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我國刑事證據展示制度的構建

2021-06-01 18:34:53 字數 4831 閱讀 4971

一、概念與起源

刑事證據展示,又稱刑事證據開示,是指刑事訴訟的控辯雙方,在**審理前,將各自掌握了的一定範圍的證據材料向對方展示的制度。它的核心要求是,在辯護方提出合理申請的情況下,法庭可以要求指控方在審判前辯護方可以查閱或得到其掌握的證據材料;同時,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辯護方將他準備在審判中提出的證據材料向指控方予以公開。

證據展示制度最早源於西方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早期證據展示制度在英國是以司法判例形式存在的,即通過司法判例的形式將證據展示制度固化下來。然而,作為現代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規則即控辯雙方在庭審前相互展示證據的一項制度,證據展示正式發端於英美當事人主義對抗制的刑事訴訟。

因為在英美對抗制的刑事訴訟中,實行起訴狀一本主義以及法官消極的仲裁者地位,決定了證據展示極為必要,否則法庭審判將完全演變成一場純粹的司法競技,案件的客觀真實難以發現,控辯雙方在訴訟中的相互突襲不可避免。美國2023年《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16條中首次確立了證據展示規則,以後各個州也相繼進行了規定,並逐漸擴大了證據展示範圍。建立在庭前交換證據為主線的證據展示制度成為必然。

從2023年修訂《聯邦刑事訴訟規則》,改變控方單方面出示證據成為控辯雙方互相出示證據至今,美國大多數州都以成文法形式制定了專門的證據展示制度。

英國歷史上從17世紀中葉開始就陸續出現過證據展示的司法判例,及至本世紀90年代,又對證據展示問題進行了系統的改革,在皇家刑事委員會的努力下,2023年通過的《刑事訴訟與偵查法》(criminalprocedureandinvestigationact1996)中以實體法典的形式對證據展示問題進行全面的規定。美國學者在論證《聯邦行使訴訟規則》第16條時,指出這一規定中確立的證據展示制度主要是基於以下刑事政策:有利於使得案件的訴訟程式變得高效、迅捷。

因此,儘管在其產生的過程中也存在過爭論,但證據展示制度在英美刑事訴訟中無疑已經成為一項十分重要的證據制度。

不僅如此,一些傳統上採用大陸職權主義訴訟形式的國家,如義大利、日本等,在訴訟模式由糾問式轉向對抗式的過程中,摒棄卷宗移送主義的同時,建立了證據展示制度。

目前,傳統上採用當事人主義的英美法系國家有英國、美國、加拿大等,都以成文法、法院規則或判例法的形式規定了證據開示制度,原來屬於大陸法系的日本和義大利,在刑事訴訟立法上相應設定了有關證據開示方面的規定,以便在強化程式公正的同時,維持程式的真正發現功能。證據開示制度已成為一種不可逆轉的歷史潮流。

二、中國刑事證據展示制度的現狀

2023年,我國修訂了《刑事訴訟法》,對刑事訴訟制度進行了全面改革,審判程式發生了重大的變革。一是律師較早地介入訴訟;二是檢察院移送起訴時,不再移送訴訟案卷,起訴書只附送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者**;三是庭審採取了主要由控訴方和辯護方舉證的所謂控辯式或類似控辯式的訴訟形式,這使我國的審判方式在技術上已具有一定的對抗制特徵。這就使得證據開示成為乙個十分值得注意的問題。

儘管刑事訴訟中也有一些類似證據開示的規定,但與庭審訴辯對抗式相配套的嚴格意義上的證據開示制度並沒有建立。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頒布施行,證據展示制度在民事、行政訴訟中已初現雛型,這對刑事證據展示制度的建立起到了乙個先導和促進作用。與庭審訴辯對抗相配套的嚴格意義上的證據開示制度並沒有建立,主要原因在於:

第一、法律沒有規定辯護律師應向檢察院提供證據,有違證據開示制度的雙向性原則;

