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迴避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2023-01-04 01:36:03 字數 3299 閱讀 2464

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確定民事主體實施了侵權行為之後,就可以按照既定的規定,加以處罰。為了提現公平,與案件相關的行政職員,需要按照行政處罰的迴避制度的規定,提出迴避的請求,具體來水,此項規定是怎樣的呢?

▲一、行政處罰迴避制度

第一條迴避制度是指辦案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時,不應參與該案件調查處理的制度。

第二條辦案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案件調查處理人員應自行迴避,當事人也有權向行政處罰機關申請迴避。

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是本案相對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三條一般辦案人員的迴避,由所在行政處罰機關分管領導決定;分管或者主管領導的迴避,由所在行政處罰機關領導集體決定。

第四條迴避決定作出前,辦案人員不得擅自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

第五條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相對人可以向作出迴避決定的機關再申請一次,駁回申請迴避的,應向相對人說明駁回的理由。

第六條迴避的辦案人員應將調查處理工作較交給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指定的調查處理人員。

▲二、行政處罰的主要原則

。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國家法制的逐漸完備,行政處罰方面的相關內容也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和關注。由此引起的行政訴訟也逐年增多。本文略談一下行政處罰的主要原則。

行政處罰的主要原則包括了:處罰法定原則、處罰公正原則、處罰公開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過罰相當原則、一事不再罰原則、處罰相對人權利保障原則。

▲1、處罰法定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不僅適用於行政處罰的實施階段,也適用於行政處罰的設定階段。處罰法定原則既是乙個實體法上的原則,也是乙個程式法的原則,其主要內容是:

實施處罰的主體是法定的。行政處罰必須由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實施或適用。沒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機關或組織,無權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的決定和執行由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其他機關和組織非經授權或者委託都無權實施。

處罰依據是法定的。就是行政機關據以認定相對人行為違法和處罰的判斷標準。行政管理機關給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定的依據,沒有法定的依據,不得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的設定是法定的。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要合法,必須是有關設定處罰的規範要合法,如果設定的規定都不合法,據此不合法的規定而實施的行政處罰當然也不合法。

程式法定。行政處罰的法定原則,不僅體現在實體內容方面,同時還體現在程式的形式方面,這就是行政處罰適用的程式是法定的。處罰機關在適用行政處罰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式。

否則違反該法定程式的行政處罰,也是違法無效的。

▲2、處罰公正原則

行政處罰在設定上應當科學、合理。正確科學地制定法律規範,是公正執法的前提和基礎。行政處罰的種類的設定以及行政處罰嚴厲程度的設定應該考慮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行政處罰行為作出後對違法行為人和社會公眾造成的心理變化,以及行政處罰行為作出後,能否對社會起到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發生的作用。

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處罰行為應當公正。具體行政處罰行為的作出,應當以法律規範的規定為依據,並以違法事實、違法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的後果為根據。當重則重,當輕則輕。

相同情況相同對待,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公正對待違法者與受害人。必須保障被處罰人的陳述、申辯、聽證、復議,以及訴訟的權利。

行政處罰機關更要作到與本案沒有利害關係,公正無私。

行政處罰公正原則也應有一定的程式和制度作為保障。必須通過一系列的制度來落實,主要有聽證制度、調查制度、迴避制度、合議制度、審裁分離制度和不單獨接觸制度等等。

▲3、處罰公開原則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據必須公開,就是指行政處罰機關據以認定相對人行為違法和應當給予何種行政處罰的規定或法律依據。對行政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或依據必須公開。而未公開的內部規定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行政處罰主體依據內容未公開的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無效的。

行政處罰的程式和行政處罰的決定公開。包括行政處罰主體將其職權和行使該權利的程式公開,讓社會公眾了解和知曉。行政處罰主體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依據法律規定應當舉行聽證,而當事人又要求聽證的,除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行政處罰主體應公開舉行聽證會。

行政處罰公開原則應有一定制度作為保障。行政處罰公開原則要求增加行政活動的開放度和透明度,讓相對人了解行政處罰的全過程以及處罰的事實,證據、法律依據、救濟途徑等,以確認自己是否違法,以及處罰是否合法。包括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說明理由制度,諮詢制度等。

▲4、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行政處罰不應當是乙個簡單的開罰單的過程。處罰機關和執法人員應當在說明教育的基礎上實施處罰,讓被處罰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危害性和承擔責任的必然性。

通過損害被處罰人權益的制裁而達到教育的目的。處罰本身是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行政處罰是通過被處罰人承擔不利後果這一事實來教育違法者本人,並通過此事教育其他人,起到所謂一般教育的目的。

如果把行政處罰當成目的,或者不與教育相結合,就會使一部分人產生牴觸情緒,影響安定團結的社會局面。

行政處罰制度中有許多規定明顯體現了教育的功能。對於當事人能夠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或者能夠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教育不能是單純的教育,依法應當處罰的,應當嚴格地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也就是說教育本身不能代替行政處罰,只有通過行政處罰才能實現教育的目的。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問題,就是寓教於罰的問題。

▲5、過罰相當原則

過罰相當原則是指設定和適用行政處罰,必須使處罰後果與違法行為相適應,不能重過輕罰或輕過重罰。

在立法設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範圍時,應當根據所要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後果等來適當或均衡設定。使立法所規定的處罰輕重與該類或該種違法行為的危害性相適應。立法者應該以違法行為不同的性質、違法行為的不同情節,以及違法行為所造成的不同後果等來設定。

適用行政處罰時,也應根據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適當選擇適用行政處罰。行政機關選擇適用行政處罰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是自由裁量權並不等於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可以隨心所欲的沒有標準地進行選擇。不能畸輕畸重,不能輕過重罰,也不能重過輕罰。

▲6、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事不再罰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對違法當事人的同乙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同一形式的行政處罰,不能重複進行處罰。

同乙個違法行為是違反了某乙個法律規範的行為。如果某乙個違法行為違反了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規範的,這種行為就不是同乙個違法行為,而是一種規範竟合的行為,有權機關只能確定某一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是合法有效的。

是由法律規範所明文規定的,設定此項法律的目的,是為了體現公平原則,使得民事主體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根據司法實際,若職員並沒有提出迴避的請求的,對方當事人可以提出迴避請求,對於拒不迴避的,會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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