家的未來與希望,並具有未完善的生理、心理等特點,故應給予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制度更多的關注,本文從國內對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的基本情況出發,並與國外相關制度進行了比較分析,進而得出相關結論與建議。

關鍵詞: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比較分析

一、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的基本情況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學者主張應當從未成年犯罪主體特殊性出發,認識到未成年人不是「小大人」,未成年人犯罪並不是簡單的「小大人」犯罪。從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種案例來看,未成年罪犯在實施犯罪行為之前,有的也是受害人。未成年人犯罪的確讓人心痛和惋惜,但歸根結底,未成年人還是乙個孩子,孩子的特點就在於其成長。

這些孩子正是在遇到一些有礙於他們成長的挫折的時候,沒有得到有效的指引和監管,才使他們誤入歧途。對此我們**世界要承擔重要的責任。因此在對未成年犯罪進行矯正的過程中,主要的職責不是監管好這些孩子,更重要的是找出他們成長中沒有解決好的問題,並幫助他們解決,除此我們沒有更好的選擇。

如果對已經犯罪的孩子只重視管理,而不關注教育,就會出現這樣的情形,矯正期間他們表現良好,待矯正結束以後,一旦遇到以上提到的各種消極因素,他們很可能重蹈覆轍。使我們之前的所有工作功虧一簣。

在上述思想的影響下,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在傳統刑事司法制度之外專門創設了少年司法制度。康樹華認為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特殊性決定了建立少年司法制度的必要性。他認為每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背後都隱藏著個人、家庭、學校、社會等多種錯綜複雜的特殊原因。

因此,要想減少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最根本的方法是必須加強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多管齊下,淨化社會環境,形成一種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社會環境。但是從司法角度看,單純地依靠一般司法制度對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顯然缺乏針對性,事實已經一再證明達不到預期效果,必須建立專門的少年司法制度,採取有針對性地措施,才能使黨和**制定的「教育、挽救和改造」的方針,「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真正落到實處,收到減少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良好效果。從我國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在司法工作中注重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以教育與保護相結合為方針,採用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色的審判方式,並建立起家庭、學校及其他相關單位形成的三位一體的防護體系,共同做好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依最高法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將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原則落實到了審判工作的每一處,並設立了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庭,專門針對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點進行寓教於審、懲教結合的審判方式,建立了法庭幫教制度。依最高法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若干未成年人的輕微犯罪行為規定為不認為是犯罪,且加寬了對未成年人適用非監禁刑的適用範圍。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對未成年罪犯的司法理念是:

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結合未成年罪犯的生理及心理特點,採取寓教於審、懲教結合的審判方式,充分保護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權益,對未成年人的輕微犯罪行為不科以刑罰,對已構成犯罪的行為適用從輕、減輕的處罰原則,較大範圍的適用非監禁刑,為其改造提供強有力的監督和良好的改造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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