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我國社群矯正制度的現狀和完善

2021-04-03 07:27:39 字數 2848 閱讀 8783

p202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了《關於開展社群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我國社群矯正試點工作開始實施。隨著試點工作的逐步實施和發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23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第38條明確規定了社群矯正制度,「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群矯正」。2023年3月新《刑事訴訟法》正式通過,其中第258條不僅規定了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群矯正,還規定了社群矯正同樣適用於被判處宣告緩刑、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並由社群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社群矯正制度的出現成為社會議論的熱點問題,因而對社群矯正制度進行詳細地了解與學習,對於預防犯罪人重新犯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社群矯正的涵義

社群矯正,最早興起於二十世紀三四十年代的歐美國家,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一種刑罰的主要執行方式。在西方發達國家,社群矯正又被稱為「社群矯治」、「公共利益勞動」等。由於社群矯正制度在各國的發展程度的不同,社群矯正的概念也眾說紛紜,如美國學者麥卡錫等人主張,社群矯正是指「對犯罪人實行的不同型別的非機構性矯正計畫。

」博姆等人指出,社群矯正可以被廣義的定義為「在看守所和監獄環境之外監督犯罪人並向他們提供服務的乙個矯正領域」,鑑於此人們往往把社群矯正與非機構性矯正同等看待。克利爾等人認為,社群矯正是指「對犯罪人的非監禁性(矯正)計畫」。綜上可以看出,發達國家對社群矯正的定義一般採用的是廣義概念。

而根據我國的實際國情和具體情況,採用社群矯正的狹義概念,即將符合社群矯正條件的罪犯置於社群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願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並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社群矯正的適用範圍包括: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被判處宣告緩刑的罪犯、被裁定假釋的罪犯、被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以及被剝奪政治權利,並在社會上服刑的罪犯。

二、社群矯正的特徵

縱觀國際和我國法律中社群矯正的相關規定,不難看出其目的都是為了預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使罪犯更好地回歸社會,從而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發展與穩定。社群矯正作為刑罰執行方式之一,具備刑罰執行方式的共性,但與管制、有期徒刑等其他刑罰執行方式相比較,又有其獨特的個性。社群矯正的獨特之處對社會繁榮發展有著巨大的推動作用,也是我國作為社會主義文明國家的一種有力體現:

(一)刑罰懲罰性

雖然各國將犯罪情節輕微,犯罪影響較小的犯罪分子置於社群這個相對緩和的環境中進行矯正,但這並不意味著犯罪分子由於犯罪情節的相對輕微而未曾犯罪免於刑事處罰。

社群矯正的根本目的是預防犯罪人重新犯罪,與相對嚴厲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罰執行方式相比較,社群矯正的執行環境和條件要寬鬆的多,社群矯正並不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只是對其人身自由進行合理地限制。如社群人員要服從法律法規和社群工作人員的管理,做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並定期向監督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等等;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權利也有所限制,如被社群矯正的犯罪人只有在執行機關的批准下,才可以行使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基本政治權利。

(二)改造性

社群矯正通過剝奪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對犯罪分子實行社群勞動和教育改造。對犯罪分子實行社群矯正刑罰方式的,犯罪分子要接受社群的安排和監督,完成社群分配的各項任務,積極參加社群組織的各項活動;社群工作人員在日常生活中監督犯罪人的行為並對其加以引導,使其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培養自己良好的品行,從而有助於他們更好地服務於社會和人民,杜絕重新犯罪的現象,回歸社會。

(三)社群參與性

將犯罪分子置於社群中進行改造,是我國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基本戰略相結合的要求,我國堅持走人民群眾路線,相信群眾、依靠群眾。社群矯正制度就是群眾路線在司法活動中的具體體現。將犯罪分子置於其所生活的社群之中,與人民群眾相聯絡,通過人民群眾的具體行為感化罪犯,使其能夠相信社會,重拾信心,努力奮鬥,不再犯罪,並通過自己的行為感染在社群中受處罰的其他犯罪分子,使其相互影響,共同進步。

三、社群矯正的作用

綜觀世界上實施社群矯正制度的國家,從各國實施社群矯正的過程和結果可以得出,社群矯正對社會的發展和犯罪分子的改進有著極大的推動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有利於對那些不需要、不適宜監禁或者繼續監禁的罪犯有針對性地實施社會化的矯正,充分利用社會各方面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質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維護社會穩定。

2.有利於合理配置行刑資源,使監禁矯正與社群矯正兩種行刑方式相輔相成,增強刑罰效能,降低行刑成本。

3.有利於保護犯罪分子,促使犯罪分子認識自身的錯誤,對其行為進行良好的教育和引導,從而使其回歸社會,避免監獄執行過程中其他犯罪分子對犯罪情節輕微的罪犯進行思想和行為上的腐蝕。

四、我國社群矯正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議

(一)目前我國社群矯正制度實施過程中存在的缺陷

從2023年實行社群矯正試點工作以來,雖然社群矯正制度不斷趨於成熟和完善,但是我們更應該注意到社群矯正實施的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缺陷:

1.社群矯正實行的範圍過窄

從上文可以看出,社群矯正的適用物件只有五類: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被判處宣告緩刑的罪犯、被裁定假釋的罪犯、被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以及被剝奪政治權利,並在社會上服刑的罪犯。即只適用於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而且對於上述物件適用刑罰執行方式的條件非常苛刻,實際上縮小了社群矯正制度的規模,不利於社群矯正在刑罰執行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2.社群矯正工作的監管不力

在我國,社群矯正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對社群矯正物件進行考察執行,然而在實際操作中,考察機關只有縣級公安機關。這種考察和管理的機制,會造成縣級公安機關**集權,濫用手中的權力,不利於對犯罪分子進行保護。

3.社群建設相對滯後性

根據社群矯正試點地區和《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事訴訟法》頒布後全國實施社群矯正工作過程中,可以看出,社群矯正人員和相關配套設施並不完善。社群矯正的教育和宣傳力度較低,人民群眾基礎較差,從事社群矯正工作的專門人員較缺乏,資金支援力度不夠等問題。

(二) 針對上述問題,對我國社群矯正制度完善的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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