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我國行政公訴制度

2023-01-11 13:12:11 字數 1461 閱讀 9441

作者:胡敏

**:《學理論·下》2023年第07期

摘要:行政公訴制度是由檢察機關作為原告,在公共利益因行政主體做出的不法行政行為或不作為而受到侵害時,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它是我國行政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維護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徑,然而現行的行政訴訟法並未明確確立行政公訴制度,使得這種公權力之間相互監督的制度設計未能更好地發揮應有功能,本文結合我國的刑事公訴制度以及以檢察機關作為原告提起公益訴訟的成功實踐為基礎,論證我國已經具備構建行政公訴制度的條件,並提出具體的制度設計,以期更好地完善我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

關鍵詞:行政公訴;公共利益;制度設計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誌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8)07-0102-02

2023年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中沒有關於行政公訴制度的具體規定。我國立法者未將行政公訴制度的內容在法律中予以規定,這使得檢察機關通過行政訴訟對行政主體的違法行政行為或不作為進行檢察監督的期望落空。實際上,在社會生活中由於行政主體未能嚴格依照法律行使職權,導致在社會生活中有很多違反法律的行政行為或不作為,對公共利益造成了極大侵害並產生極其惡劣的影響,對於某些關乎弱者權利的不法行政行為,由於缺少具有起訴資格的原告,使得許多不法行為無法進入審判程式進行審查,不能更好地進一步監督。

比如,行政主體亂用行政權或者和某些相對人惡意串聯,使公共利益遭受巨大的損害。雖然《行政訴訟法》修訂中增加了起訴主體資格,但仍然未放寬對起訴主體的要求,仍然要求當事人雙方均與案件有利益關係。然而這些對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違法行為常常無法確定直接的利害關係人或受害者,很難進入訴訟程式。

一、行政公訴概述

行政公訴屬於公益訴訟的一部分,同時也是行政訴訟以及公訴的一部分,屬於三者的交叉範圍,行政公訴與三者存在一定差別。要釐清行政公訴的內涵,應對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以及行政公訴的內涵進行甄別。公益訴訟是指「法律規定享有公益訴訟權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公民個人,對違反法律法規,對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不特定多數人利益的行為,向法院提出訴訟,尋求司法途徑救濟。

」[1]行政公益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造成侵害或者可能造成侵害,但對其自身合法權益並未構成或者不具有構成直接侵害之可能的,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2]行政公訴是指「在沒有適格訴訟主體的前提下,檢察機關認為行政主體的行為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侵害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或者損害了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時,以行政訴訟原告的身份,按照行政訴訟的程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法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並做出裁判的訴訟活動。」[3]行政公訴與公益訴訟在主體範圍方面存在差異,行政公訴的訴訟主體只包括檢察機關(原告)和行政主體(被告);公益訴訟的訴訟主體涉及廣泛,不僅包括國家機關還包括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兩者在適用的法律以及程式方面也存在差異。

行政公訴與行政公益訴訟相比,提起行政訴訟的主體略有不同,即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公訴的原告僅指檢察機關,而訴訟被告與訴訟客體相同,適用的訴訟程式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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