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民事證據的證明標準

2022-12-25 23:27:05 字數 1018 閱讀 1292

作者:易開坤

**:《文藝生活·文海藝苑》2023年第06期

摘要:我國雖然未就民事訴訟證明標準作出明確規定,但《民訴法》及司法解釋中的相關條款反映了我國實行的是徹底的一元制證明標準,《證據規定》確立了「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以試圖對我國民事證據證明標準的缺陷進行修補,但我國民事證據證明標準仍然存在許多問題。綜合考慮,我國應設立優勢證據標準以及相應的程式來解決這一問題。

關鍵詞: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優勢證據標準

中圖分類號:d925.113.01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5312(2009)18-

一、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概念和意義

一般認為:「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就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用來衡量證明主體利用證據證明的活動是否達到了要求以及具體達到了何種程度的準則和尺度。它體現如下幾個內容:

1、提供證據的主體是糾紛雙方當事人,對證據進行判斷的主體是法官。2、證明標準是法定的標準,是由法律預先設定,作為認定事實的尺度。3、當案件證據的證明程度達到法律規定的證明標準時,該證據所證明的案件事實可以成為法官進行裁判的事實依據。

二、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內容

我國雖然未就民事訴訟證明標準作出明確規定,但《民訴法》及司法解釋中的相關條款反映了我國實行的是徹底的一元制證明標準。《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地審查證據。

」第153條規定:「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無論是訴訟法學界,還是司法實務界,對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一般都認為認定案件事實都必須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

這與大陸法系國家的「嚴格證明」屬於同一層次的證明標準。從邏輯上看,「證據確實、充分」是「事實清楚」的必要前提,而後者則是前者的必然結果。「證據確實、充分」同時包含了對證據質和量的要求,其評判條件主要有:

(1)據以定案的事實均已查證屬實;(2)證據事實與待證事實之間存在唯一性與純粹性;(3)被採信的證據互相之間不存有矛盾且應能互相印證。在特定的經濟、文化條件下,這種一元化的證明標準對我國的法制化程序及司法公正均起到了良好的推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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