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國民事訴訟再審程序啟動主體的再思考

2023-02-02 01:27:05 字數 940 閱讀 4469

作者:馬馳騁

**:《法制博覽》2023年第12期

【摘要】再審程式,是指司法裁判文書、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對案件進行再次審理並重新作出裁判的訴訟活動。再審程式對於糾正錯判、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目前,我國再審程式受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的影響,啟動主體體現出公權力的不斷擴張與私權利的不斷弱化之間的矛盾,法院、檢察院啟動再審程式缺少監督以及缺少完善的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程式保障,使得再審程式的社會意義受到社會的質疑。

【關鍵詞】再審程式;啟動主體;審查程式;誠信檔案一、我國民事訴訟再審程式啟動主體的相關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是啟動民事再審程式的主體。民事訴訟法賦予了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程式的權力,規定了人民檢察院行使民事抗訴權的範圍和抗訴的理由,明確了當事人申請再審範圍、事由、途徑等。具體來看,人民法院享有審判權,依職權提起再審程式只是屬於法院系統的內部監督程式;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抗訴發動再審程式是在行使自身的監督權,而當事人提起再審更是無可厚非,當事人是案件的直接經歷者,訴訟的主要作用就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從具體的法律中我們了解到,在我國,再審程式的啟動由法院院長或審判委員會決定;因當事人申請再審符合法定再審情形;或因人民檢察院發現生效裁判符合法定情形而依法提出抗訴。因此在我國,不僅當事人可以提起再審程式,而且同級法院的審判委員會、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都可以對法院的終審裁判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當事人對判決有異議提出再審申請毋庸置疑,但是法院及檢察院主動啟動再審卻存在一些問題,法院院長或審判委員會決定再審以及檢察院發現錯誤主動提出抗訴都缺少必要的監督。

比如法院及檢察院主動啟動再審可能導致再審程式的啟動會以院長的意志為轉移,並且在當事人雙方已經接受審判結果、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無疑是多此一舉,這樣浪費了司法資源不說還帶來了社會的不穩定性。法官在訴訟中有很大的主動性而當事人的地位非常低,處於對抗公權力的位置。所以我國現行這種帶有濃厚的職權主義色彩的民事再審程式的啟動制度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社會的穩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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