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紀檢監察機關案件查處中的若干問題

2021-03-04 09:53:24 字數 3191 閱讀 3601

一、關於案件線索管理的問題

**紀委對加強案件線索統一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並正在研究起草有關規定。各單位應加強對案件線索的統一管理,在上級有關規定出台前,可先行試點,如填寫規範的案件線索登記表。在上級規定出台後,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關於初步核實呈批表的問題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九條及《初步核實呈批表》表式,《初步核實呈批表》領導批示一欄,只要求分管領導簽字審批,不需要加蓋所在單位印章。

初步核實的許可權在紀委,一般不宜由黨委批示。設立紀檢組織的,應由該紀檢組織行使此項職能;未設立紀檢組織的,由黨委批准。

三、關於初步核實情況報告的問題

對於建議立案處理的初步核實情況報告,應援引程式方面和實體方面的依據,程式方面的依據可援引《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案件檢查條例》)等規定,實體方面的依據可援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

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在報領導審批時,應附有關的證據材料,在歸檔時,應將初核階段獲取的證據材料一併歸檔。

四、關於立案審批表的問題

1、關於對司法移送的黨紀立案依據,可以援引《紀律處分條例》第33條。2、黨紀立案決定,應當集體討論,領導簽署審批意見時應寫明集體討論的情況。3、對最基層單位,呈報單位一欄應由初核組填寫,並加蓋確定初核組這一組織的單位、部門或基層紀委的印章。

4、對於立案是否須黨委批准,按照《案件檢查條例》第十七條分不同情況辦理。5、紀委黨委集體討論決定立案的會議記錄,可不歸入案卷,但應在立案審批表上寫明何時、何會議上討論決定的情況。

五、關於宣布立案決定的問題

宣布立案決定,在立案後的第一次談話用筆錄或者製作立案告知書宣布,均需本人簽字。宣布立案決定的時機,按照《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調查組可根據案情,在適當的時機宣布。組織告知的黨紀立案決定書有定製的格式文字,可向區紀委案件檢查室領用或按照規範樣式自行印製。

立案決定書應當送達同級黨組織和組織(人事)部門。

自辦案件立案後移送司法等部門的,對被司法、行政羈押的被調查人,一般也應當宣布立案決定。因客觀情況,確實無法宣布的,應寫明情況,一併歸入案卷。

六、關於《錯誤事實材料》的問題

根據《案件檢查條例》第三十三條,調查組將認定事實所寫材料的名稱仍為《錯誤事實材料》。被調查人應在錯誤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對拒不簽署意見的,由調查組在錯誤事實材料上註明。

七、關於涉案財物暫扣的問題

紀檢機關暫予扣留可以證明違紀行為的物品和非法所得時,要填寫有統一格式的《暫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記表》。調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調查人和檔案、物品的保管人或持有人均應在登記表上簽字。對於扣留封存的檔案、物品等,要指定專人妥善保管。

扣留封存的期限不得超過辦案期限。

八、關於證據材料的問題

黨員身份,由所在黨組織出具證明;職務身份證明材料以任命機關的檔案為準。在違反財經紀律的案件中,審計報告或財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是認定是否存在違反財經紀律事實的重要依據,因此在證據材料中一般應當具備。對於影印的證據材料,須註明儲存單位和出處。

九、關於移送審理手續的問題

設有審理部門或者審理組織的單位應當辦理案件檢查移送審理的手續,違紀案件移送審理的手續應包含領導批示。

十、關於查審分開的問題

違紀案件的處理必須做到查審分開。

十一、關於徵求有關組織意見的問題

由上級紀檢監察組織直接處理的案件,必須徵求有關組織的意見;由任免機關、基層單位或者在本單位處理的違紀案件,可以不需要徵求意見;對違紀案件處理過程中,遇有專業技術方面的問題時,應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十二、關於審理談話的問題

1、審理談話的內容:應表明談話人員的身份,告知權利與義務,核實違紀事實,聽取意見,了解其他情況。

2、審理談話的時間:應當在審理報告形成前完成;各單位根據案件的情況,審理談話可以安排在支部大會之前或之後進行。

3、審理談話的特殊情況:對被依法羈押或者其他原因不能進行審理談話的,由審理人員寫出書面說明,並歸入案卷。

十三、關於召開支部大會和支部處分決定簽字的問題

處理違紀黨員不召開支部大會的,需要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七加一」的情況,是指**紀委《關於對黨章第四十條第一款所稱的「特殊情況」如何理解的答覆》的七種情況《中紀法復[1996]2號)和**紀委關於對四川省紀委《關於農村基層黨支部沒有條件召開支部大會討論黨員的黨紀處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一種情況的答覆(中紀法函[2001]22號)。

以上「八種特殊情況的處理」直接由縣級以上的紀委或者黨委批准。對「八種特殊情況」以外的案件,如擬不召開支部大會,需由本人書面申請(個別可以在審理談話筆錄中體現),所在黨組織提出意見,區縣大口委辦審理室通過諮詢的方式(**式)報市紀委審理室批准。

支部大會對違紀黨員的處分決定,本人參加支部大會的,會後由本人簽字;如本人未參加支部大會的,可以與紀委或黨委的處分決定同時交由本人簽字;紀委或黨委的處分決定書,需本人簽名、籤時間,並表明處分決定已收到,對處分決定可以表態或不表態。

十四、關於審理報告的問題

調查報告認定的違紀事實,在審理報告中,要一一對應,不能遺漏。審理認定的違紀事實變化較大的,可以重新製作違紀事實見面材料,與被審查人員再見面;對區域性認定事實責任發生變化的,可以增加補充違紀事實見面材料。審理階段,對不認定調查報告部分違紀事實的,可以在審理報告的主要違紀事實後面另作說明。

違紀案件涉及違紀款物收繳的,必須在審理報告中體現,說明違紀款物暫扣在何處。對違紀款的處理應表述詳細,如上繳國庫、退賠有關單位、退還本人等等。審理報告對違紀款的處理意見,經過紀委常委會或報請黨委通過後,作為收繳違紀財物的依據。

十五、關於請示、批覆的問題

有請示應該有批覆。紀委、任免機關所屬的監察部門需有請示事項的,同級的黨委或任免機關認為不需要批覆,而是直接作出處分決定的,下級組織可以採用報告的形式代替請示;對沒有紀委的基層單位,可由上級黨委直接作處分決定。另外,處分決定、請示、批覆等公文的寫作和使用同樣也要遵循公文的規範和要求,包括套紅頭、題詞、文號等。

十六、關於行政處分決定中申訴途徑的問題

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一是任免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其申訴途徑是:可以自知道本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複核;或者向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者可以向同級公務員管理部門或者同級的監察機關直接提出申訴,即四個申訴途徑。

二是監察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其申訴途徑是:《行政監察法》第三十九條對監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監察決定之日三十日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對監察機關的處分決定只有乙個渠道,不可以向同級的人事部門申訴。

十七、關於處分決定執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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