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暫緩起訴制度探析

2021-06-25 17:00:08 字數 3582 閱讀 1477

宋景峰**

2023年桐柏縣檢察院受理審查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7人,佔全年受理審查總人數309人的5.5%,起訴的14人中14至16歲的4人;2023年受理審查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4人,佔全年受理審查起訴總人數291人的8.25%,起訴的20人中14歲至16歲的8人。

2023年受理審查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43人,佔全年受理審查起訴總人數243人的17.6%,起訴的40人中14歲至16歲的29人。從上述辦理的案件來看,未成年人犯罪佔整個犯罪比率不斷上公升,且呈低齡化趨勢。

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和未成年人犯罪的可塑性,為切實保障未成年人權益,遏止未成年人犯罪上公升態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須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政策。為落實這項政策,不少地方在探索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暫緩起訴制度。 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暫緩起訴的規定,就此而言司法實踐應當採取謹慎的態度。

但是,法律應該與時俱進,理應包括法律制度在內。我們應當客觀分析,在實踐中積極探索適用暫緩起訴制度並客**待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暫緩起訴的利弊,切實解決「是否應當暫緩」與「如何暫緩」的實際操作問題。

暫緩起訴是指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檢察院對確有犯罪事實,但同時具有某些從輕、減輕處罰的條件並可適用緩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決定暫不起訴,在法定的訴訟時期內,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擔一定的義務,即對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單位和組織中進行一定時間的考察,考察期滿後表現較好的,作相對不起訴的處理。

一、暫緩起訴的理論基礎和法律淵源

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暫緩起訴,近年來有許多地方都在試行,但是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暫緩起訴是否符合法律、是否應當廣泛適用,即「是否應當暫緩」的看法,目前還存在著三種不同的觀點即贊成說、反對說、謹慎說。

「贊成說」認為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實行暫緩起訴制度是積極可行的。理由是:第一,它有利於檢察機關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作出正確處理。

鑑於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特殊性,實行暫緩起訴制度,檢察機關可以增加一段全面考察的時間,考察期滿後再作決定,其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會更好些。第二,有利於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幫教,預防其再犯罪。第三,符合訴訟經濟原則。

實行暫緩起訴制度,使未成年人輕微刑事案件能夠依據犯罪情節輕重和悔改情況,在審查起訴環節作出是否進入下乙個訴訟環節的決定,使不該進入審判程式的案件適時終止,有利於縮短訴訟時間,減少訴訟投入,提高訴訟效率。

「反對說」認為,暫緩起訴嚴重違法,應當予以

禁止。持此觀點的理由是:第一,暫緩起訴並沒有法律依據,屬於「違法試驗」。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審查起訴後作出的決定只規定了提起公訴、不起訴、退回補充偵查三種處理方式,並沒有規定可以作暫緩起訴。第二,它是檢察機關對起訴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檢察機關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將特定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暫緩起訴,不利於打擊犯罪,有損於檢察機關公正執法的形象。

第三,它違反了公訴權的實質內涵,造成對審判權的侵犯。公訴權是一種訴權,其基本職能是控訴,這就意味著檢察機關不能對案件作出實體處理。第四。

它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混淆了實體法與程式法的關係,並造成與緩刑適用的衝突。

「謹慎說」認為,制度創新永無止境,積極謹慎地探索適用暫緩起訴制度應當予以支援。筆者贊成第三種觀點,檢察機關探索未**犯罪案件暫緩起訴制度,目的在於實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最大限度地避免在未成年人身上留下刑事犯罪記錄。在我國的現行法律中確實沒有暫緩起訴的直接規定,就此而言應當採取謹慎的態度,但是法律也不是一成不變的,與時俱進理應包括法律制度在內。

按照我國目前的刑事訴訟法,檢察機關確實只有提起公訴、不起訴、退回補充偵查三項可供選擇的權力,在不起訴的範圍內也只有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因證據不足不起訴的選擇權。酌定不起訴是國家授予檢察院行使的起訴裁量權,具體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顯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是授權性規定,而非禁止性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以此為據探索如何實施不起訴的決定。所謂「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並沒有規定檢察院的不起訴權一次用盡,檢察院所說的暫緩起訴實際上是對不起訴附加了在一定期限內進行考察的條件。對現有的不起訴制度是否可以附加條件、應當如何附加條件本身屬於制度創新的**,是完全應當允許的。

