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未成年人犯罪公訴制度的構建與完善 版

2022-12-31 06:42:05 字數 1453 閱讀 7619

課件 9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日趨增多,未成年人犯罪已成為全社會廣為關注的焦點問題。作為公訴機關,如何在辦案中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挽救和教育未成年人,建立符合司法制度運作規律、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體現司法改革價值目標的未成年人案件公訴制度,對我們最大限度地實現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有著重大和深遠的意義。

一、現行未成年人公訴制度的執行狀況

我國關於未成年人公訴制度,主要通過《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構建了我國現行的未成年人公訴制度。

(一)未成年人犯罪公訴制度的成功做法。一是寓教於訴。堅持把「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貫穿於整個公訴活動過程之中,加強了訴前、訴中教育及訴後幫教工作,預防和減少了重新犯罪。

比如制定辦理未成年犯罪的工作細則,成立「青少年維權崗」及專門辦案小組等都是很好的作法。二是對未成年人犯罪實行綜合治理。很多地方都逐漸加強了對未成年人經常涉足的公共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以及學校周邊秩序的整治,努力減少了社會消極因素對未成年人的不良影響,建立起了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文化生活空間。

三是對未成年犯罪人實行社會幫教。很多地方都建立了幫教責任制,同時還成立了未成年人生理心理衛生保健、醫療、諮詢機構,這些均有利於幫助失足未成年人矯正錯誤和不良行為,使其不致走上或重新走上違法犯罪道路,達到預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公訴制度存在的問題。一是法律規定相對滯後。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制定專門適用於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缺乏能夠有效預防和控制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法律體系,未規定未成年嫌疑犯可以替代的強制措施或刑罰處罰之外的司法處罰制度。

另外對一些影響未成年人犯罪的各方面存在的問題,在具體的操作規範中不夠明確,犯罪預防難於形成各方合力。二是政策把握不盡統一。就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言,很多時候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認定、對相對不訴條件的掌握,普遍存在執法不統一的情況,也直接影響起訴環節對個案的實質性處理。

另外由於我國沒有專門針對未成年人的緩刑制度,造成實踐中各地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緩刑的標準把握不清。三是檢察機關在綜合治理工作中的定位模糊。綜合治理是解決社會治安問題的根本出路,是我國特有的一項刑事政策,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就應從普遍教育、系統預防、綜合矯治三個方面入手,但如何合理調配力量,如何更好地協調其他社會力量,檢察機關處於何種地位,怎樣更好地發揮作用,也是需要認真**解決的問題。

二、未成年人犯罪公訴制度的構建與完善

(一)健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起訴制度。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在不影響正常訴訟的前提下,應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案提起公訴、法院分案受理。鑑於司法實踐中,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往往出於忌諱,不敢在庭審中指證其罪行,很難保證國家規定的對未成年人的司法程式保護。

推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訴制度,將更有利於有針對性的教育、挽救、感化工作。同時,也能更加準確地追究同案的成年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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