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論我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

2023-01-10 10:24:03 字數 904 閱讀 7155

作者:丁曉軍

**:《經濟研究導刊》2023年第32期

摘要:行政公益訴訟是近年來行政法學理論與實務界研究的熱點。我國行政公益訴訟尚無立法上的規定,所以,從對域外相關制度的比較研究入手,提出初步構建我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構想。

關鍵詞:行政公益訴訟;行政法學;訴訟法

中圖分類號:df3 文獻標誌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32-0188-03

公益訴訟在域外法律制度發展中已有相當長的歷史,早在古羅馬時期,就有了私益訴訟與公益訴訟之分。以私人資格發生的訴訟,以保護私人權益為目的,僅特定的人才能提起的訴訟叫私益訴訟;以保護社會公益為目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凡市民提起就叫公益訴訟[1]。相對於私益訴訟而言,公益訴訟指國家、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個人作為原告,對侵犯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法院的審理,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並對違法者實施制裁的措施,最終達到保護公共利益的訴訟制度。

一、行政公益訴訟的產生

何謂行政公益訴訟,國內對此尚未形成統一的概念。有學者認為,「行政公益訴訟是指,當行政主體的違法行為或不行為對公共利益造成侵害之時,法律容許無直接利害關係人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制度。」[2]有學者認為,行政公益訴訟是指同被訴行政行為無法律上的利益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包含公訴機關)以與自己的法律上的利益無關的資格提起的,直接以公共利益維護為訴之目的的行政訴訟[3]。

也有學者認為,「行政公益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違法行政行為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規賦予訴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行政訴訟的一種訴訟型別。」[4]

古羅馬法中的公益訴訟是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也就是說,「古羅馬法中,公益訴訟制度的設定是古羅馬城邦民主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它以司法權的名義保護社會公共利益。」[5]可見,從起源來說,公益訴訟只追求保護公共利益的唯一價值取向和目標,而不論由哪乙個主體去實際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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