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制度

2021-05-23 15:46:43 字數 721 閱讀 7524

第一條為規範行政處罰的實施,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相關規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集體討論制度是指,經執法人員調查終結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由領導集體討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制度。

凡各執法科室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屬於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包括:

(一)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累計在3萬元以上,或行政處罰在2萬元以上的;

(二)處以責令停產停業;

(三)處以吊銷衛生許可證或執業許可證;

(四)跨轄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五)已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案件;

(六)主管領導認為情節複雜或其他應集體討論的行政處罰案件。

第四條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以領導辦公會的形式舉行。參加會議的人員還有:相關執法科室科長及案件承辦人員。稽查科負責集體討論會議記錄。

執法科室在召開領導辦公會前三日內,應當將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案卷交稽查科,由稽查科負責提交領導辦公會討論。集體討論決定一經作出,報衛生局審批同意後,由原案件承辦人員繼續履行處罰程式。

第五條集體討論會議程式:

1、由案件承辦人員匯報案件調查情況,包括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的理由、法律依據和擬處罰意見等有關內容;

2、涉案的執法科室發表意見;

3、進行集體討論;

4、稽查科組織參會人員對行政處罰意見進行表決;

5、參會人員閱討論記錄並簽署姓名。

第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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