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行政處罰制度的特點 一

2022-12-29 00:06:03 字數 2093 閱讀 1299

摘要:本文依據行政處罰法的立法精神和處罰法實施一年多來的實踐,具體論述了我國行政處罰制度的特點,主要表現為:一是統

一、分層次地設定了行政處罰權;二是規範了行政處罰主體;三是在程式的設計上注重處罰權力和救濟權利的平衡和協調。在論述行政處罰的制度時,注意將行政處罰的立法規定與處罰實踐中面臨的一些現實問題結合起來進行**,為完善我國現行的行政處罰制度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議和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處罰法》)於2023年3月17日在第八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通過,並於同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實施,它的頒布和實施是我國依法治國的乙個重要步驟,是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本文根據《處罰法》的立法規定以及實施一年多來的實踐,具體論述我國行政處罰制度的特點。

一、統一、分層次地設定了行政處罰權

行政處罰權的設定意義重大,它直接關係到行政相對人的基本權利,因此,應當實行法定原則,具體來說,它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第一,只有法律明文規定應予處罰的,行政相對人才受處罰,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不受處罰,即法無明文不得罰。第二,行政處罰的設定必須嚴格依法進行。

第三,行政處罰的實施,必須嚴格依法進行。要真正實行法定原則,首先必須明確行政處罰的設定權。

行政處罰的種類較多,要確立行政處罰的設定權,首先必須明確行政處罰的種類。根據行政處罰的性質,行政處罰可以分為以下四個種類:一是人身處罰,如行政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

二是財產罰,如罰款、沒收非法財產等的行政處罰。三是行為罰,如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四是申誡罰,如警告等行政處罰。

為此,《處罰法》規定了行政處罰6個基本的處罰種類:(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6)行政拘留。同時還規定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在行政處罰立法中,除規定6個基本的處罰種類之外,還規定了其他的行政處罰,其目的主要有二:

一是為今後增設新的處罰種類提供法律依據,上述的6個處罰種類只是處罰的基本種類,隨著社會的發展,如果需要增設新的處罰種類則可依據該彈性條款的規定。二是避免與現行立法的矛盾,在現行的關於處罰種類的立法中,只要是法律、法規中確認的並且符合《處罰法》立法規定的處罰種類仍然有效。

由於行政處罰的設定權首先涉及的是立法權的劃分問題,各國在行政處罰的設定上具有不同的作法:在英國和美國,有關行政處罰的規定,原則上必須由議會以法律形式確定。經過議會的授權,行政機關也可以自行設定行政處罰。

在德國,行政處罰的設定權集中在議會。聯邦**和各州**原則上不能超越聯邦議會規定的處罰種類和適用範圍,另行設定新的行政處罰。日本的行政處罰設定權分**和地方兩個層次,在**,設定權集中在國會。

在地方,地方議會和行政長官經法律的一般授權,就可以設定行政處罰。在奧地利,行政處罰必須依據法律實施。在義大利,行政處罰的設定權在國會和地方議會,但地方議會的規定不得與國會的法律相牴觸,國會沒有規定的行政處罰,地方議會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從上述國家對行政處罰設定權的不同規定來看,各國在行政處罰權的設定上,一般具有以下共性:一是行政處罰的設定權集中在立法機關。二是行政機關設定行政處罰必須要有法律的明確具體的授權。

三是行政機關設定的行政處罰一般是程度較輕的處罰種類,並且要受議會和法院的嚴格控制。〔1〕

行政處罰的設定權必須與我國的立法體制相適應,我國的立法體制是統一的,同時又是分層次的。為此,我國行政處罰的設定權也應當是統一的和分層次的,《處罰法》規:第一,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第二,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第三,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第四,規章原則上不享有行政處罰的設定權,只是在以下兩種特殊的情況下才享有有限的設定權:一是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的規定。二是在法律、法規沒有設定行政處罰的領域,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於規章應否賦予行政處罰的設定權,在立法時存在著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規章只能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處罰的具體標準,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規章不能創設行政處罰。另一種意見認為,規章在我國目前的行政管理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大量的行政管理是依據規章進行的,如果規章不能創設行政處罰權,行政管理將會處於十分被動的局面。為此,《處罰法》從我國目前的現實情況出發,對規章賦予了有限的行政處罰權,但同時又給予了較為嚴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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