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我國的代表人訴訟制度

2021-06-12 13:58:37 字數 3139 閱讀 4567

202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五十五條規定了有中國特色的群體性訴訟制度,即民事代表人訴訟制度。第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第五十五條規定: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

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一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一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

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

我國的代表人訴訟制度相容幷蓄了選定當事人制度和集團訴訟制度的優點,同時在內容上又有所創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的可稱為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制度,與選定當事人制度具有較多共同之處;而第55條規定的可稱為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制度,與集團訴訟頗為相似。

2023年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該制度做了進一步的規範:59,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和第五十五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一般指十人以上。60,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確定的,可以由全體當事人推選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當事人推選自己的代表人;推選不出代表人的當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可由自己參加訴訟,在普通的共同訴訟中可以另行起訴。

61,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不確定的,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當事人推選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選與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訴的當事人中指定代表人。62,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和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代表人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人。63,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通知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

公告期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確定,最少不得少於三十日。64,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的當事人,應證明其與對方當事人的法律關係和所受到的損害。證明不了的,不予登記,當事人可以另行起訴。

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記的範圍內執行。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提起訴訟,人民法院認定其請求成立的,裁定適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決、裁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發布的司法解釋《關於審理**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規定了代表人訴訟制度在**領域某些案件上的適用。從以上法律條文的具體規定來看,立法者的旨意是想通過當事人發動代表人訴訟達到其實施最終司法救濟、解決主體眾多與訴訟空間容量不足的矛盾,實現訴訟經濟的目的。

二、我國代表人訴訟制度的適用條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條文的規定,我國的代表人訴訟制度是指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由當事人中的一人或數人作為代表參加訴訟,法院所作判決對其所代表的成員具有約束力的訴訟制度。該制度有著嚴格的適用條件:

第一、從人數上講,一般人數眾多的當事人一方人數在十人以上。

第二、人數眾多當事人一方的訴訟標的相同或屬於同一種類。

第三、代表人合格。所謂代表人合格是指:必須是其所代表一方當事人中的一員,與其他成員具有共同的利害關係;具有相應的訴訟行為能力;能夠正確履行代表人義務,善意地維護被代表全體成員的合法權益,必須由權利人推選或由人民法院與權利人商定。

第四、訴訟請求或者抗辯方法相同。人數眾多的一方當事人在推舉代表人進行訴訟時,除了訴訟標的同一或同類外,還應當具有相同的訴訟請求或抗辯方法。如果不同至少應當對各個成員都能成立而不相互矛盾。

當人數眾多一方當事人內部對訴訟請求或抗辯方法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0條的規定,可以由部分當事人推選出自己的代表人進行訴訟。

三、對我國代表人訴訟制度的評價

我國的代表人訴訟制度既借鑑了國外的群體訴訟制度,又不盲目照搬;既結合了本國的實際,又不拘泥於傳統。因此,它是一種融貫中西,適合中國國情的嶄新的群體訴訟制度。它的成功之處在於:

⑴完善了我國的民事訴訟制度。代表人訴訟制度的確立,標誌著我國大陸新的訴訟形式體系的建立。三種並列的訴訟形式,即單一訴訟、共同訴訟和代表人訴訟,適應了不同的訴訟要求,共同覆蓋著主體數量不同的民事訴訟,體現了法律對民事權利的全面保護。

③⑵為不同法系、法律制度的吸收,融合提供了成功的經驗。代表人訴訟制度融匯了日本、我國台灣地區選定當事人制度和英美集團訴訟制度的優點,摒棄了其不適合中國法律傳統之處,從而形成了中國式的群體訴訟制度。如代表人訴訟制度借鑑了選定當事人制度的訴訟代表制,拓寬了共同訴訟制度的主體容量,使多數人訴訟成為可能。

同時,又對選定當事人制度進行改進,規定在訴訟代表人選出後,其他共同利害關係人並不「脫離訴訟」,而仍是案件的當事人,這既便於所有成員合法權益的保護,又有利於群體糾紛的正確及時解決。為了使涉及人數不確定的眾多利害關係人的大規模群體訴訟得以進行,代表人訴訟制度廣泛地吸收了集團訴訟的優點,但又設法避免了集團訴訟制度本身與我國傳統民訴理論的不吻合之處。如創造性地採用登記制度,把人數不確定的當事人「確定」下來,用選任和商定的辦法產生訴訟代表人,並對沒有參加登記的權利人設定特殊的救濟途徑,從而克服了集團訴訟制度本身的諸如通知、當事人的範圍級賠償金額的認定、集團訴訟的費用承擔,集團成員權利保障等痼疾,為集團訴訟走向世界作出了有益的嘗試。

④然而,由於群體訴訟80年代中期才在我國出現,審判實踐的經驗不多,理論上也缺乏系統研究,在這種特定的條件下確立的代表人訴訟制度,難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有待於完善。

參考文獻:

[1]①see geoffrey c. hazard and michele taroffo: american civil procedure :

an introduction, yale university press,1993,p.160.

[2]江偉、邵明、陳剛著:《民事訴權研究》,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

[3]②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學》,復旦大學出版社,2023年版,第189-191頁。

[4]常怡主編:《民事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23年版。

[5]③④嶽悍惟主編:《中國名牌大學法學院》 華文出版社 2023年版。

[6]譚兵:《民事訴訟法學》,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

[7]邵明著:《民事訴訟法理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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