第二,檢察院向法院移送的材料僅限於「證據目錄、證人名單、主要證據影印件和現場**等」,辯護律師通過法院得到的證據有限,其知悉權不能完全保障;我國刑訴法對證據開示仍舊缺乏明確的規定,如對審判前律師到何處去查閱檢察官所掌握的證據材料就欠缺說明,而檢察機關否認律師有權到檢察院閱卷,這就使律師只能十分有限地了解檢察官所掌握的證據,使得原來刑訴法中的律師查閱全部證據的權利在新法中處於一種虛置的狀態。這無疑會對律師辯護以及整個刑事訴訟發生重要的影響。

第三,沒有證據開示的程式性規定,證據開示的主體、時間、方式以及不進行開示的法律後果均無法律依據。

三、中國現有證據展示程式產生的問題

由於證據展示這一方面存在的許多缺陷導致不能適應新的審判方式,司法實踐中出現訴訟活動動作不順暢的局面。

第一、表現在降低了訴訟效率,妨礙了公平競爭。控辯雙方相互隱瞞主要證據,很難發現案件的客觀真實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控辯雙方很少進行證據交流,辯護方從控訴方所得到的證據材料也非常有限,這樣就會導致庭審中雙方都會提出一些令對方措手不及的證據,不利於雙方進行充分的質證、辯論,其中一方當事人可能會因不能及時收集到有利於己方的相關證據而敗訴,影響司法公正。

如果一方因此而申請延期審理,就會造成拖延訴訟,法庭的不間斷審判原則得不到貫徹。同時也增加了法院對證據的調查、核實的負擔,降低了訴訟效率。沒有證據開示制度的對抗式庭審機制只能帶來控辯雙方非正常的對抗和資源浪費,這與當初設立對抗式庭審機制的初衷背道而馳,

第二、辯護方取證困難,辯護方無法充分履行辯護職能。中國證據展示的作法弱化了律師的閱卷權,導致辯護功能萎縮,加劇了控辯雙方之間力量對比的失衡,無法實現「平等武裝」的訴訟理念。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只能是一些證據目錄、證人名單、主要證據影印件或者**。

因此,辯護律師無論是在法院還是在檢察院,所能收集到的證據材料是非常有限的。雖然辯護方可依法向法院、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然而此舉在實踐中卻難以實行。

第三、控方進行指控難度的加大。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並未規定辯護方向控訴方開示證據的義務。 然而,如果庭審前不組織控辯雙方進行證據交換,難免會造成辯護方在審判過程中突然丟擲一些具有很強證明力的證據,而檢方對此毫無防備,即使能夠提出相應的證據也會因時間關係而未能收集,從而陷入不利境地,喪失訴訟中的主動權或者敗訴。

同時,由於刑事訴訟法第141條規定了刑事案件公訴方指控犯罪必須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一標準以達到的定罪量刑標準。遠遠超出英美法系的定罪標準。對於一些案情複雜,舉證困難的案件,辯護方如果進行證據突襲,必將會給控訴方帶來很大的挑戰,不利於懲罰打擊犯罪。

四、國外刑事訴訟的證據展示制度

英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據展示制度主要包含兩方面內容,即控訴方向辯方開示證據和辯護方向控方出示證據。檢察官要向辯護方開示將要在法庭上使用的全部指控證據,辯護方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承擔向檢察官開示證據的義務。英國的證據規則主要體現在法院的司法判例中,檢察官將其所有準備在審判過程中使用的有利和不利證據展示給辯方,使辯護方在庭審前充分了解控方所掌握的證據,從而為庭審辯護做好準備 。

在特定情況下,檢察官也可根據公共利益豁免原則,拒絕將一些涉及國家秘密的材料進行開示。辯方也不負有向控方開示證據的義務,只有在特殊情況下,辯方才承擔出示被告人不在犯罪現場、被告人精神不正常和一些專家證據。

美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據展示通常發生在預審和審前動議提出階段。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和各州基層法院通過預審,對檢察官提起重罪的指控案件進行審查,以確定指控是否存在合理性。檢察官為證明其指,需要將起訴證據交給法庭,辯護方因此獲得了質證、詢問證人的條件,這就要求辯方對檢察官在預審中的證據有所了解。

