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制度

2022-12-29 17:48:04 字數 1065 閱讀 5914

環境保護局重大環境違法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制度

第一條為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根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條審理行政處罰案件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民主集中制原則。局領導班子及案件主要承辦人員應當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充分討論,發表意見,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最終決定;

(二)依法審議原則。局領導班子及案件主要承辦人員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全面審議,秉公審案,做到事實審查到位、適用法律到位,依法作出處理意見;

(三)權責一致原則。局領導班子及案件主要承辦人員應當明確發表處理意見,並對自己的意見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有下列較重行政處罰應當集體討論:

(一)對公民處以罰款五千元(含五千)以上的,對法人、其他組織處以罰款五萬元(含五萬元)以上的;

(二)責令停產、停業;

(三)其他涉及行政相對人重大權益或者對社會影響較大的行政處罰。

第五條集體討論制度由局長主持。

集體討論會議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會議主持人宣布本次會議參加人員是否符合規定,說明本次會議審理案件的程式等;

(二)案件承辦人員介紹案情及擬處理意見;

(三)參加會議人員對案件的管轄權、違法事實、證據、辦案程式、法律依據、當事人申辯事實及理由等內容進行審議,並發表意見;

(五)參加會議成員對擬處理意見的合法性及合理性進行審議,並形成結論性的處理意見;

(六)會議主持人宣布案審會議結束。

經過集體討論會議研究,最後形成統一意見,由參加集體討論人員在案件討論記錄上簽名。並製作案件討論記錄並整理歸於行政處罰檔案。

第六條討論應當對案件的事實、案件的證據、處罰的依據,執法的程式進行審查。

第七條經過集體討論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一) 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準確,執法程式合法的案件,給予行政處罰:

(二) 對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式,證據不足的案件,不予行政處罰。

第八條集體討論實行迴避制度。

第九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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