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民事訴訟中律師的調查取證權

2023-02-05 14:27:04 字數 961 閱讀 1519

作者:鄧月媛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08期

摘要調查令制度是律師證據調查權的一種新嘗試和新動態,2023年7月11日,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印發了《關於民事審判、執行階段適用調查令的辦法(試行)》的通知。至此,全國先後已經有上海市、山東省、重慶市、山西等省市均頒布並試行律師調查令相關的檔案,各地方法院對調查令制度的探索取得了較好的實施效果同時,也暴露出部分問題,律師證據調查制度和規範也可能因此在全國範圍內發生變化。本文認為我國需要進一步對律師調查令的法律地位進行確立,強化調查令的執行力,規範調查令的實施實施程式,構建統一規範的中國特色的律師調查令制度。

關鍵詞律師調查取證權調查令

一、律師調查令制度的理論基礎考察

律師調查令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在履行舉證責任時,因收集證據受到客觀情況阻礙,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核後簽發給當事人,由持令人向被調查人收集證據的法律檔案。律師調查令制度的產生有其正當性。

首先,它為當事人調查取證權提供程式保障。我國現行法律中雖然規定了當事人享有自行收集證據的權利,卻並未涉及相對人是否具有配合調查的義務和不配合調查時應當承擔的後果。調查令制度能夠增強當事人的舉證能力,授權當事人的**律師完成與其舉證責任有關的舉證職能。

確保當事人充分有效的參與民事訴訟,符合正當程式的要求。

其次,律師調查令符合保證了法官的中立地位。法官要在訴訟中保持中立和消極的地位,就不應過早地主動介入當事人訴訟。而當事人申請調取證據會導致法官先期介入訴訟,過早地形成自由心證。

而律師調查令制度將很好的解決這一問題,保持法官居中裁判的地位,從而達到優化訴訟結構的作用。

再次,律師調查令符合訴訟效率要求,化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由於法院受理案件數量增長和國家隊司法資源投入的有限性,導致了近年來愈來愈突出的司法資源緊缺的問題。法院主導證據調查,會壓縮法官的判案時間,影響審判效果,提高訴訟成本。

律師調查令制度是當事人能夠主動調查參與程式中,緩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尷尬局面,讓法官更加專注於司法裁判,更好的開展審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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