在實際工作是,有些同志提出:暫緩起訴具體操作複雜、麻煩,增大了檢察機關公訴部門的工作負擔,還不如起訴到法院作判處緩刑。檢察院決定的暫緩起訴與法院作出的判處緩刑兩者的差別在於:

檢察院在緩訴考察期內對緩訴物件進行考察,可以為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乙個有條件的免受審判的機關,可以達到暫緩起訴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而人民法院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判雖然也可能作出宣告緩刑的

的決定,但是,緩刑畢竟是對刑事犯罪的認定與處罰裁量,有可能影響未成年今後的健康成長。

二、基層檢察院暫緩起訴的具體操作目前在「暫緩」方面各地形成了許多制度,例如:考察期限、暫緩起訴物件定期報告制度等制度。這些制度設計已經比較細緻,在理論上也是正確的,而令人憂慮的是這些工作如何一一落實到基層。

下面就結合筆者所在的河南省桐柏縣人民檢察院近兩年來探索對未成年犯罪適用暫緩起訴的心得和體會,來具體談談基層如何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暫緩起訴工作。未成年人犯罪暫緩起訴工作的重點是「如何暫緩」。 「如何暫緩」的關鍵是落實考察工作。

考察工作的質量高低,是決定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工作能否取得成功的關鍵。因此,一定要保證考察工作落實到位。

(一)在法律政策範圍內,制定並嚴格落實暫緩起訴的適用範圍和不適用範圍。暫緩起訴的適用範圍是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如犯罪嫌疑人趙某故意傷害一案,犯罪嫌疑人趙某與被害人巴某系同學,巴某向趙某索要沙發墊子未果,巴某遂糾集幾名在校學生對趙某拳打腳踢,巴某先朝趙某臉部打了一拳,又用手掐住趙某的脖子,趙某掏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向巴某的腹部捅了兩刀,後巴某因搶救無效死亡。

經過審查後認為,趙某犯罪時未滿十六周歲,並繫防衛過當;趙某平時在校表現一貫良好,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且被害人巴某有過錯。遂決定對趙某做暫緩起訴,讓其完成學業。

不適用範圍是所犯罪**節嚴重的,慣犯、有前科或者被勞動教養的,犯罪後拒不認罪的。

(二)決定實施暫緩起訴的程式和期限。對於符合暫緩起訴條件的案件,由主訴檢察官審查提出意見交主訴辦討論後報主管檢察長批准,並徵求被害人及家屬意見後,決定實施暫緩起訴。考察期限一般是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根據未成年人年齡、學習、平時表現情況具體制定考察期限。

(三)制定暫緩起訴的犯罪嫌疑人的考察制度,及其應遵守的規定。考察制度主要包括暫緩起訴物件定期報告制度、考察人員互相聯絡制度,考察物件評估測查制度。暫緩起訴物件定期報告制度是對於在校學習的、已輟學或已工作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經暫緩起訴後,由公訴部門將犯罪嫌疑人交由其所在學校、居民委員會、村委員會繼續進行學習、生活、工作。

暫緩起訴物件每月要到公訴部門或書面、**定期報告工作學習情況。考察人員互相聯絡制度是規定作出暫緩起訴的檢察院公訴部門同暫緩起訴考察物件所在的學校或所在居民委員會、村委員會、公安機關互相聯絡

, 了解暫緩起訴考察物件的表現。考察物件評估測查制度是指被暫緩起訴考察物件在考察期限內,由公訴部門不定期會同所在學校、居委會等單位對暫緩起訴考察進行考察、評估和測查,並寫出書面鑑定意見。對於在暫緩起訴考察期間能夠認真遵守暫緩起訴考察期的有關規定,態度積極,表現較好的,公訴部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相對不起訴的意見,報請檢委會決定。

對於在暫緩起訴考察期間表現不好,延長考察期限。如果重新犯罪、違反相關規定的犯罪嫌疑人,公訴部門依法對其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目前,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暫緩起訴制度引起了許多法律工作者的思想和探索,相信在不久的將來,這項制度會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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