美國法律規定,檢察官在預審開始之前,必須將其準備傳喚出庭作證的證人名單和其他準備在法庭上提出的證據的目錄提交給法庭和辯護方,並在法庭和辯護方提出要求時進行解釋和說明。這樣,本來是為了對指控的合理性進行審查而設計的預審,在實踐中就成為辯護方了解控訴方證據的重要場合。在預審階段檢察官向法庭證明重罪指控的義務,客觀上為辯護方獲得證據展示提供了便利。

然而,檢察官在預審階段對指控的合理性證明不需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不需要將其所掌握的全部證據全部展示,實踐中檢察官為避免其所掌握的全部證據被辯護方獲悉,常常會隱藏一些關鍵證據或證人。為了彌補這一缺陷,美國實行審前動議階段的證據展示作為補充。法院在開始對案件的審判之後,組成陪審團之前,控辯雙方就證據展示、禁止提出某一證據等問題向法官提出動議和申請階段。

法官對雙方存在分歧的問題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是否支援某一動議或申請的決定。地點問題美國的刑事訴訟規則只規定了控辯雙方向法官申請證據展示,而未對展示地點進行規定,在實踐中都是由雙方當事人自己決定的。而在日本,辯護律師帶上應展示的證據材料,到檢察院,作彼此的證據展示。

二戰後日本借鑑英美法系的經驗,建立了起訴書一本主義的訴訟模式。起訴時,控方只提交乙份起訴書,不附帶任何有可能使法官對案件形成預斷的證據材料,以此來避免法官在審前的預斷的偏見。控辯雙方只要準備向法院提出證據,就有向對方開示證據的義務。

但這種方式的證據開示需要以對方提出請求為前提。換言之,日本的證據開示只是要控辯雙方的相互要求下進行的,法官並不參與其中,以此確保不會形成先入為主的偏見和擅斷,確保庭審對抗的公正性。

義大利在保留大陸法系傳統作法的基礎上,吸收大量英美法系對抗制訴訟而形成一種混合式的審判制度。 在廢除卷宗移送起訴方式的基礎上,確立了兩方面的證據展示機制。即在預審前允許辯方對檢察官的書面卷宗進行全面查閱,在預審結束後法庭審判前,允許辯方到檢察機關和法院特設的部門查閱卷宗材料。

儘管由於預審採取的是秘密的書面的形式,容易導致程式的不公,但義大利刑事訴訟法典還是要求檢察官在預審之前必須將其卷宗材料全部移送給預審法官,並允許辯護方查閱。這一規則事實上已形成一道證據開示程式。由此看來無論是英美法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的證據展示制度的確可以使控辯雙方平等地享有證據資源,增強辯護方的辯護力量,有利於控辯平衡的實現。

而在我國這樣乙個注重實體真實和實質公正的社會,如何借鑑證據展示建立我國自己的證據展示制度問題急需加以解決。

五、我國刑事證據展示制度的構建

我國2023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吸收了英美對抗式審判程式的一些特點,大大減少了檢察官向法庭移送卷宗的範圍,使得辯護方無法獲得對檢察官掌握的證據進行全面查閱的機會,這在客觀上導致證據展示制度在我國的建立具有極大的必要性。刑事訴訟的公正性和效率是刑事訴訟永恆的價值目標,是衡量刑事訴訟模式優劣的根本標準。在我國建立刑事證據展示制度,對於保證訴訟的公正和效率,實現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價值與目的具有重要意義。

由於目前我國的證據展示還沒有得到制度化,給司法實踐中的訴訟活動造成了諸多弊端。例如不利於刑事訴訟活動公正、高效進行,與防止法官預斷的司法改革相違背等等。因此,建立我國的證據展示制度,對於充分保障辯護人的辯護權,提高訴訟程式的公正性,減輕庭審質證的工作壓力,優化庭審活動,提高庭審效率都有很大的益處。

中國應盡快建立刑事證據展示制度,以順應司法改革的潮流,完善司法改革配套措施,達到公正與效率在司法實踐中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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