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完善

2023-01-02 20:48:02 字數 895 閱讀 7589

作者:王雪

**:《法制博覽》2023年第05期

摘要:我國現階段刑事律師辯護主要依據其從公訴機關掌握的證據材料,而新刑訴法規定的庭前會議主要用於解決審前程式性問題而非證據問題,從而導致控辯雙方的控辯職能失衡,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得不到保障。為了平衡雙方的職能、維護被告人的辯護權,進一步提高訴訟的效率、節約司法資源,保證案件質量,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要求盡快建立和完善刑事證據開示制度。

關鍵詞:刑事;證據開示;改革與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5)14-0194-02

作者簡介:王雪(1990-),女,漢族,四川仁壽人,四川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訴訟法,司法制度。

一、刑事證據開示的中國實踐

作為乙個起源於英美法系的法律概念,證據開示是指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從對方當事人處獲得與案件有關的資訊和事實,並將其用於訴訟之中,從而為庭審的開展做好相應的準備的一項制度。一直以來,我國立法上尚未正式確立刑事證據開示制度。2023年新刑訴法第40條首次規定辯護律師具有證據開示的義務,該項規定標誌著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據開示制度初步建立。

可以說,與97年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相比,新刑訴法規定的全案移送制度和辯護律師閱卷範圍的進一步擴大,都將有利於促進律師閱卷難問題的有效解決。而辯方開示義務的規定使證據開示制度的內涵得以明確,意味著刑事訴訟中證據開示制度正在逐步發展和完善。此外,新刑事訴訟法新加了庭前會議程式,它在庭前由正式庭審法官主持,讓控辯雙方了解案件情況,也包含了一定的證據開示功效。

雖然與以往相比有所進步,但新刑訴法及律師法兩部法律對證據開示的各種細節都沒有規定,實踐中開示無序、收效甚微的情形相當普遍。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在總結既有經驗的基礎之上,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國刑事證據開示制度,以保障辯方的訴訟權利、發現案件真實情況、提高刑事司法效率、實現刑事司法公正。

試論我國刑事證據展示制度的構建

一 概念與起源 刑事證據展示,又稱刑事證據開示,是指刑事訴訟的控辯雙方,在 審理前,將各自掌握了的一定範圍的證據材料向對方展示的制度。它的核心要求是,在辯護方提出合理申請的情況下,法庭可以要求指控方在審判前辯護方可以查閱或得到其掌握的證據材料 同時,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辯護方將他準...

解析刑事證據開示制度探析

魏忠證據開示 又稱證據展示 其基本涵義是指庭審前訴訟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或透露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和資訊的作法和程式。它是實現庭審前資訊交流的重要裝置之一,被認為 是當事人主義或類當事人主義訴訟程式中乙個十分重要的概念和制度 本文試圖通過對證據開示制度的國外立法及其價值進行考察,並進而在我國目前...

試論我國民事證據交換制度的完善

王曉宇證據交換制度,又稱為 證據開示 證據發現 證據展示 其作為審前程式的一項重要內容,在世界各國民事訴訟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在我國,由於傳統的職權主義因素造成的 先定後審 的影響,以及證據交換制度本身的不完善,造成我國民事證據交換制度沒有發揮其應有的程式功能和價值,在個別地方甚至形同虛設。因此,有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