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國民事訴訟上訴審查許可制度的理論構想 張明麗

2021-07-01 03:58:13 字數 3284 閱讀 1910

張明麗上傳時間:2005-9-8

【內容提要】民事訴訟程式包括一審程式、二審程式和審判監督程式。我國民事訴訟法對一審程式和審判監督程式的啟動都做了相應的限制性規定,只有符合起訴條件和提起再審條件的案件才能啟動一審程式和審判監督程式。但是民訴法對二審程式的啟動卻沒做任何限制性規定,只要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裁定,均可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法院也必須依上訴人的請求而啟動二審程式。

這種任意啟動二審程式的做法不僅會造成當事人濫用訴權,而且也是導致訴訟遲延的重要因素,與當前審判形式越來越不相適應。

本文首先指出了我國現行民事上訴制度存在的弊端及與當前審判形式的衝突,並分析了美國和德國民事上訴許可制度的相應規定,在此基礎上論證了建立上訴審查許可制度的理論依據,在文章的最後提出了建立上訴審查許可制度的具體措施。本文從提出民事上訴制度存在的問題到提出相應的解決辦法發表了一些個人看法,目的在於引起大家對民事上訴制度存在問題的關注,進而提出更合理的解決辦法,以便從根本上解決民事訴訟法規範本身的疏漏所導致的訴訟遲延,進一步完善我國民事上訴制度。

一、 我國現行民事上訴制度與當前審判形式的衝突

(一) 我國現行民事上訴制度導致訴權濫用和訴訟遲延

我國民訴法對二審程式的啟動沒做任何限制,民訴法第147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也就是說,當事人依法享有當然的上訴權,只要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則不論理由是否正當,法院都應當啟動二審程式進行審理。這樣,對於一審判決不滿的敗訴人可以運用上訴權在毫不損害法律制度合法性的前提下,繼續堅持其請求,而且,「有上訴權這一事實也給予敗訴人逐漸適應其處境的機會和保全面子的有效方法」1。我國民事上訴制度雖然確保了當事人獲得上訴救濟,但同時也助長了濫訴現象。

那些故意拖延訴訟的當事人可以合法地利用上訴制度拖延時間,甚至有些當事人把訴訟的賭注壓在二審程式上,一些關鍵性的證據不在一審程式中提出而在二審程式中搞突然襲擊。我國民事上訴制度的缺陷最終導致不管一審判決是否公正,大量一審案件直接進入二審程式。隨著民事案件的逐年增加,上訴法院的案件負擔也日益加重。

一方面一審判決不能及時產生法律效力,另一方面二審法院也因為案件的大量增加而不能及時審結,最終造成訴訟週期延長並導致訴訟遲延。

訴訟遲延不僅使判決的公正性受到削弱,增加判決失誤的危險程度,而且可能損害判決的執行性,從而使司法救濟的目標落空。由於訴訟遲延的影響,勝訴的判決有可能成為一張廢紙,毫無實際價值。儘管判決是基於正確的法律與真實的事實達成的結果,但是因為判決太遲而不能維護勝訴方的實際利益,也是對司法公正的否認。

訴訟週期過長帶來兩方面的負面影響:一是造成當事人私人成本的增加,二是造成法律秩序的不穩定。因為,訴訟週期越長,當事人投入訴訟的時間、人力、物力、財力越多,糾紛在社會上存續的期限也越長。

過長的訴訟週期對當事人是一種精神和經濟上的負擔,並造成取證困難和證據的可信度降低,由此削弱了當事人求助訴訟的動機,損害了法律秩序的威望和社會對司法程式的信心。

當事人尋求上訴的原因一方面是一審判決確有錯誤,另一方面是訴訟制度上的缺陷。從維護訴訟的公正性來看,上訴審十分重要,但上訴往往成為某些當事人拖延訴訟的戰術,致使正當權利人的願望遲遲不能實現。可以說,上訴制度對於社會上一部分人來說是詭詐和欺騙的不斷迴圈,而對另一部分人來說,則是無窮無盡的痛苦和災難。

我國民事上訴制度的缺陷不僅貶低了一審程式的價值,而且導致訴權濫用和訴訟遲延。

(二) 現行民事上訴制度與當前審判形式的衝突

2023年1-11月,北京市法院經濟庭受理一審案件23 741件,比2023年同期上公升3.9%,受理二審案件2710件,比2023年同期上公升6.1%。

從案件的上公升幅度看,二審案件比一審案件要多2.2個百分點。北京市法院經濟二審案件的改判率為11.

