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案件查辦程式規定

2021-03-04 09:53:24 字數 1248 閱讀 3548

為進一步貫徹xx分局行政處罰按鍵查辦程式規定的通知精神,嚴格執法程式,強化辦案力度,及時有效地查處經濟違法案件,提高辦案質量,結合本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案件評審組:案件評審小組組長***,組員:

xx、xx等6人組成對所裡查辦的重大疑難案件(擬處罰沒款3000元以上或低於法定處罰額度的)要進行集體討論研究,確保公平、公正、廉潔執法,「一把尺辦案」。

第二條:工商所在本所轄區內查辦各類經濟違法違章案件。

第三條:辦案單位案件主辦人在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經主管局長批准可以延長至1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四條:採取或解除行政強制措施需經分局主管局長批准後實施。特殊情況需要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必須口頭向本所長請示由所長向分局主管局長請示,經同意後在24小時內辦理書式審批手續。

如採取先行登記儲存、扣留、封存財務等行政強制措施必須填寫《行政處罰有關各項審批表》,以分局名義實施。

第五條:對於先行登記儲存的證據,應當在7日內採取以下措施:

(一)、及時採取記錄,複製、拍照、錄影等證據保全措施。

(二)、需要鑑定的及時到送有關部門鑑定。

(三)、違法事實成立,應當予以沒收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物品。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可以查封扣押的由分管局長批准決定查封、扣押。

(五)、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事實成立但依法不應當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沒收的,由分管局長決定解除先行等級儲存措施。

(六)、逾期未做出處理決定的,先行登記儲存措施自動解除。

第六條:查封、扣押當事人的財務,應當當場點清,開具清單,一式五份,由當事人和辦案(兩人以上)人員簽名或蓋章,交當事人乙份,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財務通知書。

第七條:抽樣取證時,應當有當事人在場,辦案人員應當製作抽樣記錄,對樣品加貼封條,開具物品清單,由辦案人員和當事人在封條和相關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八條:辦案人員在調查取證時,一般應當著工商**,並出示行政執法證。

第九條:各網格監管幹部在日常巡查中發現案源應當及時向所領導匯報,並當場依法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包括:

(一)、製作現場筆錄,勘查筆錄;(二)、物證(票據、實物等);(三)、證人證言;(四)、視聽資料,計算機資料;(五)、當事人陳述;(六)、鑑定結論案。註明出證日期,證據出處,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第十條:證據收集齊全後及時交由案件主辦人,並積極配合案件主辦人進入立案程式。

第十一條:行政處罰須知與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辦案單位應在7日內依照法定方式、程式向當事人送達鑑收。

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程式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程式,監督和保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等法律 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程式規定。第二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當事人申請舉行聽證的,適用本程式...

行政處罰案件審核制度

2 根據行政訴訟判決 行政復議決定 執法監督決定,需對原處罰決定撤銷重作 的案件 辦案機構作出新的擬處罰意見的 案件 3 需要移交司法機關及其它有關部門的案件。八 行政處罰案卷審核主要採用閱卷或集體會審方式,重大複雜的案件應向辦案機構了解情況,或者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九 當場處罰案件應在結案後3...

消防行政處罰程式

2007 08 1 1 執法人員對違反消防法規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五十元以下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2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 當場處罰決定書 並當場交付當事人。事後,應當將當場處罰情況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