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式,保證行政處罰合法、公正,切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等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一般程式的案件必須進行合議。合議在案件調查終結後、報同級法制部門審核前。
第三條一般性行政處罰案件,合議由專賣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組織三名以上單數的案件審理人員和執法監督員、稽查部門負責人進行,同時明確一名合議人員進行記錄。
當合議人員對案件有不同意見時,應當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並將不同意見記錄在案。
第四條應當對以下情況進行合議,並製作合議記錄:
(一)對本案是否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明確:
l.當事人是否是該行政違法行為主體;
2.當事人的名稱是否正確無誤;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名稱是否與其許可證及營業執照上的名稱相符;
3.當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
(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1.案由確定是否恰當;
2.案件事實是否完整、清楚;
3.證據是否真實、充分、有效,證據與證據之間是否有關聯性、客觀性、合法性;
4.對違法所得或非法經營額的計算認定是否準確、有據。
(四)對違法行為的定性是否正確恰當。
(五)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恰當:
l.有無適用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2.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正確,有無應適用此法卻適用了彼法,或應適用此條、款卻適用了另一條、款;
3.處罰的種類、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依據違法情節的輕重,有無畸輕畸重、顯失公平的情況。
(六)程式是否合法,手續是否完備:
l.有無履行立案審批手續;
2.採取先行登記儲存措施是否有法律、法規依據,是否按規定報批、出具單據或相關法律文書;
3.有無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案件承辦人員是否有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情形。
(七)有無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的情況;
(八)行政處罰文書格式是否規範,表述是否準確,用詞是否嚴謹,詞句是否精煉,有無概念不清或其它容易引起誤解或爭議的情形。
第五條每一案件合議結束後,經當場合議人員集體表決,半數以上合議人員認可通過的合議意見為最終合議結論。
第六條案件審理部門應當根據合議結論,依照有關菸草專賣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分別提出下列處理意見:
(一)確有應當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提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意見;
(二)違法行為輕微且危害不大的,提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意見;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提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意見;
(四)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程式違法的,提出補充調查或者撤銷案件的意見;
(五)違法行為不屬於本機構管轄的,提出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的意見;
(六)違法行為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法應當同時予以行政處罰的,還應當提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的意見。
案件審理部門形成合議結論後,報同級法制部門審核。
第七條本制度由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行政處罰案件審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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