8%,發回率為3.5%。發回、改判的案件佔總結案的15.

3%。也就是說84.7%的案件審判結果都是維持原判,從這些案件的最終結果看,84.

7%的一審案件進行了重複審理,大部分的上訴案件都沒有起到上訴應該達到的目的,僅僅是一審審理的重複進行,這不僅是司法資源的巨大浪費而且也嚴重背離了程式效益的原則。大量一審案件被重複審理,不僅降低了訴訟的程式效益,而且妨害了上訴審功能的實現。

我國民訴法對二審程式不做限制性規定,只要當事人提起上訴就必然啟動二審程式的做法加劇了二審程式的效益低下,影響了二審功能的發揮,越來越不適應新的審判形勢的需要。近年來,民事案件大量增加,由於上訴程式啟動的隨意性相應地導致二審案件隨之大幅增長。上訴案件不僅在數量、種類和新穎性方面有了質的提高,而且當事人上訴目的也出現多樣化趨勢,許多當事人不是因為不服一審法院的裁判結果才提起上訴,有的明知一審判裁判並無不妥,即使上訴也不可能導致一審裁判結果的改變,但為了拖延時間甚至逃避債務,往往濫用上訴程式,利用上訴沒有限制的漏洞,盲目上訴。

實踐中有許多這種情況,當事人利用二審程式期間轉移財產、抽逃資金甚至逃之夭夭,待二審結果出來時已無財產可執行,裁判結果成了一紙空文,實際上,二審程式成了某些人的保護期間,這不僅妨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也是造成執行難的乙個重要因素。澳大利亞一位法官說「當事人之間的實體爭議通常在(一審)審理中解決,這是正當的司法管理的基本要求,否則,解決爭端的舞台就會由一審法院轉移到上訴法院」。2我國把上訴權規定為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並且要經歷兩級終審的審理,判決只能在上訴期屆滿或二審判決作出後才能執行。

3這種當然的上訴權不僅會助長濫訴現象,也違背了程式公正原則。程式公正應當是當事人之間的均衡公正,程式保障應給予雙方當事人對等的防禦機會,而對一審正確裁判的上訴延誤了勝訴方的權利實現。二審程式的設定是基於糾正一審裁判的錯誤以保障裁判公正,在一審裁判沒有錯誤的前提下,二審程式的啟動不僅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而且違背了訴訟應及時終結的原則。

司法資源是有限的,在保障當事人司法自治的同時,還必須注重對對方當事人及社會公眾利益的維護。按照程式公正的要求,程式必須及時終結,遲延訴訟實際上等於拒絕審判。法律程式的內在目的是查明真相與解決爭執,而上訴增加了直接成本,重新審判致使先前投入的司法資源和辦案人員的勞動成果在很大程度上被白白浪費,增加了不少直接成本,程式的重複進行造成了巨大的資源浪費,嚴重背離了程式效益的原則。

因此上訴是否應確認為依法當然享有的權利,就要權衡公平與錯誤的成本及上訴所增加的直接成本。上訴只是公民依法所享有的一項權利,而提出上訴之後,應由法院決定是否受理當事人的上訴,上訴不應當必然引起上訴程式的發生。

二、國外民事上訴制度的借鑑與思考

在訴訟歷史過程中,各國都面臨著訴訟遲延、效率低下的問題並都在積極進行各種探索和嘗試。

德國實施了促進訴訟的《訴訟簡化法》,在這些法律措施中,強化了法官對訴訟程式職權干預,限制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以促使當事人迅速進行訴訟。2023年的《簡易化修正案》進一步縮短了上訴週期和提出上訴理由的期限,並且對明顯無根據的上訴,法院有駁回的權力。德國上訴措施的特點是(1)上一級法院決定上訴案件;(2)在上訴判決之前,原判決不生效。

的完善我國民事訴訟證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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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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