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行政強制執行和解制度

2022-11-21 13:33:04 字數 699 閱讀 4666

作者:李翠平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23年第09期

一、行政強制執行和解的涵義

2023年的《行政強制法》首次出現了行政強制執行和解制度,這是對行政強制執行方式的創新,但是其規定仍然不完善。要讓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在一定的法律規範下實行行政強制執行和解制度,要堅持合法性原則,與此同時有限性原則和程式性原則也能有效的防止行政機關濫用職權。

概念對於了解一項制度非常重要,因此必須要認識到行政強制執行和解制度的概念。根據《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行政強制執行要在一定的範圍內執行,範圍由法律規定,執行行為受法律的限制,不可隨意濫用。並且強制執行要在一定的程式下進行,防止行政人員以權謀私。

行政強制執行是為了保證行政相對人應該承擔的義務能夠順利履行,而不是為了刻意懲罰相對人。因此從這種意義上說,行政機關的執行行為超出法律的規定要承擔法律後果受到法律的制裁,並且作為行政相對人有權拒絕履行相關行政強制執行,並且尋求法律救濟。

和解是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法律當事人就某一義務或者爭議內容互相做出妥協和讓步的行為。傳統理論認為和解是適用於民事糾紛的一種行為,在民事強制執行中,和解是常見的。在行政強制中,由於行政強制執行行使的是公權力,而公權力的性質是不可處分性,而行政強制執行和解制度是對公權力的自由處分,所以傳統學說一直認為和解不適用於行政強制執行。

[1]因此行政強制執行和解制度並沒有得到很普遍的應用,這也決定了和解在行政法中近幾年中的提出與應用是乙個複雜與漸進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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